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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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论正常投资,还是改制而对外投资,如果是非货币性资产,都要对投出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的结果一般与投资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同。对投出资产的净增值额或净减值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也影响企业财务报告有关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现行制度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一)投出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而评估增值时,应对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贷方,将增值额扣除“递延税款”后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例1]A公司对外投资设备两台,原值对60万元,已提折旧15万元。评估价值55万元。所得税率33%。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投资)550000

累计折旧150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递延税款33000

资本公司——股权投资准备67000

如果是投资评估减值,从谨慎原则考虑,则不对净减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作“递延投资”借项,而是直接将净减值额作“营业外支出”。

[例2]仍以上例,假定上述两台设备投资评估价值为40万元,则应记:

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00

累计折旧150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如果投出的是存折、无形资产,则应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在投资实务中,按现行税法,企业还应计缴增值税等流转税,如例1,企业应按评估价值计算应缴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93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

(二)投出后再评估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长期投资日后再次评估增值时,若原投资评估资产评估是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为“递延税款”贷项,将净增值额与“递延税款”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账户。

当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时,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的,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将再次评估减值额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再次评估为增值,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的,应将再次评估增值额在原减值额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账户;增值额超过投出资产账面价值额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

[例3]仍以例1,A公司将投资设备进行再次评估,评估价是58万元,所得税税率33%.

借:长期股权投资——XX投资30000

贷:递延税款99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20100

[例4]仍以例1,A公司将投资设备进行再次评估,价格为420000元。

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0

递延税款330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XX投资130000

[例5]以例2资料,若日后评估价值分别为410000和460000元,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0

贷: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10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

贷: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50000

递延税款33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

(三)“递延税款”。“资本公积”的结转企业对已确认入账的“递延税款”。“资本公积”,应按综合调整法每年平均结转,一般不超10年。

[例6]以例1资料,假定按5年结转,则每年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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