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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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推进社会创新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一方平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随着加快实施“城镇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战略,工业城开发建设迅猛推进,征地拆迁、利益调整、财产分割、土地权属
、邻里纠纷等各种复杂性、多发性、群体性和深层次矛盾纠纷将不断涌现,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在这样一个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进一步摸清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做到未雨绸缪,把握主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和成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枣阳工业新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现状
(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现状。到目前为止,全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583个,其中村调委会479个,社区调委会48个,镇、街道、管理区、开发区调委会18个,专业调委会7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31个。调解小组3527个,调解中心户长10671个,调解员15716人。现已形成以市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为龙头,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调解小组为依托,调解中心户长为基础的四级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了功能完备、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新格局。
(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现状。近年来,我市注重强化了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我们按照“六统一”(统一名称、统一印章、统一牌匾、统一徽标、统一文书格式、统一调解员上岗证)、“五有”(有办公室、有统一牌匾、有印章、有必要的办公用品、调解员持上岗证)、“四制”(调解纠纷登记制度、纠纷调解调查制度、纠纷调处制度、调解文书归档制度)的要求,对16个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全部进行了规范,设立了专门场所,制作统一的调委会标识、挂牌、座牌、印章和统一的调解文书格式和卷宗等。此外,针对全市各级调解组织普遍存在调解协议书制作格式不规范、协议内容不完整、协议履行率偏低、调解个案文档资料欠缺零散等问题,加强了调解文书格式和调解个案文档资料的规范与指导,要求各级调解组织必须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对调解个案文档资料予以管理。在个案调解程序上,在遵循司法部要求的基础上,参照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增加了《卷内目录》、《调解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较好推进了全市调解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三)人民调解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调解工作方针,注重以“抓小、抓早、抓苗头、抓隐患”为出发点,积极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邻里、家庭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主动介入公民与法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解。注重围绕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建立健全排查调解工作机制,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组院、大纠纷不出社区(村)、重大纠纷不出街、镇,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切实做到了矛盾不上交,纠纷无积压。据统计,我市75%以上的矛盾纠纷是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的,实现了调解细小事、稳定大社会之目的。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够建“和谐枣阳”打造“平安枣阳”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我市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调解工作虽然在组织网络、工作机制、工作开展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新战略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随着枣阳工业城开发建设的全面启动,大量深层次矛盾纠纷将集中涌现,而当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中还面临着的一些不容乐观、不容忽视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枣阳工业城建设的快速顺利推进。
(一)对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主要是部分基层单位对调解工作认识、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认为调解是可有可无的工作,起不了多大作用,有了纠纷找法院,发生案子有公安,没能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抓实抓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又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调解的权限、调解的方式、手段、调解的效力都很有限,加上党委政府的认识没解决,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平息矛盾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当事人大都寄希望于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因此,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有时还面临一定难度。
(二)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不强。调解员绝大多数由社区、村干部担任,他们身兼多职,工作繁忙,众多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律政策知识欠缺,对法律、政策的理解运用不到位,调解方法手段单一,较难胜任和应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新时期出现的新纠纷的调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不力。基层司法所人员少、事多面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不力。司法所是管理、指导和协调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职能机构,但大多数司法所长兼管综治、维稳工作,有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实在力不从心。
(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
规范化水平,已成为当前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关键。我们对人民调解规范化工作虽然年年进行强调,并作了统一要求,但由于少数社区、村调委会主任及调解员对调解工作习惯于“动口不动手”和对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因而导致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资料欠缺,更谈不上规范建档。
(五)调解经费保障不足。目前,财政在调解经费保障上普遍存在投入不足情况,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无经费、调解员工作无报酬、调解员培训无经费,资料少,专题培训少,培训工作的针对性、适用性不强,专业培训的深度和力度不够,调解员的素质很难从根本上提高。因此,难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难吸纳懂法律、懂政策的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
三、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领导,夯实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一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由市直单位到镇、办事处成立人民调解综合领导小组,建立由党委抓总,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办)牵头协调,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农林、城建、劳动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狠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建议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一项单项工作,对各镇、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三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建议以市政府名义每两年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表彰。与镇、办事处考核挂钩,对调解工作做得好有受过表彰的调委会及调解员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调解工作做得差的单位予以批评,通过表彰激励、通报批评等奖惩制度的兑现执行,从制度上保障我市调解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加大投入,完善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日益繁重。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组织各项活动,落实各项任务,都离不开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但在实践中,经费保障问题始终是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此,建议市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综治经费中,按人均0.5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落实调解工作专项经费30万元,保证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落实好人民调解员的劳动报酬和培训经费,以稳定调解队伍,提高工作积极性。只有解决了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调解工作的作用才能得到更好发挥。
(三)加强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主体,在调解经费保障的情况下,司法所应以镇调委会为依托,逐步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走调解专业化路子,使一批热爱调解工作、熟悉调解技能,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形成以专为主,专兼互补的调解队伍阵容,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就一个镇、办事处而言,具有一支专职调解队伍,可以流动参与指导各社区、村调解纠纷;可以应对镇重大、突发、特殊及积陈纠纷的解决;可以保证调解质量和调解公信力,能更好地使党政领导摆脱纠纷纠缠,专心抓大事、抓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成本。
(四)大胆探索,建立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扎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对人民调解协议实施保护与监督,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三大调解职能在当地政府的统领下,能够更为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从而形成“人力互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同作战”的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更好地为构建“和谐枣阳”打造“平安枣阳”做出新贡献。
(五)加强宣传,营造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打造“平安枣阳”、构建“和谐枣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预警防范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情民意反映的重要渠道,是改进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能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各镇、办事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较好运用人民调解这一手段,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全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大力宣传调解制度在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基层人民群众认识、了解、支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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