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战略成本管理理念的电力企业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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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略成本管理理念

战略成本管理(SCM)是2O世纪8O年代由英国学者提出的一种先进的成本管理方法。SCM跳出了狭隘的生产过程成本管理,将降低成本的着眼点拓展到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跨越了时间、空间的范围,以此来获得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其先进的理念表现在:(1)战略性。战略成本管理的目的不仅在于降低成本,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和保持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也就是说,企业必须探求提高(或不损坏)其竞争地位的成本降低途径。它注重取得长期成本优势,而不是单纯战术性的成本降低。(2)预防性。战略成本管理重在成本避免,立足于预防。在进行企业策划时就对企业的地理位置、市场定位、经营规模等一系列具有源流特质的成本动因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从源头上控制成本的发生。另外,在产品的设计与开发阶段,按功能价值法,在满足所需功能的同时消除不必要的功能和相应的成本,使产品更具有竞争力,从根本上改变成本发生的基础条件,将过去的生产成本节约转向成本避免。(3)系统性。战略成本管理采用价值链分析方法对业务流程的成本发生源流进行设计。它根据企业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对企业各项运作活动及其细节进行重构,特别强调整体全局最优而不是单个环节或作业的最优。(4)广义性。战略成本管理中成本的概念已不是传统成本管理中的产品制造成本的概念,它包含了采购、管理、营销等活动中的耗费。不仅如此,它突破了企业内部成本管理的范畴,将成本管理拓展到企业外部。战略成本管理通过跨越企业的管理找到一种更为有效的成本管理方式,使处于价值链前端的供应商、处于价值链中心环节的企业、以及处于价值链后端的顾客有效地连接起来,从降低成本和提高企业长期竞争力的角度进行企业间的联合、并购或重组等,在整合中扩大企业业务规模或沿行业价值链方向向前或向后延伸整合,以实现建立企业间战略联盟、共同降低成本的目的。

二、战略成本管理理念在电力企业税务筹划中的应用

电力企业运用战略成本管理理念进行税务筹划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法。电力企业的税务筹划是对国家产业政策的良性反映,有利于国家进行产业政策的结构调整。

(一)基于战略性的延期纳税。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实行购进扣除法。虽然购进扣除法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减轻税负创造了条件。延续纳税相当于得到政府的无息贷款,无形地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使企业的资金调度更为灵活,从而可实现相应的财务利益。结合电力企业的特点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延期纳税:(1)将进货时点尽量安排到纳税期限到来之前,或将库存峰值调节到纳税期限到来之前的时点。这种做法可使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多,减少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2)企业在购进货物后应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及早用这部分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从而在当期不需缴或少缴增值税。企业在采购材料时应尽量选择国有的运输部门,取得正规的发票来进行抵扣。

(二)基于系统性的企业组织形式选择。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电网基建企业建立责权分明、管理科学的经营机制势在必行。在改革发展和追求规模经营的过程中,电力企业往往面临组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选择。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要同上级公司合并计算纳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且子公司在税后利润中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而言,若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即可盈利,则选择子公司形式更为有利,这样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或其他经营优惠;若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可能面临亏损的风险,或要进行规模经营、集中核算,则选择分公司形式更为有利,这样可以用分公司的亏损额冲抵上级公司的利润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种战略成本管理理念在企业决策中的应用,有利于实现企业集团的最大效益。

(三)集团企业间租赁减税筹划。集团企业最适合利用租赁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对于出租方来说,企业收取租金实现了获利的目的;对承租方来说,企业拥有了最佳资金筹措渠道。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于同一利益集团时,巧用租赁,通过出租固定资产进行固定资产转移,将资产直接公开地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再配合租金的支付来平衡企业集团内部的利润水平,便能够达到减税目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签订合同时,经双方共同商议,灵活确定租金支付的方式。尤其对于电力企业而言,固定资产在企业成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新购固定资产会大大加重电力企业的负担。通过集团企业下各分公司间的资产租赁业务,可于减轻一次性巨额投资压力的同时达到节税目的。

(四)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谋求更大的筹划空间。有关电力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1)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2)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自2001年1月1日起,可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纳税的政策。有关电力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内资和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在西部从事交通、电力、水利等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所得税2年,以后减半缴纳3年。若企业同时符合这两条规定条件的,第3年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电力企业应综合利用以上优惠政策,在投资方向、投资结构和投资地点上进行合理规划,以达到节税创收的目的。作为纳税人的电力企业在制定成熟的筹划方案前,应该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良好沟通和协调,以便税务筹划顺利实施并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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