试关于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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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采购制度是西方国家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我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政府采购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观念上没有转变,配套措施尚不健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政府采购制度的含义和特征;第二部分则分析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制度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立法,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法制化、纳税人

引言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很多国家有着相当长的历史,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我国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不长,各地区政府采购实践在收到较好效果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们所面临着空前的挑战与机遇又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对转变政府职能、进行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内涵及基本特征

政府采购,也即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1],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2].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政府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与私人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1)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公共资金,其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政府采购的权力来源于纳税人的授权,因此政府采购行为应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应该具有透明性和公开性。

(2)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采购,采购意图一般是围绕政府政策制定的。政府采购非以盈利为目的,不是为卖而买,而是为政府部门提供必要的消费品或贯彻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是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扶持弱势群体,实现分配正义和实质公平的有力宏观调控手段,具有较强的福利性、政策性和公共性。

(3)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其资金运作需纳入国家预算约束的范围之内;又因政府采购范围广,规模大,所涉的资金数量多,因而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运作,以防出现腐败侵害广大纳税人的权利。

(4)采购过程要求能够较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购方式和程序必须法定化。这是贯彻财政法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财政民主主义的应有之意。

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从根本上说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国家信奉“看不见的手”理论,政府基本上不参与不干预国民经济活动,虽然政府为了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必然要进行购买,但其直接采购的物品特别是政府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承办的公共工程十分有限,因此,政府采购市场并不发达。进入到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后,国家认识到市场不是万能的,它本身存在着缺陷。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开始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经济,其方式之一就是利用政府采购的杠杆调控国民经济的发展,通过扩大政府财政支出举办公共事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3].由于政府采购规模的迅速扩大及对社会经济产生的广泛影响,很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或通过专门的法律,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美国在1761年颁布了《联邦采购法》,该法案对政府采购的形式、程序给予了详细的规定。英国政府在1782年设立了文具公用局,作为特别负责政府部门所需办理公用品采购的机构,以后发展为专门采购政府各部门所需物资的机构。

目前,西方国家的政府采购金额一般约占GDP的10%,占财政预算总支出的三分之一[4].据估测,全球政府采购资金每年超过3100亿美元,公开的公共产品购买一般都可以节资10%左右[5].政府采购实质上把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支出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对于我国政府来说,推行法制化、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个崭新的国家财政管理概念。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采购制度领域始有了自己的基本大法。随着近年来的实践,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主要表现在:

首先,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框架初步形成。在中央,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地方政府则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贯彻和执行中央的法律法规,其中省、市级政府的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完善基本程序和监督管理,规范地方政府采购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1998年,国务院根据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和国际惯例,明确财政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履行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随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在财政部门设立或明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到2000年,各地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已基本完成。

第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模式已初步确立,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1亿元,1999年为130亿元,2000年达到328亿元[6].政府采购的范围由单纯的货物类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越来越多的供货商参加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

第四,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框架初步建成。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并按照国际惯例,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都指定了政府采购招标中标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的创刊,标志着杂志、网络、报纸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基本完成。各地也建立起市场调查和信息处理系统、招标投标和专家评审系统,有的地方还实现了网上招、投标,政府采购的运营效率也在不断提升。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政府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虽然这一工作现在已在我国各地蓬勃展开,但从我国各地开展的情况看,问题却不少,主要表现在:

一、政府人员、广大纳税人对政府采购制度认识不清,从而造成自身角色不明,这是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法制化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还处于起步阶段,有的领导认为政府采购是恢复“计划经济”、“统分统配”,或者认为政府采购制度完全是政府内部的行政行为,是绝对的权力[7].更重要的是,广大纳税人对自己在政府采购制度中的地位没有清楚的认识,未认识到政府的采购行为多是为了广大纳税人的利益,这样就从根本上影响到纳税人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的积极性,从而抑制了政府采购制度真正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部门利益是影响政府采购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按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采购支出包含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的预算和计划,财政预算无法细化到具体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在批准的预算框架内自行支配采购。财政款项拨出后,财政部门没有多少精力来进行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多报少购、报而不购等现象屡见不鲜。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把管理、监督的职能延伸到物资采购工作的全过程,把原来由各单位分别采购转移到政府集中采购,各单位不能像从前一样自行随意采购。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使原有利益和权力分配格局发生改变,也就面对着来自政府部门内部由于部门利益而引发的巨大阻力。

三、政府采购行为的作用仅仅处在节约资金、消除腐败等较低层面上,未起到调整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参与国际竞争等高层次的作用。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格局的形成和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已经延伸到国际贸易领域。1979年,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签订了一个政府采购协议,标志着政府采购市场由封闭走向开放。此后,随着世界经济的区域化和全球性进程的加快,各区域性经济组织也相继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或明确了市场准入的条款。在这些协议或条款中规定缔约方应给予同等机会的市场准入,建立公平竞争和非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机制。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其政府采购协议于1995年正式生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也应顺应经济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政府采购面临的是一个全球化的大市场。而我国政府未引导企业去国际市场上竞标,使得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明显低于外国企业,也不利于我国产品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而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打开后,其也将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

四、我国政府制度中还存在其它一些问题:①数额较大的国家财政支出无法形成规模经济,资金使用效益不够高;②现行行政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制与政府采购的直接支付方式相矛盾,使节约资金在预算上体现不出来[8];③政府采购管理的制约机制还不健全,如招标过程的监督、招标机构的监督、评委的监督、评标、定标的原则等仍有不完善的地方,整个采购过程缺乏有效的仲裁和监督,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公平交易、腐败现象依然存在;④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素质影响到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目标和效益目标的实现。政府采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业务复杂多样,对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较高。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亟待改进。

三完善政府采购机制的建议

要建立一个成熟的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经过20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建立了较完善的体系,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合理因素;同时,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一定要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眼:

(一)明确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和原则,借鉴国际上政府采购规范中的目标和原则,将经济有效的使用国家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首要目标,同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原则,促进采购机构和采购队伍的廉洁,防止欺诈、歧视,树立公众对政府采购的信任,把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促进经济结构的改善。

(二)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异议、申诉和救济机制,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从国际立法来看,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质疑、申诉和救济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运行和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政府采购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受理供货商申诉、调解纠纷的机构,规定了申诉的期限、条件、方式、程序以及对申诉处理的期限、效力等,而我国法律制度这方面还存在欠缺,应当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质疑、申诉机制和救济机制,允许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磋商、仲裁、司法或行政等手段,对不正当的采购行为提出质疑和申诉,保证采购实体、供货商或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

(三)改进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式。我国现行的财务管理体制是层层分散指针,预算拨款层层下拨,单位用款结余也留在本单位。而政府采购直接支付制则只层层下达指针,货款由财政拨付给供货商。也就是说,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实行国库单一帐户,即实行帐款分离制[9].这样,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付经费,而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财政能对政府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保证财政对预算资金的流量和流向的控制,使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最大限度地避免商品采购中存在的不公平交易和腐败现象。

总结

体制问题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政府采购制度也是如此。其实质是:采用何种体制来保证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更为有效地克服旧体制的惯性,有助于把新的体制建立起来,并把对新制度的阻力和内部的摩擦系数降低到尽可能低的程度。制度建设具有阶段性,一项制度从建立到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过程。在法制基础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的社会中,立法的着眼点与法制完善的社会应有所不同的。加强对权力约束与控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纳税人利益是实现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点。因此,一方面,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在健全操作规范的同时,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必要的约束,改变观念,协调各部门的矛盾和冲突,克服旧体制的弊端。另一方面,要培养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使纳税人积极监督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这是纳税人天然的权利,而且来自纳税人的监督针对性强、效率高,能有效节约政府组织监督的制度成本,是对政府采购的经济目标和效益目标的贯彻和实现。综上所述,完善我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制度,应该既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又要立足国情,完善内部机制和健全外部机制,从内外两方面着眼,才能最终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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