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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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我国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依法治国方略正在扎实推进。尤其是今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发布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当前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执法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浙江省应抓住机遇,认真总结回顾近年来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起步较早的
先发优势,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理顺体制,规范行为,推动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有力的保障。一、肯定成绩,总结经验,进一步增强做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信心近年来,在农业部和中共浙江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重视与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浙江省各级农业部门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深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为抓手,以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为载体,通过强化执法,树立了执法权威,提高了农业部门的地位,得到了社会和群众的充分肯定。(一)积极开展立法和普法,农业法律体系更为健全。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浙江省农业厅和有关市农业部门及时提出立法建议,积极开展调研,协助人大和政府搞好农业立法。浙江省先后出台了涉及基本农田保护、种畜禽、蚕种、农机、饲料、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和动物防疫、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杭州、宁波市也对农业法规体系进行配套完善。与此同时,根据“四五”普法规划,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学习,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了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二)全面深化综合执法,执法体系不断完善。浙江省各地以农业综合执法为方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从机构编制、职能定位、经费保障、机制运行等方面入手,着力增强执法能力。目前,全省有11个市、68个县组建了农业行政执法支(大)队,占应建数的97.5;丽水及所辖7个县和安吉、上虞、路桥等市县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已定性为依照公务员管理,全省基本形成了省有总队、市有支队、县有大队,上下贯通、运行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与此同时,全省开展了以“五有”为内容的农业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浙江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为市县两级配备交通工具、执法装备,各地也相应增加经费投入,改善了执法机构的设施装备条件;狠抓制度建设,制订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听证程序、错案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有效地规范了执法行为,每年结案率、办案正确率都在99以上;调整充实执法人员,吸收了一大批学历高、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进入执法行列;重视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和知识更新,全省现有3600多名农业执法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形成了一支具有专业化和较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三)着力强化源头监管,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各地抓住关键环节和关键季节,组织开展“绿剑”系列执法行动,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对农资生产单位强化重点管理;加强农资信用监管,指导企业建立生产经销档案等,引导连锁经营,建立完善激励和警戒机制;经常组织明查暗访,通报典型案例并予重点回访,对农资市场管理始终保持了有力的监管态势。通过连续几年的整治,使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主体进一步优化、行为日趋规范,全省农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四)狠抓质量全程管理,农产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围绕农产品安全,从生产到加工的各个环节都落实管理措施。每年元旦、春节和国庆等重要节日,都组织“绿剑保安全”集中执法行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每年抽检2500批次以上,严厉打击逃避检疫、加工销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以及经营使用违禁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肥料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菜”、“放心肉”。2004年浙江省抽检样品276个,盐酸克伦特罗阳性率为零;全省11个城市蔬菜质量抽检平均合格率达88.1,比前几年有较大提高。同时,牵头组织毒鼠强专项整治,截至2003年底,共捣毁非法经营窝点647个,收缴毒鼠强1274.3公斤,查处非法制贩毒鼠强案件217起,移交司法机关69人,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五)严厉查处坑农害农事件,农民利益得到切实保护。浙江省各地通过集中执法、专项整治、明查暗访、接受举报等途径,及时掌握违法案件线索,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全省每年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10000起以上,挽回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2004年进行了4次“绿剑”集中执法行动,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28320余人次,检查各类农资企业15850个次,查获违规单位3690个,捣毁制售假劣农资窝点80多个,立案查处案件752起,收缴假劣农资36.8吨,挽回损失5150余万元。通过重大案件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各种违法行为,保护了农民的经济利益。浙江省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起步较早,执法工作力度较大,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得 到了全国人大和农业部的充分肯定,被列为全国首批农业综合执法试点省,有11个县被列为全国综合执法试点单位。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农业执法工作走出了新的路子,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第一,领导重视、思想统一是关键。在浙江省人大1996年对农业厅“两项评议”的推动下,农业执法体制改革一起步,就得到了农业部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
力支持。浙江省农业厅把这项工作作为转变职能的突破口来抓,多次研究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大力开展试点探索,加强目标责任制考核,2004年又作为十件大事之一加大工作力度。浙江省各地根据农业厅的部署,积极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从各地实践情况看,凡认识统一到位,领导重视的地方,农业执法就能顺利开展,工作成效也较明显。第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重点。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来不得半点私情,不容许软弱无力。几年来,农业部门以法律为武器,“严”字当头,执法队伍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执法工作从畏难退缩到积极进取,从不善执法到能打硬仗,在实战中经受了锻炼和考验,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实践证明,只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执法工作才有希望和活力,反之,则会丢失应有阵地,丧失地位和权威。第三,心系三农、优化服务是立足点。农民群众的肯定和满意是衡量执法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浙江省各级农业部门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服务三农”作为执法的出发点,把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将服务融入执法和管理之中,以提高办案和服务质量为核心,对农资生产经营者提供技术培训和法律咨询,开展上门服务,加强质量管理和风险防范,引导企业建立自律机制,依法经营,受到企业和农民群众的欢迎。第四,创新机制、改进方法是有效途径。浙江省各地围绕提高效能,主动创新机制,在实践基础上把握规律。注重上下联动,发挥浙江省农业厅的统一部署和市局的协调沟通作用,省、市、县协同部署,集中整治,形成合力;注重强化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掌握工作动态,通过上下层级、内部和社会等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在提高了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办案的准确性上狠下功夫;注重长效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探索信用管理方式,使集中执法和长效管理的相得益彰。第五,加大投入、规范建设是保证。根据农业执法工作起步晚、底子薄、手段弱的现状,浙江省各地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争取财政投入,落实资金保障,保证了机构、设施、人员“三落实”。实践证明,推进执法体系建设,投入是保障,规范化管理是基础,两者紧密结合,共同推动执法能力的提高。综观浙江省的实践和其它省市的经验,进一步做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把握以下几点:——必须坚持综合执法的方向。实行以集中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执法,是《农业法》的基本要求,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它有利于规范执法主体,有利于加大执法力度,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有利于树立农业执法的权威和形象,是势在必行的重要举措。——必须坚持执法为民的宗旨。要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既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又要加强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农业行政执法只有以保护农民的权益、维护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才能真正赢得社会的支持、上级的重视,保持新的生机和活力。——必须坚持依法公正的原则。要在农业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执法有据。同时,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平等对待管理相对人。——必须坚持规范建设的要求。要按照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实行行政执法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彻底分离,科学界定执法职责,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做到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规范,不断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二、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我国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依法治国方略扎实推进,全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构筑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框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强调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对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浙江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通过的《意见》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致力于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不断增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领。这些都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农,是加快农业发展的一项基本方针,是各级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与整个国家的法治化工作相适应,全国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也取得重要进展,综合执法呈燎原之势。目前,全国有1400多个市、县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其中200个县被农业部列为全国综合执法试点单位。贵州、宁夏、湖北、江苏等省起步虽比浙江省迟,但进展快。特别是2002年以来,国务院下发了有关文件,中编办开展综合执法试点,明确了思路和重点,对农业综合执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已在全社会赢得了广泛认同,它是农业部门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因此,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农业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速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一)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农民是我国当今社会中最庞大的群体,也是弱势群体。保护好农民的根本利益,既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也是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目前,农村地区执法监督相对薄弱,一些地方农资市场经营秩序还比较混乱,假冒伪劣农资等侵农害农坑农行为时有发生,农民的法制意识淡漠,维权能力较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打击坑农害农事件,既保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维护了农村稳定;加强农业法律宣传教育,把法律交给农民群众,提高了他们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始终突出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权益和农村稳定,找准行政执法工作的着力点,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二)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部门转变职能,提高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要求政府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更加需要重视和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着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不依法作为,就是失职;乱作为,就是违法,并可能成为“被告”。因此,农业部门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把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作为推进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把主要工作转到创造发展环境、搞好宏观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和提供优质服务上来,切实强化农业的支持保护、动植物防疫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资生产经营秩序监管等职能,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尽快驶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三)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是适应农业新阶段要求,确保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又是弱质产业,需要有力的法律保障。经过25年的农村改革,浙江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成就辉煌,进入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迈进、落后农村向全面小康社会迈进的新阶段。以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特色优势农业产业不断发展;以体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手段,产业化经营深入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外向型农业迈上了新台阶;以城乡统筹为动力,一、二、三次产业加速融合,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在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而这一时期也意味着农业发展目标更高,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更加需要法律的保障。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利益关系、规范农业行为,已成为引导、促进和保障农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建设“平安浙江”的有机组成部分。(四)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也是解决农业执法自身问题,开创执法工作新局面的迫切需要。从农业执法本身看,问题不少。一是思想观念上存在偏差。一些地方农业部门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对行政执法的认识没有真正到位,认为执法是副业,无关紧要,有的怕得罪人,有畏难情绪,缩手缩脚,出现“空位”;有的重行政手段轻法制管理、重处罚轻教育、重权利轻义务,出现“错位”;有的法制意识淡漠,只讲权力,不要约束,出现“越位”。二是执法体制上存在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保障乏力等现象。部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虽然挂了牌,但没有进入实质性运转,还未能将行政执法职能与经营服务相分离。三是执法人员素质还不适应。执法人员大多来自技术推广服务领域,法律知识的功底不深,有的缺乏执法实践磨练,执法实战能力亟待提高。四是执法手段相对滞后。农业行政执法涉及面广、对象分散、工作量大,执法成本很高。不少地方无执法经费保障,执法设施难以改善,人员待遇难以保证。多数地方执法人员没有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存在后顾之忧。这些是推进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必须通过强化行政执法,深化执法体制改革,赢得社会各界的重视来解决。为加速推进农业历史性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结合当前浙江省农业法制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今后一个时期农业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提高立法、执法和普法水平,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为稳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农业安全生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根据上述指导思想,今后3-5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目标: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提出的依法行政要求,不断完善农业法律体系,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抓好农业执法队伍建设,以适应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和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法规体系基本健全。根据农业和农村工作实际,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建立起门类比较齐全、结构合理、相互配套、操作可行的法律体系。——执法工作运行高效。在全省农业部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做到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规范化;努力形成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完善、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专职综合执法队伍。——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标本兼治,使农资市场秩序基本好转,农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做到立案查处率、处罚结案率和办案正确率98以上。——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普法教育得到切实加强,农资生产和经营人员普法面达80以上;农业系统干部职工的普法面达90以上;农业系统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普法面达100。法律意识和素质明显提高。三、深化改革,完善体制,全面推进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综合执法是近几年农业行政执法实践的重要成果,已经得到了浙江省上下的认同,今后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着重在“完善、规范、提高”上下功夫。(一)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强调,“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根据这些精神,为理顺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最近浙江省农业厅与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等4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行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一要健全机构。虽然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已组建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但不少地方或多或少存在着机构不健全、编制不落实、内部设置不合理、性质与类别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影响执法职能履行和工作开展。为此,需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加快健全机构。尚未建立执法机构的要尽快建立;虽已组建但存在问题的要尽快解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执法机构编制,明确其为行政单位,或确定其为监督管理类性质并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二要明确职能。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代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执法职能,主要承担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种子、蚕种、食用菌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初级农产品、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业机械等方面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工作。已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但还没有集中处罚权的应抓紧集中到位,以防多头处罚,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三要配备力量。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涉及面广、依法性强,任务重、要求高,人员力量强弱直接影响工作开展。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选调或公开招考录用的办法配备人员,充实力量,以确保执法人员素质。四要加强县级农业执法工作。县一级执法机构直接面向基层,最了解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情况,又具备快速反应的优势与条件,是农业行政执法的主要执行者,是农业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关键。近年来,许多县级农业执法工作显示了勃勃生机与活力,扩大了社会影响,树立了执法权威,今后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省、市一级也要坚持综合执法的方向,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二)以推进规范化建设为主要抓手,切实保障农业执法高效运行第一,全面推进规范化建设。在坚持综合执法的前提下,通过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健全执法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执法设施等综合措施,实现机构合法化、人员专职化、手段现代化、管理正规化。近三年来,浙江省开展了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单位的创建活动,成效很大,但对照“五有”标准,无论硬件还是软件,差距都比较大。为此,浙江省农业厅将从明年开始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单位进行考核验收,以达到执法体制更加完善,执法制度更加健全,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为民更加优质,执法工作更富成效。第二,增加执法投入。据调查,目前浙江省还有近一半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缺乏必需的装备,近80的地方缺少办案、农资质量监管等经费,直接影响了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为此,一方面要加大对执法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配备必须的执法用车和摄像、录音、手提电脑等办案工具,浙江省农业厅也将加大力度,对执法用车和其它执法装备配备给予支持。市县也要增加投入,尽快改变装备缺乏、手段落后的被动状况,并保证执法用车真正用于执法业务,提高快速反应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增加执法办案、质量监管、农资信用建设、假冒伪劣农资处置等业务经费,确保执法工作有效正常运行。第三,落实好责任制。要建立健全以“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相当、职责明确的工作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考评制度和行政职权、责任公示制度,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权利与责任是相对应的,农资市场秩序出现问题,该管的没有管起来或者没有管到位,就说明管理力度不够,应承担责任。安徽阜阳的奶粉事件、黑龙江的种子事件等都是很好的例证。第四,抓好96323投诉举报电话的运行工作。在电信部门的支持下,2004年3月,浙江省农业部门开通了统一的“96323”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农业违法行为和农业生产事故的投诉举报,提供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通过这一电话,全省共受理投诉举报和咨询1538件,不仅使咨询得到及时回答,也成为发现农业违法案件重要线索的来源,如富阳市农业局在开通第2天,通过“96323”获得的重要线索,成功破获了一个饲料地下制假窝点。宁波市农业局根据线索,查获了一起假农药案。“96323”可以作为转变作风、提升执法快速反应能力的重要手段,由专人负责,快速处理,高效运行,真正使之成为“农资打假的帮手,农民朋友的靠山”。(三)以提高执法能力为主要目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随着改革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农业执法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上监管加强后,一些不法分子转入地下生产,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违法行为越来越多样、违法技术越来越高明;有的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误导消费者,给监管工作带来困难。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能力。第一,要建立精干的队伍。目前,浙江省3600多名持证农业执法人员中,还有部分为兼职人员,既搞执法又从事经营,不仅精力分散,而且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此,要严格把好进口关,根据农业部“在岗专职”的规定,对新进执法人员,严格审查把关,真正把素质强的人员充实到队伍中来。要对现有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清理,对兼职人员特别是兼职从事经营人员,在2005年6月底前彻底分离,执法证件该收回的收回,如发现有违规执法的,要取消资格的坚决取消,对占用执法机构编制的坚决收回。第二,要确保政治过硬。行政执法工作性质决定了行政执法者手中掌握着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权。要保证这种权力的正确行使,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和道德建设。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决不能滥用权力枉法裁判,决不能将行政处罚作为创收手段。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心系“三农”,敬业奉献,培育一支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第三,要精通执法业务。要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水平。尤其要加强上岗前培训,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同时,要加强知识更新,按照“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法律知识与操作技能并重”的要求,灵活多样地安排时间学习。浙江省农业厅将定期组织农业执法骨干培训。执法人员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懂”,对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赔偿、许可等“五大”行政法律和农业专业法律法规要“精”,真正成为能担当执法重任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第四,强化制度建设。从各地实践看,应建立五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办案制度,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听证、执法承诺制、重大案件集体审案、移送和上报备案制等制度;二是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守则、错案责任追究、保密、证件管理、学习培训和轮岗等制度;三是财物管理制度,包括收支两条线管理、票证管理、文书档案管理、执法设施管理等制度;四是监督与廉政制度,包括层级监督、内部监督和廉洁自律等制度;五是投诉举报受理和举报奖励等制度。要切实抓好制度落实,用制度规范和约束行为。(四)以处理好各方关系为主要基点,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农业行政执法既是农业工作的主要内容,又是整个国家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内外联手、协作共事”的要求,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一是正确处理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法制机构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专司法制工作的机构,主要承担法制宣传、调研立法、复议听证、案件审核等法制工作;执法机构是受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委托而组建的专门从事具体执法的机构,主要承担法律、法规授予农业部门的执法职能、开展执法宣传、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及处罚执行。这两个部门应各守其责,依法行政,相互协作,加强监督。二是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之间的关系。行政执法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处罚,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为行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而行业管理是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和制定产业发展规划,落实政策,开展行业指导、服务和监督,促进产业发展。两者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既相互促进又各有侧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执法机构要为专业管理机构有效实施行业管理提供服务,专业管理机构要发挥业务优势,支持执法机构行使执法职能。坚持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加强相互配合与协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高整体效能。三是正确处理省、市、县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现有的行政法律法规对地域管辖已有明确规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省级的主要工作应是对市、县执法机构的宣传培训、指导协调。市级执法机构管辖跨县域的案件。县级的主要对象是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具体开展对生产者、经营者及其它管理相对人的普法、检查和处理。四是正确处理综合执法与授权机构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法规及规章规定,农业行政执法主要有两种实施方式,一是农业行政机关本身,在法定职责规范内实施,如省、市、县农业厅(局);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动植物检疫机构。两者要妥善地处理好关系,真正形成合力。授权机构要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强化队伍建设,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能,切实履行好职责。五是正确处理执法机构与检测机构之间的关系。法定检测机构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测服务,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托。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在对社会违法生产经营者查处过程中,发现产品有质量嫌疑,可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检测机构通过对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测,掌握第一手的产品质量资料,经综合分析可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因此,检测机构合法、科学、公正的检测是开展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技术支撑。六是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农业部门的业务管理机构既承担行政执法工作,又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运动员”与“裁判员”集于一身,给起步较晚的农业行政执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要本着“看好自己门,管好自己人”的原则,严格实行政事企分开,对所属农资生产经营实体,通过改制、取消、合并、收回等多种形式进行整改,不留尾巴,不留后遗症。特别是对外承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挂靠的经营单位要一律脱钩,将执法和经营不分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改制,在人、财、物上彻底分离。对农业系统内发生的违法经营行为,要按内外一致的原则,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不仅要依法追究经营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七是正确处理农业执法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农业行政执法涉及面广、难度大,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职责的分工,在违法行为处理上又有局限性和限制性,因此,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必须加强与兄弟单位的协作,建立由法院、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更要争取人大、政协和新闻舆论单位的支持,为农业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四、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不断开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局面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行政管理在于作为。按照执法为民的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社会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抓好“绿剑”系列集中执法行动这一重点,建立健全农业法规与普法、农资质量预警和农资企业信用等三大体系,完善农业执法领导机制、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执法联动机制、监督机制等四个机制,不断开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一)精心组织“绿剑”系列执法行动,进一步提高执法权威几年来,通过浙江省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农业执法声势大、成效好,但就全省而言,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各地执法工作也不平衡。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监管转变;由临时检查向日常监管转变;由外在形式检查向内在质量监管转变;由单一的市场检查向查源头、端窝点转变;由检查处罚向长效监管转变,重点组织好“绿剑”系列执法行动。一是在确保执法到位上下功夫。目前,以农业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达22部,还有50余部部门和政府规章,涉及种子、农药、兽药、饲料、肥料、动植物防检疫和农民减负、农产品安全等农业生产和管理的主要方面。就农业总体工作看,执法仍是薄弱环节,很多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没有很好履行,有的甚至还是“空白”。凡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都要认真履行,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在突出重点上下功夫。要围绕农业工作重点,针对突出问题,结合农时季节,全面开展以“五查五清”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大行动,一查主体资格,清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和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摊点;二查产品质量,清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经营变质失效农资产品的行为,严禁不合格产品和违禁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领域;三查产品许可,清生产、销售未经登记、审定、批准使用的农资产品,对未取得登记、审定、批准使用的产品,一律不准销售;四查产品广告,清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查经营行为,清超范围经营和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以及有关质量标识的行为。三是在查堵污染源头上下功夫。要加强农资市场和农产品基地的管理,按照规定严格控制销售、使用残留期长、毒性大的农药、兽药等药品,严格禁止销售、使用有机磷、有机氯、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以切实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广大群众的利益。(二)建立健全农业法规与普法体系,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加强农业立法和普法,是实现依法治农的重要前提。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立法调研,加快工作进度,提升立法质量。农业立法要充分体现“以农为本”、“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吸收基层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使出台的农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更符合实际,有可操作性。按照五年立法计划安排,逐步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条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5部地方法规和沼气、太阳能技术促进办法、肥料管理办法、农业植物保护办法等政府规章,使农业法规体系更加健全。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注重手段和方式方法创新,健全学法、普法制度,根据不同对象明确学习法律的要求。“一把手”要带头学法,努力树立学习型、知识型、法制型局长的崭新形象。要积极推动普法工作的外向型拓展,通过印发小册子、张贴标语、开展知识竞赛、开通咨询热线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普法工作从系统内、本单位向广大农村和基层延伸,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加强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进一步提高广大农业系统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三)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质量预警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不仅关系到农资市场秩序,而且关系到农业安全生产,与农业丰收和农民增收密切相关。最近,国务院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由农业部门承担初级农产品安全监管的职能。为此,要以健全农资和农产品质量预警体系为抓手,提高监管水平。一要建立质量监督抽检制度。浙江省农业厅将加大对肥料、农药、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茶叶、水果、蔬菜、畜禽产品等初级农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检力度。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予以公开曝光,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当地严肃查处。市县应制订计划,做好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特别要加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抽检,从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二要建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检测点,定期开展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质量监测,将农资监管工作前移,提前掌握质量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处理,防止假劣农资和不安全农产品流入市场。(四)建立健全农资信用体系,进一步加强长效监管工作建立农资信用体系,是实行依法治假、以信治假、以德治假,从根本上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长效监管的基础性工作,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创建一个农资管理信息平台。依托因特网,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农资管理信息体系,加快建立完善上下相通、左右相连的农资监管信息网络。重点建设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农资管理两大类数据库,构建中央、省、市、县四级农资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查询和发布、案件统计和跨区域通报、工作指导与交流的网上快捷沟通,实现案件档案管理信息化,进一步强化农资监管和执法信息共享和交流。二是完善一套制度。重点是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记录经营行为、监督抽检结果、违规行为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经销台帐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积极引导农资行业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守法公开承诺制,鼓励争做诚信经营模范。三是形成一种机制。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信企业予以警示或限期改正,对多次违法性质严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予重点监控。要建立销售与技术服务相结合、企业自律与市场监管相结合、扶优扶强与打击惩处相结合、政府打假与企业打假相结合的机制,严厉惩戒失信企业力度,大力倡导诚信经营。(五)建立健全四个机制,进一步创新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农业行政执法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和创新。一要完善执法领导指挥机制。由于历史等原因,一些地方行政执法领导指挥机制仍不完善、不科学、不合理,“一把手”抓行政执法精力较少;有的分管领导既管执法又管经营服务,配置不尽合理;有的执法工作由多个领导管理,出现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因此,应尽快按照《纲要》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领导指挥机制,为行政执法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二是完善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农业执法的经验教训,重点围绕种子、农药、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瘦肉精、毒鼠强等中毒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处理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三是完善执法联动机制。要在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执法联动机制,增强执法效能。首先,要完善上下联动机制,建立执法指导、监督和大要案挂牌督办制度,对跨区域、案情重大的要及时报请上级执法部门;其次,要加强区域间执法机构的横向联动,重点是违法产品生产地与销售地、使用地之间,批发商所在地与零售商所在地之间的执法联动和协作;第三,要加强与公安、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同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执法监督机制建设,不仅要接受人大、政协、监察、纪检等部门的监督,还要接受管理相对人、新闻部门等社会监督,同时要建立以重特大案件报告、案卷抽检等层级监督机制,做到公正执法、公平执法、文明执法,切实树立农业执法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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