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让球”现象透析
摘要:体育法规和体育制度不健全、道德失范、个人良心受到扭曲是产生竞技体育“让球”现象的主要原因。整顿社会不正之风,提高运动员思想文化素质以及加强体育职业道德教育是遏制“让球”现象的根本途径。要加强体育法规与制度的建设,必要时可采取修改规则来杜绝漏洞,甚至可以通过刑事立法或民事手段来解决矛盾。
关键词:让球现象;消极比赛;法规;道德;民事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喜人的成绩,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得到了迅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越来越高,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感人现象,如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而竞技体育“让球”现象却与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相背离,它不仅影响社会的文明程度,阻碍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更是对公正、公平体育精神的践踏。因此,对竞技体育“让球”现象的形成原因及解决方法作一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让球”现象的成因
竞技体育中的“让球”现象是指竞技体育的参与者(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为了获取某些利益,或因赛前的不正当协议,或钻规章规程的漏洞以及所谓的战术需要,违背体育竞赛精神,消极比赛、采用不抵抗政策或故意输给对方,破坏竞技体育更快、更高、更强宗旨的行为的泛称。[1]“让球”现象最大的受害者是第三方及观众,当然对运动员本人或本方集体也是一种损害和欺骗。“让球”现象在大大小小的竞技场上屡见不鲜,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人认为是战术的需要;也有人认为是身体受伤、状态不行;更多的人是有原因而说不出口,是亲情、友情,是领导的压力,还是其他不正当的交易笔者认为,无论是出于怎样的心理,其产生的深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育道德的失范
体育道德,是体育运动中各种社会角色行为规范的总和。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影响极广的活动,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是非常重要的。竞技体育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是公平竞赛原则,它和奥林匹克倡导的“费厄波赖”(fairplay)精神是一致的,而竞技体育不正之风的本质特征是欺骗公众、损人利己,有违人格和尊严,其行为显然有悖于公平、公正、公开的道德原则,也有悖于“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由于体育道德的失范,体育比赛中的“让球”现象屡见不鲜。
(二)经济利益的驱动及价值观念的扭曲
竞技体育中“让球”现象的成因除了体育道德失范以外,经济利益的驱动及价值观念的扭曲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追求个人利益的欲望过度膨胀,则可能导致市场上经济价值准则逾越市场活动领域,无限制地扩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体育产业化进程的推进,竞技体育商业化越来越明显,不择手段片面追求个人利益的事情不断地发生。例如一些运动员、教练以及其他一些工作人员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价值观及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影响,背离竞技体育的价值目标,迷恋颓废的生活方式,打假球、送积分、让金牌、放弃对抗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运动员的社会形象和体育精神。[2]
(三)缺少可操作的配套体育法规
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及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简称“一法二纲”)的颁布,使体育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但旧体制还没完全退出,新体制还没完全建立,就竞技体育而言,还没有专门法,更没有程序法和仲裁法。尽管在《体育法》中有关竞技体育有专门条文,但仍很不完备,且可操作性不强。[3]就“让球”现象来说,暗地里的“黑色”交易很隐秘,证据的取得非常困难,因而存在“场场喊冤,队队喊冤,既无原告,也无被告,要证据是核心”的现象。许多“让球”现象中都存在着“黑色”交易,但都苦于证据不足。况且对于“让球”现象、消极比赛,刑法中没有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能定罪。但“让球”现象、消极比赛客观存在,也严重地损害了第三方和观众的合法权益。
亚洲足联秘书长维拉潘在2006年7月22日的南京之行面对记者说了这样一番话:“我们没有权力把那些人送进监狱。打击假球需要政府的力量,政府才有权力逮捕参与假球的球员。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加强与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合作。”由此看来,制定相应的可操作的体育法规十分重要,迫在眉睫。
(四)某些制度、体制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大
十运会女子柔道+78kg级比赛在南京市龙江体育馆进行,在决赛中,奥运冠军孙福明出场后与解放军选手闫思睿周旋了30秒后,只听得场边教练大喊一声,孙福明随即近乎主动地倒地,“拱手”将十运会冠军送给了对手。这种标标准准的“让球”现象竟然在全国运动会上明目张胆地上演。
赛后,经柔道项目竞赛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研究,并报组委会竞赛部批准,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干扰本场比赛的辽宁柔道队教练刘永福给予十运会赛会通报批评;(2)宣布该场比赛无效;(3)重新组织闫思睿和孙福明的比赛。这样的处罚有没有威慑力连当事人、教练对“假摔”都毫不避讳,竟然没有任何人受处罚,重赛一场了事。这种典型的“让球”现象的出现,必然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全运会的某些体制问题——全运会双计分规则。本次比赛,随着孙福明近乎主动地倒地,奖牌榜上解放军和辽宁队各添一金。输了也能拿金牌,这就是交流运动员奖牌双计分政策的疏漏之处。[4]类似这种“让球”现象举不胜举,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竞技体育制度、体制的改革,杜绝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以促进竞技体育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五)出于战术需要考虑
在很多比赛中,出于本队战术需要考虑,消极比赛的现象特别明显,就连在世界杯这样重大的赛事中也屡有发生。例如,在小组赛的最后一轮比赛中消极比赛,或者故意想输给对手以获得小组第二,以成功避开另一组第二的一强队。那么这样的比赛就有“让球”的现象,而且是出于战术考虑。同样,两支队都已出线,本场比赛出于战术考虑,为了节省体力或防止伤病,派上替补队员,比赛时队员漫不经心,对抗性不强,本来是一场高水平的生死大战,观众都已高价买好门票,结果却成了一场训练赛。
应该说,这样的消极比赛对第三方以及观众是最大的伤害。但这样的比赛你能说它“是”或“不是”吗它没有打假球,没有暗地里的“交易”,它只是出于战术考虑。对于该集体或者运动员来说,他们只是为了走更长的路,取得更好的成绩,可是,对赞助商或者观众来说,他们觉得好像受了欺骗,这就是矛盾所在。对于体育管理部门、比赛组织者来说,也不希望看到这样的场面,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此事吗
二、对策探讨
综上所述,“让球”现象的产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笔者认为,要遏制“让球”现象,应该从以下几个环节着手。
(一)整顿不正之风,提高运动员思想文化素质
社会体育的发展不是孤立的,它始终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刻影响,所以,为社会体育的健康发展营造着一个有益的社会环境是解决问题的基础条件。
“让球”现象是竞技体育不正之风中的一种。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杜绝竞技体育中的“让球”现象首先要解决社会大环境问题,减少社会不正之风、不良风气对其的影响。其次,有的人“近墨者黑”,有的人“出淤泥而不染”,这与个人道德修养、文化素质高低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运动员思想文化素质的高低是左右竞技体育“让球”现象的重要因素。我国运动员由于专业化年龄偏早,特别是体操、游泳、乒乓球等项目,一部分运动员不能得到较完整的思想文化教育,同时又容易受到某些急功近利思想的干扰,会出现偏差的行为。总的看来,体育队伍中忽视思想文化教育已成为较普遍的社会问题。[5]
(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我国《体育法》规定:“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这是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中的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每一个人,不管是运动员、裁判员还是观众,都应该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要始终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每个人的潜能,把运动成绩发挥到最佳。
我国社会主义体育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团结拼搏”。加强体育职业道德意识是遏制竞技体育“让球”现象、促进赛场秩序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因此,在强调竞争的同时,更要强调竞争的道德。只有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竞赛,才能使竞技体育保持固有的魅力和生命力,否则,它将失去民心,失去观众。
(三)加强体育法规与制度的建设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对所谓的“黑哨”、假球、赌球等容易引起“让球”现象的不正之风,还没有能够直接援引的法律条文。面对竞技体育中的不正之风,司法机关却选择了沉默。其实不是司法机关不想介入,而是难以介入。我国在刑事立法上存在空白和漏洞,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对竞技体育中一些不正之风的惩治,最终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完善刑事立法来解决,这也是控制不正之风最棘手、最重要的一种手段。[6]
(四)通过民事手段来遏制“让球”现象的发生
广大球迷花钱购买门票,不辞劳苦赶到现场观看比赛,就想看到真实的比赛。而那些出于战术考虑而进行的消极比赛,使他们的权利无法实现,权益受到侵害。比赛的组织者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观众可以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比赛的组织者提起诉讼,要求后者承担违约责任,给予经济赔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在经济上对比赛组织工作者给予压力,迫使他们自觉防范并杜绝“让球”现象的出现。因此,要想杜绝那些所谓的因战术需要而进行的消极比赛,除了比赛组织者尽可能地制定更完善、更合理的规则外,民事手段对于观众或第三者来说可能是最好的办法。
我国竞技体育中的“让球”现象主要源于名誉或金钱所驱,运动员赌球、打假比赛直接导致“让球”现象发生。因此,严厉打击收受贿赂、赌球、打假比赛是遏制竞技体育中“让球”现象的有力手段。而我国在打击收受贿赂、赌球、打假比赛等不正之风时,力度小,不够严厉。比如当年的“渝沈之战”曾引起很大争议,而进行调查的竟然是中国足协组织的一个“调查小组”。而意大利绝对不会允许由意大利足协来调查“电话门”丑闻,因为足协与俱乐部有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由他们调查就有可能导致“暗箱操作”,这也就是所谓的“利益冲突原则”。尽管意大利国家队刚刚夺得世界杯冠军,但几支俱乐部仍然被处罚了,特别是老牌劲旅、联赛冠军尤文图斯降入乙级,并扣17分。所以,我们可以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通过民事手段来遏制“让球”现象。
(五)培养高尚的体育风尚,学会放弃
放弃也是一种美丽,残酷的竞技体育也有它温柔的一面。例如,足球比赛中,当对方球队有球员受伤时,进攻方应放弃当前的进攻机会而把球踢出场外,让对方球员有机会迅速得到治疗,这已成为各支球队默守并津津乐道的“潜规则”。在激烈的比赛中,为了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或考虑对手人身安全而主动选择“放弃”,成为赛场上一道动人、靓丽的风景。例如我国击剑运动员董兆智在奥运男子花剑决赛中当对手受伤时,选择了不进攻战术,赢得比赛裁判员和观众的起立致敬,更显现出崇高的体育风尚。
三、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和探讨,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尤其重要:
(1)整顿社会不正之风,提高运动员思想文化素质,是杜绝竞技体育中的“让球”现象的首要途径。
(2)我国社会主义体育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团结拼搏”,加强体育职业道德意识是遏制竞技体育“让球”现象、促进赛场秩序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
(3)解决竞技体育“让球”现象可采取修改规则来杜绝漏洞,同时要加强体育法规与制度的建设。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完善刑事立法来解决,这是控制竞技体育不正之风最棘手、最重要的手段。
(4)培养高尚的体育风尚,学会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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