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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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有网友将《纪律条令》的公布实施与另外一条事涉警方的新闻联系起来比较,即河北灵县公安局通过伪造拘留证,以抓人然后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牟利。并认
为“警察抓人牟利是对《纪律条令》的讽刺。”在我看来,恰恰相反,《纪律条令》是警察抓人牟利类似事件的“紧箍咒”。
需要明确的是,警察抓人牟利这种损坏公民利益,破坏公安队伍形象的案例的确存在。正因为其存在,所以要直面问题,严肃调查,严格处理,最终给公民一本明白账。所以,才要制定《纪律条令》来惩戒、约束和监督执法行为人,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何况,从时间逻辑上来讲,警察抓人牟利事发在前,条令公布实施在后。
我们常说,发现问题是能力,解决问题是政绩。《纪律条令》公布实施之前,肯定经过了漫长的调研、起草、修正和审批等过程。而这个过程必然是深刻反思和剖析了公安队伍中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一些典型案例。正是要去有效解决公安机关已经出现或潜在的问题,所以,才会开创性、系统性地起草这部条令。否则,《纪律条令》的公布就意味着挂空档,从严治警又何从谈起?
我们应该感到欣慰的是,《纪律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还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拉起“高压线”,套上“紧箍咒”,既尊重了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和公安监督工作的实际,也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非常实在,非常具体,值得期待。
同样,我也想起了另一则新闻,5月7日,人民日报刊文诠释社会公正的三重涵义(分配公正、程序公正、司法公正)。文章指出,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我认为,人民警察作为司法公正的主要执行者之一,需要社会各界进行监督,也需要一部系统的部门规章来约束。而此次《纪律条令》的另一看点就在于,这部规章由监察部、人社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并发布,且监察机关可调查下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此举,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将避免警察问题公安内部解决,有效克服司法不公的问题。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实施,将从根本上遏制警察抓人牟利这种公权力滥用的行为,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筑牢社会正义的坚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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