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犯罪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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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现状

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萌芽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大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这时的黑社会是以大量的犯罪团伙形式出现的;第二阶段是从1990年至2000年,这期间大量的犯罪团伙逐渐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化,并出现了个别的黑社会组织;第三阶段是从2000年至今,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变为黑社会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无论是许昌市梁胜利黑社会性质组织、郑州市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重庆市封曼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交通便利,利于进行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犯罪成员复杂,其领导人员或骨干80%以上是惯犯和累犯,其他成员多数是无正当职业或游手好闲的社会寄生虫,同时其人数众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目的不是出于经济上的敛财就是出于政治上的反动,为了其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形成较强的经济实力,沈阳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身为嘉阳集团董事长的刘涌,其资产号称超过5亿;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持组织运转和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会形成一套较为严格的纪律规范,四川宜宾县以狄少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模仿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制定《员工手册》,具体规定了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对违规者处以重罚;犯罪动机驱使犯罪行为的发动,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手段多样,以海南“南霸天”一案为例,人称当代“南霸天”的王英汉,以开武馆教授武功为名,强占工程项目,敲诈勒索,几年内共打死2人、打残13人,遭受侮辱、殴打、抢劫者不计其数;当然,黑社会性质犯罪若想长期生存下去,没有政府官员的“配合”是很难做到的,河南省登封市破获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人称“活阎王”的黑社会头目耿占伟曾与当地民警吕寇军、朱朝峰勾结一起,兰州李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李家父亲担任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特殊家庭背景,与政府官员内外勾结。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财、物大量流动,社会财富急剧增加,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随之出现了许多问题,同时大陆的黑社会又与境外的黑社会相勾结,逐步向跨国犯罪组织演变。当然尽管目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正处在发展时期,真正完成所谓“原始积累”的只是少部分,绝大多数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表现为犯罪成员素质不高,根基不牢,疯狂敛财,招摇张扬,违法犯罪活动肆无忌惮,暴露性较强,易被打掉。

二、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原因

从18世纪中叶清朝帮会的产生到今日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经历了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港澳台的资本主义社会和大陆的社会主义社会四种不同的社会形态。自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国内外诸多因素的作用,我国的犯罪现象又急剧恶化。本文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原因做一探讨:

(一)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经济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空前繁荣,社会财富大量增加,尤其是由于商品经济流转属性的作用,致使大量财富暴露于外,引起一些人物欲恶性扩大。同时我国是一个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落后的自然经济造成了农村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的贫乏,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造成了社会不平等。经济发展不均衡,财富分配不合理,加上富有阶层奢靡生活方式的不良示范作用,强化了贫困者的不满心理,引起了拜金主义、腐败现象的严重发展。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失业人数增多,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而城市并未做好接纳这些流入人口的就业、居住、交通等准备,就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了人力资源基础。同时,经济体制改革,分散经营者和多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所有者,都往往具有自然经济时期私有者的某些心态。由于缺乏法制观念,又有强烈的竞争意识,用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活动,在竞争处于劣势或者失败时,就会进行犯罪活动。

(二)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政治原因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政治原因。政治腐败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虽然腐败并不直接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但是腐败现象会使政府的管控机能弱化,导致执法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不力,从而降低基层组织的威信,离间政群关系,诱发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产生。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哪里的腐败现象突出,哪里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行为就猖獗。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所以能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庞大的类似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并对一定的地区进行非法控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通过政府官员对政治进行渗透。黑社会性犯罪组织是以通过贿赂腐蚀国家官员的手段形成对社会的非法控制,因此,政治腐败问题不仅是政府内部的问题,而是也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

(三)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

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非公有制经济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尽管这些非公有制经济确实促进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但也为黑社会 性质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机遇。同时在这种流动性的社会环境下,犯罪活动极易得逞,犯罪分子及犯罪集团也易于隐蔽和躲藏。社会流动性大,也相对消弱了社会的控制能力,导致社会控制功能下降。同时,人们的价值观念受到其他非主流文化意识形态的冲击,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发生畸变,拜金主义淡化了人际关系,激发了人们对物质利益的渴求。金钱万能,贪图享乐,损人利己等腐朽的思想意识充斥着一些人的头脑。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属性诱使一些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以致践踏法律。色情文化、赌博文化、毒品文化和暴力文化等文化垃圾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孕育藏身的温床。因此这些黑色文化的侵蚀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要文化因素。

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防控措施

黑社会性质犯罪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对公共安全感产生了巨大的威胁,削弱甚至损害基层政权机关的管理功能。并对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反腐败工作产生了阻碍,同时也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道德和价值取向,危害极大。所以,对黑社会性质犯罪采取有力的防控措施是十分关键的。

(一)加强立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规定

因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而且有组织犯罪的巨大的破坏力也是以其经济实力为基础的,因此需要在立法上考虑对有组织犯罪建立严格的没收财产制度。可以考虑不规定财产刑的最高限额,而根据其违法所得确定罚金,只有在立法上直接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命脉,以加大其犯罪成本,消除再犯能力,才能有效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同时,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应当规定特殊减轻或免刑的事由,鼓励其组织成员脱离犯罪团伙、立功自首。在程序法方面增加相应的措施,如慎用保释制度,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利用保释之机,串供、逼迫证人毁灭证据;采取特殊证据制度,在防止滥用和侵犯人权的前提下允许更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采取强制作证、接纳污点证人、卧底证人和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等特殊的证人制度。

(二)完善打黑的职责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有组织性。因此,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也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落实打黑责任制,将“打黑除恶”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各个工作部门和个人,确保“打黑除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为确保“打黑除恶”专项工作取得实效,公、检、法三机关应建立较为完善的联系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联系会议,对涉黑涉恶案件相互通报情况,互通信息,统一观点和认识,形成打击合力。同时对涉黑涉恶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及时固定证据,有效的保证案件的质量,确保诉讼畅通,逐步建立打黑除恶的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自身监督、阻断关系网

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关系复杂,背景深厚,其增多和蔓延的原因与同时期社会上产生的消极腐败现象有关。虽然腐败本身并不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但腐败现象的存在,却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蔓延的最主要的催化剂。一旦黑社会性质犯罪与腐败“联姻”,腐败分子就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保驾护航”,那将很难根除这一犯罪。因此,整顿吏治,坚决打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保护伞,阻断其关系网,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运行机制,是遏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关键。

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这一危害极大的犯罪活动,我们要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采取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专项治理、全民动员的方法,共同防止、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斗争,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黑社会性质犯罪所能产生的土壤。坚决制止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产生和发展,遏制其犯罪活动的蔓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维护社会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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