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及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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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介绍比利时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类型、税率设计、费用扣除、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预提税等几个方面的特点,借鉴其合理之处建议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将现行的分类税制改为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减少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费用扣除应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对应税所得随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

关键词:比利时,个人所得税,税率,费用扣除

一.导言

比利时个人所得税自1919年开征以来,发展迅速,已成为第一大税种。2001年,个税占税收总额的31.6%,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的4倍(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1年的统计数字得出)。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总额1737亿元,仅占税收总额的6.75%,仅占全国GDP13.65万亿的1.3%,而比利时为20%左右。

比利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地位与其国家的经济、人口、社会发展状况及税制设计是分不开的。比利时的人口仅占世界总人口的0.2%,但占世界贸易的比重为:出口3.3%,进口2.9%,是世界上人均出口额最高的国家。金融、运输、商业、通信等服务行业非常发达,雇用了全国70%以上的劳动力,农业比重非常低。服务业和工业吸收了全国绝大部分劳动力,失业率较低(2003年,失业率为8.1%)。诚信机制已成为整个社会正常运转的核心,信用体系高度发达,提高了征管效率。

下面将对比利时税制设计的主要特点进行分析,以期借鉴其科学之处,为我所用。

二.比利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特点

(一)税制类型的选择及税率设计

比利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应税所得分为四大类(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得、杂项所得、劳务所得),不同所得类型适用不同的课税方式(单独课税或综合课税),使得单独课税和综合课税的征税范围很明确,可以保证税收征管的确实和便利,符合税收的管理效率原则。税率设计也较为合理,对单独课税实行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为33%,最低为15%;综合课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25%到50%,税率档次较少,税率变动幅度均匀,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为均衡,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达到公平目标。

(二)费用扣除

1.在征收方式上,按配偶个人单独确定应税所得,但注重考虑家庭因素

劳务所得中规定了“助手配偶”配额和婚姻份额,可以减轻家庭生计主要维持者的税收负担。个体经营者若得到配偶的帮助,可将净所得的一部分分给其配偶;若一方的劳务所得低于双方劳务所得总额的30%,可享有婚姻份额。分配的金额为净劳务所得总额减去享有婚姻份额的一方配偶自有所得后的金额的30%,但这一分配额不能超过8160欧元。

2.在费用扣除标准中引入生计扣除规则,并增加了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多项扣除项目

根据纳税人的家庭情况给予特定的附加减免和优惠,体现了税法对低收入弱势群体的照顾。不动产应纳税所得中,根据纳税人负担的受抚养者的多少适当增加扣除额:受抚养者每增加一个,扣除额可增加340欧元,故纳税人抚养的子女越多,享有的免税额越大。而且,照料子女的费用可以从净所得总额中扣除,以每个子女每天11.20欧元为限。

(三)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

应税所得的计算随通货膨胀进行调整。这样可以避免因通货膨胀造成税收收入的自动增长。如:不动产所得的应纳税所得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所得”或租金收入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所得是以1975年为参考年份,自1990年以来每年随通胀率进行指数化。相应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所得的总扣除额也与不动产登记所得一样,按相同的办法随通胀进行调整。

(四)源泉扣缴制

比利时个人所得税对不动产所得以及部分动产所得和劳务所得征收预提税。动产所得的预提税主要是对股息和利息征收的。股息及来自储蓄债券、押金、债券和固定利息有价证券的所得在取得时就应计提动产所得预提税。这类所得在纳税时不必申报,从而简化纳税程序,而且便于征收管理。劳务报酬诸如雇员薪金、公司董事报酬、解雇补偿金、佣金及其他特殊补贴等也应在其取得时缴纳预提税。

如前所述,比利时的源泉扣缴制之所以有效,与其发达的信用体系是分不开的。在比利时,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对其监管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这样的信用体系使得征税信息的搜集变得相当便捷和完备,遏制了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保证了税款征收到位。

三.比利时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及税率设计方面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采用分类税制,无法实现公平、中性和简化的政策目标,而且会导致不公平和引起经济扭曲。应适当扩大累进税率的适用范围,建议将分类税制改为较为综合的所得税制。另外,税率档次过多,边际税率过高。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这在国际上也是非常少的。建议税率级次不超过5个,最高边际税率为35%~40%。扩大第一个税率级次的适用范围,使最大部分的雇员进入这个税率级次中。其次,对同属勤劳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均采用同一累进税率征收,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提高偶然性所得适用的税率。

(二)费用扣除方面

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计税单位,不考虑纳税人的自然状况,如婚否、子女等家庭状况,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使得大部分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由一对独生子女夫妇组建的家庭中,夫妇两人要赡养四个老人,还要抚养一个小孩。这种“421”家庭模式致使家庭的主要生计维持者的经济负担相当沉重。2000年,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7%以上,中国已进入老年型社会。而且人口老龄化还将加剧,据预测,到2020年,65岁老年人口将达1.64亿,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6.1%。这种现状加重了纳税人负担,导致经济负担不合理。

为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宏观经济运行方面的作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税收制度应与国情相结合。建议费用扣除方面,首先应按纳税人赡养的老人数目规定相应的扣除额,赡养的老人越多,享有的免税额越大;其次,鉴于目前失业率较高,可规定“失业配偶配额”,允许未失业的一方配偶将其净所得的一部分作为必要的生活费分配给失业配偶,从而减少其应纳税额,减轻整个家庭的纳税负担。

(三)应税所得的计算确定方法方面

如果税收立法中用来表示税收扣除价值和建立收入税率级次的货币指标不随通货膨胀调整,将意味着通货膨胀就会自动增加政府收入。通货膨胀还会导致名义资本收入和实际资本收入之间的差异。资本收入的实际价值会小于名义价值。如果税制没有考虑到由通货膨胀带来的资本实际价值的减少,就会对纳税人的资本收入征收隐含的大量的额外税额。

指数化可以确保纳税人的平均税率不会因通货膨胀而增加;不会将纳税人推进较高的税率级次使他们适用的边际税率增加。建议税法中的货币指标包括应税所得、税率级次等应实行指数化调整,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适当上调,做到因地制宜。标准扣除的数额每年也要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化而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另外,建议对财产所得同劳务所得一样采用累进所得税制。

(四)预收预缴及征管制度方面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效果并不理想。这一方面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有关,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信用制度建设晚于市场经济建设,相关法规不健全,也导致了税收征管不力。应借鉴国外经验,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并完善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建立信用数据库,建立并发展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加强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增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的掌控力度,保证税款的有效征收。

另外,建议将源泉扣缴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如可以要求雇主代扣所得税,并向税务部门汇报所有的劳务款项,这些劳务主要有法律、医务、咨询、建筑工程、其他的专业人员所提供的劳务、娱乐服务、商业服务和建筑服务等。其次,可以规定代扣所得税的单位有权获得所代扣税款一定比例的补偿,以便其更好地履行代扣义务和及时上缴所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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