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农业税的几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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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全国总人口的3/4是农民。湖北村官李昌平的“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呼声让中华大地为之一震,广大农民收入微薄,负担沉重,生活艰辛。“三农问题”的解决尤为紧迫。如何增加农民收入?怎样减轻农民负担?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是稳定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环节。当前,在我国农民增收困难的现实状况下,减免农业税的征收是一则有效的方案。

一、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及农业税征收状况

1.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度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收体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年产量基础上征收的农业税收,名义税率为15.5%,实行以征收实物和征收代金大致各占1/2的定额征收方式。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且保持长期稳定。另一方面,1994年,我国进行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流转税为主体、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辅的新的税制体系。新税收体系基本没对农业税做改动。2000年,中央开始在部分农村推行税费改革,改革内容之一就是调整农业税政策,对农业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农业附加税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

2.每年征收的农业税所占的比例

农业税属于间接税税种,具有累退性。近几年,我国每年征收的农业税占总税额的3%左右。根据统计:1999年,全国税收总额10682.58亿元,农业税423.50亿元,占3.96%。直至目前,每年的农业税额也不足500亿元。

二、现行农业税制带来的问题

我国农业税的形成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建国之初,国民经济以农业为主,政府收入主要依赖农业的贡献,在那个时期的国家财政收入中,农业税确实是一个举足轻重的税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行的农业税制呈现出很多缺陷和弊端。

1.不合理的农业税制对农民不公平

农民所承受的税负比城市工商业者的更繁重。有人做过调查: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其他统筹收费后,农民的负担水平为8.4%。如果考虑我国农产品平均商品率只有40%,则换算后的农产品商品的流转税税负高达21%。对于城镇工商业者,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2000—5000元,折合年销售额24000—60000元。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户的农产品销售额根本达不到这个标准,因此不应该缴纳流转税。如果比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月基本扣除额800元,折合成一年就是9600元。照此标准,农民也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农民作为消费者已经为国家税收做出了应有贡献,其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中的外购式消费占到农民纯收入的一半以上,并且他们还要承担其他税负,如消费税。这种现行的城乡二元化税制格局,对于农民来说极不公平。

2.现行农业税制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一般是针对商品流转额,或者是针对生产、经营所获利润或其他性质的净收益。我国现行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颁布的。该税制既不是针对农业生产净收益征收的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不论农民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率是多少、效益好或坏,只要使用了土地都必须交税。而且,农业税的计算没有扣除生产成本,计征基数中连农民的自食口粮也包括在内,农民的生产耗费(包括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消耗)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反而必须交税。实质上,这种农业税是一种类似“地租”的土地税。

3.现行农业税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比较优势的发挥且降低了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农民具有劳动力成本低廉的经济比较优势。我国现行农业税制,一方面使农业相对于其他行业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本来以种地为生的农民离开了土地,结果使得大批农田被抛荒;另一方面束缚了我国农产品进一步扩大的国际市场,减少了国内市场占有率,从而减少了农民的就业总量。大量农民收入不固定,难免会引起一系列社会稳定问题,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我国的农特税定位仍为农业税。因此,我国无法对进口国外农产品征税,也无法对出口国内农产品退税。这就削弱了我国本身脆弱的农产品的竞争力,不利于在wto成员国中的严峻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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