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竞选制”的实践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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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以民主为政治的最高目标。民主是一种崇高的人文价值,真正的民主必须落实在切实可行的机制和程序上。中国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主要在选人、议事和监督三个重要环节上,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农民对民主选举权的要求从潜于经济建设之下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文化素质的提高而浮出水面成为呼声。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既是中国农村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逻辑产物,也是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和体制保障。

一、选举——现代民主的基石

民主制度就是将“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等抽象的民主概念加以制度化,从而形成现代民主选举制度。衡量一国的政治是否民主,首先要看它是否真正具有普遍、自由、公正和平等的选举制度。民主政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而表现人民意志之最佳方法和完美程序莫过于自由、平等、公开的选举。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直接民主的扩大,现代意义的选举不仅指推选合格的代言人或领导人,而且还包括罢免不称职的代言人或领导人,以充分体现“主权在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要旨。因此,可以说:选举是人民发表意见的最高表现。通过这一程序,人民既可以赋予或肯定当权者的合法性,又可以否定他们的合法性,只有人民的意志才是法理的唯一来源。

现代民主选举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竞选,由于竞选,使现代民主选举成为最具魅力且色彩纷呈的“表演”。竞选,无疑是民主最生动的实践。所谓竞选即在正式投票选举之前,参选者向选民发表演说,介绍自己的施政纲领,并当场接受选民的质询。竞选者的目的主要是宣传自己,争取选民信任和支持。竞选不仅有利于选民增进对候选人的了解和正确选择,而且对当选者以后的行为构成制约,使其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忘记兑现对选民所作的承诺。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如缺乏系统有效的程序作为保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细微的偏差,民主自治就有流于形式的危险。随着村民自治的不断发展,对村委会的民主选举程序势必提出规范性要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仅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至于如何操作即采取何种选举方式没有作具体规定,这就为各地见仁见智提供了较大的制度空隙和回旋余地。选举方式是选民行使选举权的具体形式,是影响选民意志表达和选举质量的重要环节。近十数年来,我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积累和创造了一些较好的先进经验,如在提名和确定候选人上采取“海选”的办法,把提名权和确定权完全交给村民,由村民自由推荐和投票选举,最终以候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村委会的正式候选人;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以及设立秘密划票间,由传统的公开划票改为秘密投票,等等。不可否认,这种选举方法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表达民意,保障广大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它们仍局限于对传统选举制度的修补上,只是改革了一些具体环节。我国的村民选举主要是借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选举模式,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代议制民主即间接民主。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必须在整个制度层面上进行改革,加以规范,使其更加符合中国农村民情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说,村民委员会的“组合竞选制”不能不说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范式。

二、各种选举模式的比较

目前,全国各地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除“海选”外,主要还有以下几种选举模式:

1、平行选举,就是分别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同时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与基层人大选举方式相同)。目前,各地大多采用这种选举模式。但是由于一位候选人只能竞选一次职位,这种选举方式对于高职位落选者不公平。高职位的竞选者一旦落选,就没有机会参加较低职位的竞争,容易导致“能者下,庸者上”的不正常现象。

2、职次选举,就是依次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或是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推选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与各级党委选举相似)。这种方式的优点是高职位落选者有机会参加较低职位的选举,即任一被选者与任一职位的关系是一一对应关系,可以充分体现民意,选出公认的贤能人士。但是这种选举操作过程复杂、时间跨度大,社会成本过高,实际可行性不大。

3、叠加选举,就是三项职位一次投票,高职位候选人同时也是低职位候选人。叠加选举容易产生选民投票的误解和计票的麻烦。不同的计票方法,其结果可能相差迥异。最重要的是,尽管这种方式保证了高职位候选人入选机会,但选举缺乏竞争性,由于高职位候选人挤占低职位候选人的选票,容易导致一次性选举失败,复选机率较大。

4、累计选举(倒叠加式),就是每位候选人可以同时竞选三种职位,一位候选人可能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位的选票,即在一张选票中不直接标明候选人是某一职位,只写出候选人的姓名,每一位候选人皆有三种职位可供选择。这种方式简单易行,但职位竞争意识模糊,民意不清,不同的统计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选举结果,容易发生争议。

以上四种选举方式,从选举制度本身来看,均重视了候选人个体素质的选择,体现了传统“选贤举能”的政治理念。其共同的缺点是忽视了发挥整体功能的重要性。这使得理想中的民主与现实可以达到的民主相悖:在提名上越是充分发扬民主,越是难以形成协调合作的班子。体现在实践层面上,容易产生班子不团结,工作不协调,聚合力差,工作效率低等现象。据一项权威调查表明,全国农村处于“松散、瘫痪”状态的村委会占了1/3以上。笔者认为,这种现象的产生与选举制度本身深层次的不合理性不无关系。事实上,决定民主选举成败的关键,一是看选举是否体现民意,二是看选举方式和选举程序是否科学合理。为了在体现民意的基础上寻求科学合理的选举方式和程序,笔者对村民自治选举制度进行了10余年的探索和实验,积累和创造了“组合竞选制”的选举模式。

三、“组合竞选制”的基本阐述

所谓“组合竞选制”,就是首先由村民自由推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然后由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自由提名他的竞选组合班子人选,并通过村民投票,由村民挑选社区领导人。“组合竞选”村民委员会的基本程序为:一、提名。全村各村民小组分别召开会议,在全村范围内具有公民权的村民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村选举委员会将各村民小组的提名票数进行汇总统计,以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村委会主任候选人3—4名,然后由这3—4名主任候选人各自在全村范围内推荐若干人(多于法定村委会委员人数)为自己组合竞选班子成员即村委会委员候选人,并张榜公布,让全村家喻户晓,对之评头论足,相互比较。二、竞选和投票。召开全村选民大会,由这几位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在选民大会上分别发表竞选演说,并当场接受选民质询,然后由全体选民进行投票。若第一轮投票结果无一位候选人得票超过参选人数的50%,则将得票较多的前二名候选人提出进行第二轮投票,得票多者当选为村委会主任。接着对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提名的组合班子选行差额选举,得票超过半数者始可当选。若村委会委员当选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则等以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得票过半方可当选。至此,就完成了村委会选举的全过程。

“组合竞选制”完全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提名、直接选举的原则。可以看出:“竞选”体现了民主,“组合”体现了民主的集中,而“组合竞选”是对传统选举制度的重大创新,是在充分的理论架构和全面的把握农村社区客观实际特点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四、“组合竞选制”的现实依据

我们为什么要采取“组合竞选制”方式呢?是根据中国农村社区的特点和民情。中国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差别较大。农村社区人口流动性差,而城市社区人口流动则比较频繁。农民与外部社会发生的联系很少,与国家处于间接的关系中,形成了相对封闭的社会,农民往往数代定居一地,一村甚至数村同姓的现象比较普遍,容易形成庞大的家庭宗族网络,又加通婚半经很小,以至在这种社区内部,血缘构成了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家族宗族是凝聚农民最强有力的因素。村民之间遍布血亲网,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血缘和地缘关系。采用其他选举方式如“海选”方式选举村委会,由于选民的选择对象是单一的个体而无法预测各个个体组成的村委会班子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则血亲很近的人如父子、兄弟、郎舅等很可能同时被选进同一个村委会班子里,这违反了近亲回避的组织原则,更不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正是由于血缘、地缘关系相对稳定,某些邻里,门户之间由于各种利益上的矛盾,如用水、建房甚至牲口糟蹋庄稼等,导致打架斗殴、打官司以至一代数代结成冤家对头而不解,关系长期不和谐,见面眼就红,说话就顶撞,若实行“海选”,很有可能将相处不睦的人甚至冤家对头选进同一个班子。如此,村委会的日常工作由于内部相互抵消,相互扯皮,彼此不合作、不协调而无法正常有序开展,整套班子极有可能处于半瘫痪甚至瘫痪状态。而采取“组合竞选制”则可避免这些弊端。

首先,“组合竞选制”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家族宗族对选举的影响,在根本上打破了大宗族的垄断地位。因为由村民推选出的3—4名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每位候选人在“组合”自己的“竞选班子”时,必然要考虑各门户、宗族、区域的利益均衡,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如从本村几个门户较大和分散的自然村中,分别找出名望较好、德才颇佳有代表性的人物作作为自己组合班子的成员,既保持了各门户间的微妙平衡,又为争取选票和当选后的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为了争取村民的支持与信任,主任候选人不敢把自己的“九亲大族”拉进班子,更不敢把名望不好、明显带有某种集团利益和经济利益关系的人作为自己的竞选伙伴。此外,“组合竞选制”是打破大宗族垄断地位的得力举措。若某村只有一个大的宗族,那么几名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之间必然的竞争,即使再庞大的家族、宗族也无法保持统一的垄断力量。这就在无形中已将一个大的宗族分化掉。

其次,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也不会把同自己谈不扰或意见相左的人“组合”到自己的班子中来,否则他既使当选,也无法驾驭自己的班子,协调有序展开工作的可能性已被架空。由此可见,“组合竞选制”对选举本身起到了一种很好的制衡作用,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民主机制。

五、“组合竞选制”的特征与优点

“组合竞选制”除了上述的客观现实依据外,还有其本身的特征和优点。首先“组合竞选制”完全符合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原则,它不同于先“竞选”后“组合”的“村主任制”,“村主任制”的主要特点是,只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而由当选的村委会主任“组合”村委会班子,这与村委会组织法所规定的“直接提名、直接选举”的原则相抵触。而村委会“组合竞选制”规定所有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都必须由全体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主任候选人不能随心所欲地指定村委会副主任和委员。这对于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提名的偏狭性和可能出现的宗族、宗派势力垄断村委会,有着十分积极的制约作用。显然,“组合竞选制”同时具备了“海选”提名的选民投票的完全自主性和村主任制“组合”的集中性优点,而避免这二者的负面影响。

其次,“组合竞选制”既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草根民主”形式,又与现代民主制度相接轨。“组合竞选制”最早是在贫困落后的大别山区岳西县腾云村试验成功的,这不但说明了地处穷乡僻壤的农民一样具有民主的要求和一定的民主参政能力,而且还说明了这项根植于中国农村土壤的民主选举制度具有极大的民主活力。正如一位著名社会学家所说的“腾云村的这项研究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课题,它不仅对大别山,对安徽,乃至对全国都有意义。”“组合”、“竞选”又是现代民主选举制度的重要特色,事实上它是西方发达民主国家民主政治的两个支点。目前西方普遍实行着“总统制”和“内阁制”。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先选总统,再由总统提名其内阁成员交议会通过;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先由国家元首指定议会中多数党领袖为总理或首相,再由被指定的总理或首相提名其内阁成员交议会通过方能生效。没有这种“竞选”与“组合”,一切发达国家的民主大厦都会成为空中楼阁。从这个意义上说,“竞选”和“组合”的先进性主要在于它合理吸收了现代民主选举制度的法治机制,并与中国农村的实际相结合。

再者,“组合竞选制”还有诸多优点。第一,增强了村民委员会班子自身聚合力,达到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统一。由于村委会班子是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名“组合”的,他对整个班子的驾驭能力自然易于达到得心应手,可以减少班子内耗,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村委会班子的整合力和聚合力。这种集中是通过村民民主选举得到民意上和法律上双重认可,建立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上的。过去的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别是由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的,由此产生的“凑合型”、“软弱型”的村委会班子不在少数。这种由于选举制度本身弊端生发出来的长期难以得到解决的矛盾,可望通过“组合竞选制”得到解决。“组合竞选制”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家族、宗族对选举的影响,也在根本上摆脱了其他选举模式选举村委会可能产生的悖论:多个强势个体组成的整体并不一定是强势团体,即整体的合力不一定大于各个个体的分力之和。而“组合竞选制”在重视个人能力的同时,更强调了整体的优化组合,注重整体关系的和谐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如此,整体形成的合力必然大于各个个体的分力之和,村委会必将成为“分则全面,合则协调”的强势团体,其功能发挥必将达到最佳,工作效率必将达到最高。

第二,有利于村民委员会班子的优化,使潜在的人才得到起用。首先,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能否当选与他的组合成员在村中的信誉密切相关;其次,其组合成员的德行与才能如何又与组合人当选后能否在为村民服务上取得政绩、嬴得民心密切关联。因此,组合人对于其组合对象的挑选必然慎之又慎,由此产生出来的村民委员会班子将是一个优化的班子。第三,通过“组合竞选制”,可以有效地培养村民参政、议政的能力,养成民主的习惯。“组合竞选制”的价值不仅在最终目标是能产生一个民主、优化的村委会班子,还在于选举过程本身培养了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竞选”营造了一个民主氛围、民主环境、民主心理及民主文化,并锻炼了农民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能力和素养。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选举者都能通过选举对民主与自治有一个更深的了解和认识。选举者在选举中深切地感受到自己作为社会主人的光荣和责任;被选者也因此认识到通过公平竞争得到的权力来源于村民,而不是上级赐予的,他是村民的公仆,必须对村民负责。

六、“组合竞选制”的试验和发展

系统的“组合竞选制”理论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积累而成的,其本身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它的发展遵循了“理论——实践——再理论——再实践”交替上升的轨迹。“组合竞选制”从提出至今已在实践中进行了三次系统有序的试验。试验是现代科学的基石,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也如此,有些人对社会科学试验存在着疑问,这是不对的,社会科学同样需要试验,在试验中获得自身的发展与完善。如马克思主义理论自创始以来经过100多年的试验,有了宝贵的经验也有沉痛的教训,中国共产党利用这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创造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从而带领中国人民绕过了许多危险的暗礁,而胜利的航行以至取得今日中国之辉煌成绩。村委会“组合竞选制”是安徽省一些科研人员在省委的直接支持下,经过长期的农村调查并结合农村社区特点而提出来的。在中共安徽省委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下,“组合竞选制”已在几个不同地区进行了十数年的反复试验,充分证明了其科学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第一次试验是1989年元月17日,地点是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这次选举打破了过去上级提名村民举手通过的老框框,采取各地区推荐、联名推荐和本人自荐的办法,以得票多少确定4名正式主任候选人,各候选人在选举大会上一一发表竞选演说,接受选民的当场质询,最后投票选举。此次选举获得圆满成功。后腾云村又于1995年和1998年两次试验。这两次试验使“组合竞选制”理论进一步完善,使其与村组法相吻合。值得一提的是,地处贫困山区的腾云村前后三次选举出的村委会主任均不是本村大姓。腾云村有“储、刘、王”三大姓,三姓人口占全村人口80%以上,但三次选举中,三大姓均无人当选。第一任当选者是从潜山县移居而入的农民技术员王先进,后两任当选者是单门独户的回乡知识青年陈子斌。难道三大姓的农民没有宗族意识吗?难道他们不想自己家族中的人能当选村委会主任吗?但是为什么连续三次均无一人当选,却让“外来人”王先进和单门独户的陈子斌独占鳌头?这就充分显示出了村委会“组合竞选制”对家族宗族势力的化解功能。后来这一试验被扩大到来安县邵集乡的范围。邵集乡的试验也象腾云村的一样,比较平稳,组织选举者丝毫没有感觉到宗族对选举结果的干扰与影响,不言而喻,“组合竞选制”起了作用。

通过“组合竞选制”而产生的村委会班子凝聚力较强,工作效率高,成绩显著。村委会的整套班子能够拧成一股绳同心协力的工作,他们能作为一个拳头抵止本村歪门邪道的行为,能创造出大多村民满意的政绩。1989年腾云村民选村委会上任后,修复了4处年失修的河岩田坎,加强了山林管理,后又带领村民大搞杂交稻制种,当年的粮食产量比该村前3年的平均产量翻了一番,经济收入是常年的2倍。邵集乡刘郢村多年来将一个特大鱼塘(水库)每年以500元的价格承包给原村支书,广大村民对这种廉价的承包极为不满,颇有怨言,但敢怒不敢言。而“组合竞选”后的村委会班子站在广大村民的立场上,对鱼塘承包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价从500元抬到5000元再抬到10000元最后竟以12000元的高价中标,而中标人却是多年来一直以500元低价承包的该鱼塘的原承包人即原大队书记,在这一件具体事情上说明了很多问题。“组合竞选制”选举出来的村委会班子的作用是明显的。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了自身的凝聚力、向心力和较强的工作效率。民主选举村委会既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又增强了干部为民服务的意识。

村委会“组合竞选制”的每一次试验都进一步检验和完善了“组合竞选制”理论。1989年在岳西县腾云村首次试验时只是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然后由当选主任“组合”村委会班子,这与“村主任制”相似。后来在1995年和1998年腾云村的两次试验中选举对此作了改进,即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所提名的村委会委员候选人也必须经过村民投票差额选举,从而实现了村民委员会所有成员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与村组法相吻合。后又在来安县邵集乡的选举试验中,对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除大部份村实行小组提名外,有的村还采取了“海选”方式提名,从而使这一选举制度更趋完善。

七、“组合竞选制”引起国内外理论界的关注

目前,村民委员会“组合竞选制”已在我省及外省部分地区相继采用,受到农民的广泛欢迎。同时“组合竞选制”村委会的成功试验,经过中央到地方各级广播、电视和报刊等传媒的宣传报道,已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反响,并引起国内外理论界的高度关注。

1998年,日本著名中国问题专家、早稻田大学毛里和子教授,日本应庆县立大学菱田雅睛教授及日本女子大学茂木明夫教授等专程到上述“组合竞选制”的试验地进行考察采访,肯定了这种选举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上海社科院副院长著名经济学家左学金、研究员王振、莫建备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所所长扬希雨研究员率领的两个考察组都相继来到岳西、来安上述试验地进行考察,都对这种选举制作了完全的肯定,并发表文章专题论述,他们认为“组合竞选制”设计的程序十分科学,由此选举出的村委会工作效率高,它是理论联系实际,是对传统村委会选举制度的重大创新,又是同现代发达国家民主机制相衔接的选举制度。1996年、1998年、2000年分别在合肥、阜阳召开了三次关于“村民自治和文化扶贫”的理论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都在其言论和中对“组合竞选制”作了理论上的论证和肯定。中央电视台二台“经济半小时”栏目,安徽电视台都派记者到选举现场进行采访,分别作了20分钟左右的专题报道。《求是》杂志和上海《文汇报》都对此作了长篇报道和评论。国外学者牛铭实教授在国外报刊上发表论文把安徽的“组合竞选制”作为中国大陆村民民主选举的范式之一。1998年10月,作者应邀参加了在香港举行的“中国大陆村级组织建设研讨会”并作了“组合竞选制”的专题讲演,嬴得与会中外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

结束语

封建制要进入民主制,必须有秩序突破,无秩序就会造成混乱。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必如此,中国文化缺少民主的“基因”,跳不出历史的负担。今天的中国人是历史上所有中国人的承受者。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一步跨入完全民主制是不可能的。但一味求稳,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是要爆炸的。出路只能是改革,改革要从微观起步,就中国的国情来说,微观的选择点是农村,突破口就是村民自治,作出如此之判断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农村与城市相比,人口相对分散,流动性差,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不如城市错宗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即使在农村某一地区实验失败,震荡面也不大,不会波及全局。所以,采取村民自治形式,从农村的底层进行民主政治的实践,是最佳的选择方案。“组合竞选制”是在充分的理论支持和系统的实践检验基础上积累和创造出来的,它具有其他模式所没有的优点,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科学规范,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必将成为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民主选举的最佳选择和不二模式。目前,方向已明,道路已定,只要我们不懈努力“止于至善”,中国乡村民主建设必将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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