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与宪法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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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修改,这引起了海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据国内一家报纸引用一些外国通讯社的报道和评论,西方国家的记者对这次修宪给予了相当高的评价,尤其是对中共中央所提修宪建议中对改革方向的进一步肯定,对私营企业地位更明确的保障,对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的清楚确认,等等,都受到了好评。

当然,我们不应该寄希望制定或修改出一部完美无缺的宪法。用人类语言写出来的宪法不可避免地具有人类语言的先天缺陷,那就是,含义有时会模糊,有时可以作多种解释。例如,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劳动”具体的含义是什么?作为权利,什么情况下,一个公民可以指控他人侵犯了他的劳动权利?作为义务,怎样的行为算是违反了宪法义务?再如,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适当名额”是多大比例?一个加入中国国籍的犹太人是否属于这里的“少数民族”?如果指望宪法完全避免这样的模糊之处,恐怕是超出了人类能力的奢望。不惟此也,一定程度的模糊还会给宪法带来更强的适应性,不至于情况一变,宪法就要跟着修改-变化太过频繁的法律总是难于树立高度权威的。

此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宪法要有权威,离不开它在实际生活中实实在在的效力。没有实效的宪法只能算是一个政治宣言,而不是法律,更不是根本大法。从宪政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确认宪法效力最有效的途径莫过于允许公民或法人提起宪法诉讼。举个例子,我国宪法规定,任何法律和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可是,怎样确定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是否违反宪法呢?最好的办法是,利益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影响的人向法院-有的国家是一般法院,有的则是为审查立法及政府行为合宪性而设立的宪法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对法律法规加以严格的审查,如果认为违宪,将宣布有关条文无效。这不仅能够使得宪法的效力落到实处,而且也有助于我国的全部法律法规真正成为一个逻辑严密、局部与整体之间丝丝入扣的法律体系。

从前,梁启超曾批评中国的传统法律秩序,说“第中国之律例,一成而不易,镂之金石,悬之国门,如斯而已。可行与否,非所问也;有司奉行与否,非所禁也。”如今我们要建设现代中国的宪政秩序,需要宪法有镂之金石般的权威和稳定,也需要有可行性,需要确保有司的严格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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