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后仍需加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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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后仍需加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2002年我省已按中央要求全面推进了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集资,较大幅度地减轻了农民负担,但不能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后就万事大吉。实际上,乡镇、村的精减机构,裁减冗员的改革举措远没到位,考核干部政绩、评价干部能力的指标还不够科
学,诱导基层干部短期行为和产生浮燥心理的用人体制并未消除,乡镇、村的债务数量还不小,一些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基本素质也有待提高。这些都是农村税费改革后诱发农民负担反弹的重要因素。因此,怎样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仍然是当前和今后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关键是要建立健全一套与农村税费改革后相适应的、系统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从监督机制入手,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迈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一、建立权威性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党中央、国务院在2000年3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有权威性的工作机构,努力造就一批熟悉农村政策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保证减负工作的权威性,应建立常设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赋予该机构对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权利,包括调查权、建议权,查处权;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也对查处情况实施监督,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由于减负工作是将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减负政策落实到千家万户,涉及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较多,监督人员的素质决定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同时也影响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因此,监督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
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实践证明,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减轻农民负担的制度。但需要适应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改进农民负担监督卡填写内容。新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内容可以分为3个部分:①国家法定税斌,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②村级组织统筹,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过渡期内为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③经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政策法规明确的相对固定、并需镇村负责统一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性、公益性收费,如水利工程费,合作医疗统筹等。将农民每年应承担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生产性、公益性收费等,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中,做到凭卡收取税费,农民凭卡履行义务,这样做既可方便基层工作,又可增强监督效果,才能真正杜绝卡外收费。
三、强化减轻农民负担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负责制。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不反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应继续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专项治理的工作责任制。取消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乡镇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指标。对加重农民负担行为,既要追究违规者的责任,又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单位和主要领导的工作考核奖励,凡涉及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并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加大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增加农民负担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加强各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负责制,确保减负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从而形成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信访举报制度。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乡镇要把农民负担举报箱设到村民小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农民负担信访、举报的受理工作,及时处理农民反映的问题,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为此,一要落实专人负责信访、举报接待,并认真调查处理;二要建立信访举报档案,完整记录信访、举报问题和调查处理结果;三要做到信访、举报有结果;四要坚持深人现场直面当事人;五要加强对信访、举报人的保护,严禁对信访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为加大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力度,建议政府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确需向村民筹资筹劳的,应按《四川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按照量力而行、村民受益、事前预算和上限控制的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或“一年一议”。因此,建立健全并进一步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要搞好以下几个工作:(1)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村民参会对象。实行村民会议的,对象应当是村内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应根据本村农民就业特点,合理确定各类代表比例,使村民代表具有较高的代表性、民主性和较高的议事能力。村民代表必须能代表本村2/3以上的农户。实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对其“一事一议”所作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半数或2/3以上通过,并且在通 过后及时将“一事一议”决定通过张榜公告或其他形式让全体村民知道。(2)制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明确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定期开展活动,让村民或村民代表在村务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履行职能。(3)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档案,将会议情况完整记录、保存备查以供全体村民监督。(4)必要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
以邀请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指导。(5)村民委员会应将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并且应将农民筹资筹劳的具体数额分户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内,由村民委员会发放到农户。
六、继续加强农村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税费改革后应继续加强对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应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其费用必须实行按双方事前协议收取,产供直接结算。政府不得向农民强行提供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将一些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或者变相搭车收费。对涉及农民的价格和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凡是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同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实施定价管理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外出务工收费等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水费、电价标准的公示制。要做到这些,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应经常性地对涉及农民的服务收费进行检查,新闻单位及时跟踪报道,披露违纪行为,动员全社会力量抵制和纠正农村“三乱”。
七、建立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财务管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实行村级财务乡(镇)代管制度。乡镇代管应做好分村建账,分村核算,保证乡管村用,专款专用,所有财务收支应由村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并经乡镇经管部门审查后,乡镇财政机构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付给各村。有条件的乡镇应积极探索建立乡镇会计服务中心,为村级财务管理服务。(2)建立村级民主理财制度。普遍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村财务收支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定期举行民主理财小组活动,并有完整的活动记录。(3)实行村级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级组织应严格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和农村财务主管部门有关村级财务公开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定期如实地公开财务,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及其职责、财务计划、各项财务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4)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乡镇经管机构和财政机构要组成联合审计小组,负责村级财务管理的经常性审计工作,认真开展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和村级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各项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处理意见。
八、加强和完善对农民负担的检查监督工作。农村税费改革后,特别是头两年应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的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是否按规定征收,其他违反国家规定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是否一律取消,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是否符合“一事一议”的规定,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规范、是否公示。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我省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规定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深入到县、乡、村、组、户进行明查暗访,加强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涉及农民负担的检查监督管理。同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要求组织两次执法检查。应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确定检查地区和内容,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防止检查走过场,检查情况应逐级上报,上级政府应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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