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检察事业同成长征文——我理想中的公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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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校毕业步入检察机关大门,十六年弹指一挥间。十六年中,由于有一半的时间是在从事公诉工作,所以对它难免有一种莫名的情结。每当回想起这段工作经历,那种使命感、责任感便会在胸中油然而生。有人说,公诉人的风采就体现在法庭上的激扬飞辩中,体现在法庭上的义正辞严、正气凛然的控诉中。但是我想说这也许是对的,但这绝对不是公诉工作的全部。
指控犯罪是公诉人职责所在,但正如打击犯罪是刑罚的目的,但打击并不是刑罚目的的唯一一样,揭露和证实犯罪也不是公诉工作的唯一,通过揭露、证实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分子并且警示世人避免重蹈覆辙才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所应该追求的终极目标。
公诉词是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在庭审调查阶段结束以后,就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等情况所作的一个阶段性的总结发言。由于公诉词具备较强的灵活性、与针对性,因此它更能够实现公诉工作所追求的这一目标。在法庭这一特定的诉讼活动场所,一席入情入理的公诉发言,更能激起被告人对误入歧途原因的反思。一份切中要害的公诉词,往往能够起到单纯注重技巧性的法庭辩论所不能收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说到这里,我便自然而然地想到了我们曾经承办的两起刑事公诉案件。
第一起案件是1993年11月提起公诉的六人共同抢劫、盗窃及销赃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六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地位上相互推委,特别是其中的主犯之一的胡某某,由于母亲早逝,父亲和一个年幼的妹妹体弱多病,眼看已到结婚年龄,但是家庭生活面临的窘境,促使他产生了通过犯罪改变自身生存现状的想法,他置自己婶娘苦口婆心劝告于不顾并带着不满十四岁的堂弟一同铤而走险。在公诉词的制作过程中,在全面分析该案的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我们决定选取胡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经历为突破口,并联系其他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不同原因及犯罪前后的心理活动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唤醒他们暂时泯灭的良知。庭审时,当我们宣读完公诉词以后,刚刚还在为各自责任争执不休的几名被告人都低头抽泣不已,并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有了这次公诉经历之后,我们经常在想如果说我们办案仅仅是重在打击,而不能使被告人真诚悔悟,简单的“以暴制暴”势必加重被告人对社会的仇视心理,使整个社会陷入一种怨怨相报的恶性循环之中。
1994年4月我们还办理了一起涉案9人,其中2人到案,抢劫多人多次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到案的两名被告人,一个主观恶性较深,一个是刚刚初中毕业的未成年人。由于大多数涉案嫌疑人均未到案,两名被告人对自己涉案的犯罪事实百般抵赖。在起草公诉词的时候,我们首先对两名被告人涉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了逻辑缜密的认真分析,然后对被告人翻供的侥幸心理直接揭示,用事实和证据说话,让被告人信服。循着上述思路,我们进一步对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剖析。针对主观恶性较深的那名被告人,我们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其潜意识中自甘堕落与社会为敌的思想,并引用“朝闻夕死”的典故给其指明出路,让其不要自暴自弃。对那名未成年被告人,在着重分析他犯罪的自身原因之外,结合案件材料中反映出来的他经常闲逛街头、夜不归宿的事实,对监护人忙于工作而放松管教的责任提出批评。可以说是双管齐下。这名未成年被告人单名一个“儆”字,“儆”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让人觉悟而不犯错误”。当我们在法庭上以此为题,说明为父母对子女用心良苦的时候,庭上的被告人和其父母都已是泪流满面。
在一些人心目中指控一个人犯罪是一件非常冷血的事情,因此,公诉人在庭上的这一发言也未必有什么温情,公诉与辩护的矛与盾关系也未必能够引起控辩双方的共鸣。但我们始终认为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从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角度而言,控辩双方的职责的一致的。追求社会的稳定、和谐、进步、发展是每一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义不容辞的职责,因此,真正切合事实、情法交融的公诉发言,它不仅能够感化被告人,也能够打动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辩护人。
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公诉词中说法论理的成份比重越来越大,法庭辩论的技术性要求越来越高,这是法治社会进步的必然。由此公诉词制作的重心也许会改变,但公诉人所肩负的教化社会、警醒世人的职业责任没有改变,相反宣传法治、阐释正义的任务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显得更加紧迫。因此,一篇充满理性、蕴含法治、满怀深情的公诉词任何时候都应该是我们每一个公诉人永恒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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