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就业局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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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服务企业,稳定就业,扶持创业,我局认真讨论制订了帮扶企业的八项工作措施,以帮助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走出经营困境,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优化就业服务环境,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不断完善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服务,为企业提供和输送充足劳动力。根据企业建设项目用工需求,通过举办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市场、农村劳动力专项市场、到大型集市举办专场用工招聘洽谈会,通过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招聘等多种形式,及时为用工单位、特别是为用工需求量大的企业提供充足劳动力,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运转。优化劳动就业环境,全面落实城乡统筹就业政策,进一步降低农民进城就业门槛,放宽就业政策,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企业项目建设创造一个优良的用工环境,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二、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2011年,实施“三缓四降两补贴”措施,减轻困难企业负担,引导困难企业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在岗培训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1亿元,用于困难企业岗位补贴。从市就业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困难企业岗位培训补贴,对按规定提取了职工教育经费,并全部用于在岗职工培训的企业,所需资金不足部分按照不超过企业人数的50%以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三、加大就业补贴力度,引导企业吸纳就业
2011年,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4800元。企业吸纳“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失业人员、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2011年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本地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当年开发就业岗位吸纳本市城乡劳动力20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2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实施培训援助,避免规模裁员
紧紧结合我市6大重点产业和企业用工需要,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市区企业,支持其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全年培训企业在职职工3万人,技能鉴定3万人。对于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且企业支付高于最低工资标准80%以上生活费的放假职工,通过培训考核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后优先在原企业上岗的,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加强信贷扶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市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人均贴息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提高到5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按基准利息的50%给予贴息。
六、加强失业调控,稳定劳动关系
建立企业用工联络制度和企业用工情况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重点监控,鼓励企业通过协商薪酬、减少裁员、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对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对确需裁员的企业,严格规范裁员行为,凡是裁减人员在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员方案,应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七、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全民创业
将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组织起来就业、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到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按照每人xx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吸纳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吸纳人数每人1500元、xx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11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八、开展即时援助,确保困难群体就业
发挥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的优势,对企业裁减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服务;动态掌握新增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对象的实际情况,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和垮地区招聘会、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努力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保证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得到有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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