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特殊村庄案例的一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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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在当代中国乡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道义目标是为9亿农民提供生存保障。然而,由于大多数村庄的人均耕地维持不了一位村民的生计,若要依靠集体土地为村民提供生存保障,土地的收益就不能在村民中平分,而应优先用于村庄内部的扶危济困。但是,村民是否同意这样做,依赖于村庄领导人是否为村民所信任。如果没有这样的领导人,村民只好放弃对生存保障的要求,转向要求平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现行乡村政治格局中,一个村庄要出现这样的领导人,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偶然事件。因此,在大多数村庄,土地集体所有制只能实现均平目标,不能真正保障村民的生存安全。

关键词:土地集体所有制;社会保障;生存权;成员权;村庄领导人

一、导论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仅是一种特殊的农业土地经营制度,而且承载着为9亿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沉重的道义责任。「1」这一制度在道义上有两个目标:第一,在村庄内部保障每位村民拥有均等的地权,此为“均平目标”;第二,以村民个人不能自由处置的集体土地为村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此为“济困目标”.这两个目标构成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正义基础和道德“合法性”.尽管从经济效率来看,这种土地制度不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2」降低了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愿望,也降低了农民转向工商业和进入城市就业的能力,「3」因而受到一些学者的批评。但是,只要这种制度确实能够实现上述两个目标,这些效率损失就有其意义,它是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所付出的代价。

然而,在我国大多数村庄,一个基本事实是人口众多、土地不足,也就是人均耕地不足以维持一位村民的生计。「4」这一基本事实带来了一个棘手问题:均平目标与济困目标无法同时达到,只能选择一个而放弃另一个。若要实现均平目标,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按人口平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此时,每位村民得到的人均土地并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对于那些不能转向非农就业、或劳动能力弱的村民来说,即使不考虑生病和遭遇意外事故,也可能陷入难以自拔的贫困泥潭。但是,若要依靠集体土地为村民提供生存保障,就不能将原本不足的土地平分给村民,而应将土地的收益优先用于救济村中贫困者。因此,在村民不能完全依靠土地维生时,集体土地的均平目标与济困目标存在冲突。

从实现社会公平来说,“济困”应该优先于“均平”.这种判断的依据是,在村民有关集体土地的多种公平观念中,生存权最具道德说服力“,生存权是农民的强武器”,这种力量常常不表现在人们心悦诚服地欢迎它,而是表现在人们最难否定它(刘世定,2003:157;申静、王汉生,2005)。村民持有的这种公平观念包含着普遍意义:社会应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即每个人都应拥有为生存所必须的一组基本物品,同时每个人也拥有获取基本物品的能力,故当一部分社会成员面临生存威胁时,其余成员有道义责任施以援助之手。「5」因此,当均平目标与济困目标不能兼得时,土地集体所有制若要真正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集体土地的收益应优先用于扶危济困。这意味着,集体土地在村庄内部的产权界定——即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村民之间的界定「6」应以生存权优先为原则,而不应以成员权优先为原则。「7」

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当前,集体土地在村庄内部的产权界定方式,因地权的多面性和地区差异而多种多样。但是,就绝大多数村庄而言,其土地的产权界定是以村民的成员权优先为原则的,只有个别村庄采用了以生存权优先为原则。无论是土地承包中最普遍的“大稳定,小调整”,还是较特殊的“生不增,死不减”,或者土地股份制,其产权界定的原则都是优先满足村民的成员权诉求。当然,土地承包经营上的“大稳定,小调整”也包含着对村民生存权的起码关注,因为这种方式保证了新增村民有一份平均规模的土地可供耕作,不至于出现无地村民。

不过,我们已经说明,这种在成员权优先条件下的关注生存权,当人均土地不足以维持生计时,实际上不能为村民提供生存保障。

为什么在绝大多数村庄,土地集体所有制只能实现均平目标,不能做到扶危济困呢?换句话说,如果土地集体所有制要实现济困目标,需要什么样的条件?这样的条件在我国大多数村庄是否具备?回答这些问题,即是本文的主要目的。

关于大多数村庄在土地的产权界定上没有采用生存权优先原则,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解释是,生存权优先原则降低了土地经营的效率,成员权原则有助于提高效率(周其仁,2004:12-27)。其实,在允许土地出租经营的条件下,这种解释并不可靠。因为将土地出租给村民或村外之人,可以解决土地经营的效率问题,其租金又可以集中起来优先救济有生活困难的村民。「8」所以,效率问题并不必然阻止一个村庄在土地产权界定上采用生存优先原则。

本文的观点是,土地集体所有制要在村庄内部实现济困目标,必须具备一些严格条件,而这些条件在绝大多数村庄却又很难具备。因此,对我国绝大多数村民来说,即使他们希望依靠集体土地为自己提供生存保障,也注定是靠不住的。如果上述观点能够成立的话,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道德“合法性”就大打折扣,我们就应反思:如果牺牲经济效率只能换来均平,而不能真正为农民提供生存保障,这种代价是否值得?

我们验证上述观点的办法是,先通过博弈模型,在一般意义上推导集体土地实现济困目标的必要条件;然后,研究一个成功地实现了济困目标的村庄案例,考察我们在逻辑上推导的必要条件是否与村庄经验相符,分析这样的条件能否推广到其他村庄。如果我们在这个特殊村庄看到的济困目标的实现条件也是其他村庄实行济困目标的必要条件,却又在绝大多数村庄难以具备,我们就论证了上述观点。

二、成员权优先,还是生存权优先——一个理论假说

在村庄内部,以集体土地实现均平目标和济困目标,意味着对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采用两种不同原则:成员权优先原则和生存权优先原则。前一项原则是指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主要按人口均分,至多提取少量的土地收益用于村庄公共事务;后一项原则是指土地的收益应优先保障村中孤寡老人、贫困村民、劳动能力弱的村民之基本生活需要,即保障村中弱者的生存需要,如有余,再平均分给每位村民。显然,这两项原则不是完全独立的,因为成员权包涵了一定程度的生存保障;「9」却也不完全等同,因为当人均耕地不足为生时,成员权优先原则不能为村民提供生存保障,此时,只有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才可能保障村民的基本生存需要。「10」

对每一位村民来说,是支持生存权优先原则,还是支持成员权优先原则,首先取决于其对未来风险与现期收入的权衡。生存权优先原则降低了每位村民的生活风险,但也相应降低了他在年富力强时期的收入水平,因为他每年都要交出一部分按成员权应得的土地收益,以便集中起来用于救济当年村中的弱者。反之,成员权优先原则提高了每位村民在年富力强时期的收入水平,同时也增加了他的生活风险,因为每位村民只能依靠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应对风险。我们假定村民具有风险规避的倾向,如斯科特所说,农民的选择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斯科特,2001:13-27)。这意味着,村民为了降低未来的生活风险,愿意交出适当的土地收入,集中用于村民的生存保障。

既然如此,为什么大多数村庄实行的是成员权优先原则,而不是生存权优先原则?其原因在于,村民在这两者之间作何选择,依赖于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由于生存权优先原则需要集中一部分土地收益,还需要甄别谁是村中弱者,因而需要一位公共资金托管人,由这位托管人代管和分配集中的公共资金;相反,由于成员权优先原则不需要集中土地收益,只需要在平分土地经营权时有一位村庄主事人,这位主事人无需成为公共资金的托管人。因此,村民支持生存权优先原则的前提是,集中的土地收益必须真正用于保障村民的生存安全,这就要求村庄主事人(即村庄领导人)必须是村民充分信赖的资金托管人。为此,我们提出如下理论假说:

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过程中,如果村庄领导人是村民所信任的资金托管人,村民愿意选择生存权优先原则;反之,如果村庄领导人不是村民所信任的资金托管人,他们将反对采用生存权优先原则,支持成员权优先原则。

用上述假说来推断村庄的选择结果,还需要考虑村民能否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如果村民能够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而且他们又希望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他们就可以选出一位值得信任的领导人,并监督他(她)实施这一项原则。然而,在我国当代乡村政治中,村民还不能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只能接受既定的领导人。「11」在此种约束条件之下,我们预期只有个别村庄领导人碰巧也是村民充分信任的资金托管人。

因此,我们从上述假说中推断出如下结论:

如果村民可以选择土地的经营方式和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但不能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只能接受既定的领导人,那么,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上,大多数村庄将采用成员权优先原则,只有个别村庄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

从总体上说,上述推断与当前村庄层面的宏观事实相吻合,而且能够解释近30年村庄内部产权界定原则的演变。在人民公社时期,我国所有村庄(即大队和生产队)在集体土地的收益分配上,统一执行中央政府规定的分配政策,这种政策偏向于生存权优先原则。「12」然而,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大多数村庄放弃了生存权优先原则,转向成员权优先原则。当然,导致这一转变的原因与公社体制的低效率有关。但是,我们在上文已指出,在村庄可以选择土地经营方式的前提下,效率问题不会阻碍一个村庄继续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按照上述理论假说,1980年以后,大多数村庄放弃生存权优先原则的原因是,村民在获得选择土地经营方式和收益分配办法的权利之后,由于不能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使得大多数领导人得不到村民的充分信任,因此只能放弃生存权优先原则。

上述分析说明,我们提出的理论假说能够得到宏观层面的经验支持。接下来,我们将运用博弈模型和村庄案例,进一步在微观层面上检验上述假说。

三、对假说的逻辑验证——博弈论分析

上述假说能否成立?我们首先用博弈模型进行逻辑验证。建立博弈模型的原因是,在村庄内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采用何种原则,既不是完全由法律决定,也不是纯粹的自发演化之结果,而是在村庄领导人的主持之下,村民参与选择的结果,故可以看成是村庄领导人与村民之间的博弈结果。在博弈模型中,生存权优先原则和成员权优先原则分别对应于两种不同的博弈均衡。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寻找不同均衡发生的条件来验证或否定上述假说。如果我们从博弈模型中推导出“生存权优先”的均衡条件和“成员权优先”的均衡条件与上述假说中给出的条件是一致的,我们就从逻辑上验证了假说。

(一)博弈的参与人:领导人与村民

在博弈模型中,我们首先假设,村庄领导人是外生的,而且领导人的产生过程与村民选择土地产权界定原则无关。这就是说,村民只能接受既定的村庄领导人,他们不能依据候选人是否值得信任、是否主张生存权优先来选择一位领导人,然后让这位领导人去推行他们认同的产权界定原则。这一假定的现实依据是,在一般情况下,村庄领导人是村支部书记,而不是由村民选举的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是由村庄党员选举产生,再由上级党委任命的。在决定支部书记人选上,上级党委具有很大影响力,普通村民基本上没有影响能力。至于村委会主任,虽然要经过村民选举而产生,但大多数村庄实行的是所谓交叉任职,即由支部副书记出任村委会主任,这就进一步加强了支部书记的权威。

因此,在村庄内部决定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原则时,村支部书记就是当然的村庄领导人,村民只能针对在任支部书记的特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产权界定原则,而不能反过来——依据自己认可的产权界定原则,选择实施这一原则的支部书记。

由于村庄领导人是外生的,故在博弈过程中,领导人的特征也是外生给定的。对村民选择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原则而言,他们所关心的领导人的特征是廉洁程度与领导能力。廉洁程度无需解释,领导能力是指领导人在村庄公共事务上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能力,如果缺乏这种能力,即使领导人廉洁奉公,也很难筹措、管理和使用好村庄的公共资金。我们把村庄领导人的廉洁程度和领导能力合称领导人在村民心中的“可信程度”.在村庄内部,村民能够充分地知晓领导人的个人信息,因此,领导人的“可信程度”是每位村民都知晓的公开信息。

按照可信程度来划分,村庄领导人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的领导人在村民心中有较高的可信程度,我们称之为“高可信程度的领导人”;一种类型的领导人在村民心中没有多少可信度,我们称之为“低可信程度的领导人”。领导人可信程度的高低是影响村民选择产权界定原则的重要因素。

我们把村民简化成一种类型,即每位村民都面临着生活风险,且都希望规避风险。这意味着,在村民认为合算的条件下,都愿意放弃一定的现期收入以获得生存保障。

(二)领导人和村民的策略选择

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过程中,面对村民希望解决的生存保障问题,领导人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有所作为”,一种选择是“不作为”.“有所作为”的策略是帮助村民解决生存保障问题,也就是主张生存权优先原则,并提出相应的实施方案;“不作为”的策略是不帮助村民解决生存保障问题,按成员权原则一分了事。我们假设,领导人都希望在村庄事务上有所作为,这可以提高他在村民中的威信和自身的成就感。

因此,领导人将优先选择“有所作为”的战略——主张生存权优先原则,只有当他预见到村民不支持他主张的生存权优先原则时,他才迫不得已选择“不作为”的策略。

如果领导人选择的策略是“有所作为”(即主张生存权优先原则),那么村民的策略有两种,一种是“同意”,一种是“不同意”.如果村民选择“同意”,那么生存权优先原则就构成领导人与村民之间的纳什均衡,集体土地的产权将按这一原则来界定;如果村民选择“不同意”,那么生存权优先将被成员权优先所取代。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村民在何种条件下将选择“同意”,在何种条件下将选择“不同意”。

若要村民同意按生存权优先原则来界定集体土地的产权,必须满足这样一个条件:即在村民看来,集体土地提供的生存保障,在效用上必须超过所付出的代价。我们用u记集体土地按生存权优先原则界定产权时,为村民提供的生存保障之效用。要获得这一项效用,需要有相应投入。一项投入是每位村民都必须贡献出一份土地租金,其价值记为r,即r是原本可以直接分给每位村民的人均土地租金,因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现在必须集中在村集体手中,用于救济当年村中穷困者。

另一项投入是村庄领导人的领导能力和廉洁奉公的精神,记为s,即s衡量村庄领导人的“可信程度”.我们取0≤s≤1,意为领导人的可信程度越高,s值越接近于1;反之,s值越接近于0.所以,对每个村民而言,集体土地提供的生存保障效用u=u(r,s),且是r与s的递增函数。这是因为,能够集中的土地租金r越大,对村民的生存保障程度也越高;领导人的可信程度s越高,说明领导人越有能力管理和运用公共资金,越不会侵吞公共资金,故由集体土地的租金向村民提供生存保障也越有效率。在这两种情况下,集体土地所提供的生存保障对村民的效用都随之提高。

经过上述分析,如果领导人选择的策略是主张生存权优先原则,村民的策略选择可以简化为如下决策问题:

将作为投入的人均租金(r)同集体土地提供的生存保障效用u(r,s)进行比较。如果r>u(r,s),即村民们认为集体土地提供的生存保障不足以补偿每个人投入的租金,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们将选择“不同意”,即要求放弃生存权优先原则,把土地租金直接分给每位村民。反之,若r≤u(r,s),村民们将选择“同意”,即同意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

(三)生存权优先原则构成博弈均衡的条件

根据上述分析,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问题上,村庄领导人是否主张生存权优先,要看村民如何评价,这种评价取决于村民在r与u(r,s)之间的比较。由于u(r,s)是r和s的递增函数,因此,u(r,s)与r和s的关系可以用图1表示:

图1显示,集体土地为村民提供的生存保障效用u(r,s),随村庄领导人的可信程度增大而提高,在图中表现为u(r,s)曲线随s增大而向上移动。其中,村庄领导人的可信程度存在一个临界水平s0,如果领导人的可信程度小于s0,则无论r是多少,都有r>u(r,s)。这意味着,由于领导人的可信程度较低,村民不相信领导人能够管理和运用好公共资金,此时,集中土地租金为村民提供生存保障,在效用上一定小于投入的租金r.只有当村庄领导人的可信程度达到或者超过s0,即是村民们认可的“高可信程度的领导人”,才存在适当的r值,使得u(r,s)≥r,村民也才愿意将适当的土地租金集中起来用于生存保障。

因此,s0是村庄领导人主张生存权优先原则的临界可信度,只有达到这个临界可信度,生存权优先原则才能得到村民的支持,此时,r0是村民愿意投入的土地租金上限。

因此,在村民与村庄领导人之间的博弈中,视领导人的可信程度之高低而有两个不同均衡。当村庄领导人的可信程度s≥s0时,而且集中的土地租金处在图1所示的适当范围之内(即r≤r1,或r≤r0),他将选择“生存权优先”,村民将选择“同意”。这意味着,在领导人具有高可信程度时,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将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济困目标可以实现。当村庄领导人的可信程度s

四、一个实行生存权优先的村庄

虽然前述假说在逻辑上可以成立,但我们的分析仍有许多有待澄清的地方,比如,什么样的领导人才是高可信程度的领导人?这样的领导人在大多数村庄存在吗?高可信程度的领导人如何推行生存权优先原则?回答这些问题,仅仅通过抽象的模型很难说清楚。接下来,我们研究一个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的村庄,考察这个村庄如何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这个村庄的领导人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一)崖口村土地收益的分配:工分、口粮、养老院「13」

崖口村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南海滨,属中山市南朗镇管辖。在人民公社时期,崖口村是一个生产大队,现为行政村建制,下辖八个自然村,自然村之间紧密相连,俨然是连为一体的大村庄。全村现有人口3000余人,劳动力1500余人,土地面积约36平方公里。与中山市其他村庄相比,崖口村的独特之处在于,自1981年以来,该村的集体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一直由生产队耕作3000亩稻田,「14」实行以生存权优先为原则的“集体生产,按劳分配”。

崖口村的土地经营方式是一种特殊的“两田制”。按经营方式划分,村庄的全部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稻田,面积约3000亩,由生产队集体耕作;其余的土地(主要是由滩涂围垦的养殖场)面积约10000亩(2002年的数据),由村庄行政机构出租给商人经营。崖口村的“两田制”与其他村庄的“两田制”有一个区别,那就是不对外出租的那部分土地并不平均分给每位村民,而是实行集体耕作。尽管有这一点差别,崖口村的“两田制”仍然具有两个基本作用。第一,它基本上解决了土地经营的效率问题。虽然生产队耕作稻田的效率不高,由于大部分土地资源实行了出租经营,故从总体来看,崖口村的土地经营效率并不低。第二,在土地收入分配上有利于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我们将在下文详细论述这一点。

相应于“两田制”,崖口村每年来自土地的收入也分两块:一块是稻田收入,一块是土地出租收入。以2002年为例,当年崖口村各生产队出产稻谷38417万斤,按市场价每斤017元折算为269万元,扣除生产成本106万元(包括化肥、农药、柴油、种子、农机、农业税等,不包括劳动报酬),可用于分给村民的净收入是163万元。2002年,土地出租收入约464万元。两类收入合计为627万元,这是2002年崖口村集体土地的全部净收入。「15」在扣除村庄行政机构和公共事务开支之后,这笔土地收入很难维持3000多村民的生计。如果将这笔土地收入平均分给每位村民,或者将全部土地平分给村民耕作,部分能力较弱的村民将面临生活困难。

我们现在来看崖口村如何分配这笔土地收入。崖口村的收入分配是按四大项进行的,分别是生产队出工的劳动报酬、村民福利、干部工资与行政办公费、村庄公共建设。2002年,村庄公共建设支出为47万元,包括兴建和维护道路、排灌设施、农业基础设施和村庄公共设施等开支;干部工资与行政办公费约67万元,其中,干部工资约56万元,办公费约11万元。干部工资和办公支出总额较大,原因是村庄行政机构经营事务多,管理人员多,但每个人的工资水平并不高,「16」办公支出在村庄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也不高。扣除干部工资和办公支出、村庄公共建设支出,余下535万元用于支付村民的劳动报酬和村民福利。「17」

在上述四个分配项目中,真正反映崖口村土地收入分配特点的,是生产队出工的劳动报酬和村民福利这两个项目,其余两个项目是每一个村庄都有的,支出水平也没有特别之处。以下我们仅叙述村民的劳动报酬与村民福利。

1.村民的劳动报酬——“按劳分配”

土地收入的大部分是以“按劳分配”方式支付给在生产队和农机站出工的村民。2002年,此项“按劳分配”总额约为458万元,其中支付给生产队出工的村民426万元,支付给农机站出工的村民32万元。「18」此处的“劳”,特指村民在村庄集体干活的劳动量,用“工分”来计量。这意味着,不参加集体劳动的村民,不能以按劳分配的方式分享土地收入。

以下我们以生产队为例,说明这种分配方式。

生产队的“按劳分配”有两个关键环节。第一个环节是记工分,这项工作由各个生产队自己负责。每个生产队都有一位记工员,负责记录每位村民在生产队劳动的工分,到年底计算出村民当年工分数和生产队总工分数。第二个环节,计算每个生产队的工分值,这一项工作由村庄会计负责。每年底,村庄会计核算出每个生产队应从村庄分得的劳动报酬总额。生产队这项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生产队把当年生产的稻谷交给村庄,村庄支付的稻谷生产报酬;一是生产队完成村庄安排的公益劳动,村庄支付的公益劳动报酬。在计算出各生产队应得劳动报酬总额之后,将其与当年生产队总工分数相除,即为各生产队当年工分值。

2002年,13个生产队生产稻谷38417万斤,村庄按111元/斤的价格计算生产队收入,「19」再扣除村庄垫付的稻谷生产成本57万元,当年生产队收到稻谷生产报酬为366万元。此外,2002年生产队完成村庄安排的公益劳动,包括整修道路、植树造林、清理垃圾等工作,共得公益劳动报酬60万元。两项合计,2002年生产队应得劳动报酬总额为426万元。「20」此项报酬在年底支付给各个生产队。各生产队再根据当年工分值和每位村民的当年工分数,计算每位村民的劳动报酬(见表1)。

2.村民福利———口粮与养老院

在按劳分配之外,崖口村为村民提供的社会福利主要是口粮和养老院。2002年,这两项支出约77万元,其中,口粮补贴约57万元,「21」

养老院(包括村民的困难补助和退休干部补助)约20万元。

“口粮”由村庄每年向村民分配,粮食来源即是各生产队生产的稻谷。分粮资格的认定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未成年人(16岁及以下)与老人(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为非劳动力,这些人的分粮资格以村籍为据,只要户口在崖口村,均按相应标准分配口粮。分粮标准见表2.

第二种情况,处在劳动年龄的村民,只有在村庄集体就业才有分粮资格,其分粮标准为64斤稻谷/人?月。

口粮作为社会福利,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村庄向所有未成年人和老人免费供应口粮;第二,处于劳动年龄的村民须交纳少量口粮款,价格为0135元/斤,这个价格只相当于市场价的一半。

村民福利的另一个主要项目是村庄设有养老院,免费供养全村无人照料的孤寡老人。目前在老人院生活的老人有30余人,村庄安排专人照顾他们的饮食起居,所需经费也是出自集体土地的收入。

(二)崖口村土地收入分配的基本特征:生存权优先

从表面来看,在崖口村土地收益分配上,似乎只有口粮和养老院才是在保障村民的生存需要;其实,崖口村的“按劳分配”才是生存权优先原则的主要实现方式。这是因为,生产队和“按劳分配”为崖口村民提供了最后的就业保障———那些在市场上缺乏竞争能力的村民可以留在生产队出工,实际上发挥了为弱者提供生存保障的功能。

在崖口村,“按劳分配”是一种特殊的土地收入分配规则,它将每位村民在生产队所付出的劳动时间,同他(她)的土地收益权联系起来,一个人在生产队付出的劳动时间越多,他(她)获得的土地收益也越多。

这种土地收益的分配方式能够达到为弱者提供生存保障的目的,有三个原因。第一,崖口村的13个生产队都是开放的,村行政机构不限制村民的择业自由,村民可以自由进出所属的生产队。如果某位村民在市场上找到一份收入更高的工作,或者有能力经商办企业,他可以离开生产队;如果有一天他在市场上失业了,或者经商失败了,他再回到所属的生产队出工。所以,崖口人把在生产队出工称作“铁饭碗”,意为一个人即使在外面混不下去,回到生产队仍有一碗饭吃。第二,生产队的工作比较轻松和简单,重活和累活大多由拖拉机和收割机来干;且工作时间较短,每年出工约200天,每天平均工作4个小时,适宜由劳动能力弱的村民和年纪较大的村民承担。第三,在生产队出工的收入可以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但又明显低于市场工资,这一点保证了只有市场竞争的弱者才愿意留在生产队,强者会到市场上赚取更高的收入。

总之,崖口村的“按劳分配”把市场竞争中的强者暂时排除在土地收益的分配之外,却为弱者提供了适宜的工作和生活保障,故我们说此种分配方式体现了生存权优先原则。

五、村庄领导人的特征

用“按劳分配”的方式分配土地租金,需要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在村庄内部,必须保留一个集体生产部门,否则无法安排村民劳动。第二,那些不参加集体劳动的村民必须暂时放弃土地租金的分配资格。

前一个条件也许容易达到,后一个条件则可能有很大争议。以2002年为例,当年生产队和农机站分配的资金总额是458万元,扣除生产队出产的稻谷净收入163万元,余额295万元即是土地资源的出租收入。

按人口数平均,2002年每位崖口村民交给生产队和农机站“按劳分配”的土地租金将近1000元。因此,对于那些不参加集体劳动的村民来说,每人都放弃了近1000元的租金收入。然而,恰恰是这些不参加集体劳动的村民在人数上占多数,在生产队出工的村民只占少数。「22」为什么大多数村民能够接受“按劳分配”呢?「23」

村民能够接受“按劳分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村民面临着市场风险,生产队和“按劳分配”能够帮助他们应对市场风险。但是,仅有这一个原因是不够的。其他村庄的村民也面临市场风险,为什么绝大多数村庄没有采取类似于崖口村的分配制度呢?例如,与崖口村毗邻的泮沙村,耕地面积、人口数与崖口村相近,自然条件、耕作技术、风俗习惯更是与崖口村一样,但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上,就没有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而是实行成员权优先原则。「24」因此,还应该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我们认为,这个“其他因素”是村庄领导人。

崖口村的领导人是党支部书记陆汉满。陆汉满自1974年起一直担任崖口村(崖口大队)支部书记,迄今已有30多年。1981年,中山县推广家庭承包责任制,动员各大队和生产队把土地分到各个家庭耕作。

陆汉满不赞成分田到户,提出继续按“集体生产,按劳分配”的路子走下去。陆汉满这样做的理由和村民支持陆汉满的原因,都直接与他的思想观念和道德人格有关。

(一)思想观念

陆汉满对穷人和弱者怀有深深的同情,对富人则避而远之。他奉行的原则是“只帮穷人,不帮富人”。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只做雪中送炭,不做锦上添花”。崖口支部副书记谭锦廉这样解释这句话的涵义:

陆书记的政策主要是为没有出路和没有能力的穷人提供帮助。如果你有本事出去赚钱,他也不拦你。如果你没有本事,愿意留在生产队,他愿意帮你找碗饭吃。(曹正汉,2004:134)

陆汉满的“只帮穷人,不帮富人”,包含两个原则:第一是为弱者提供劳动机会,第二是按劳分配。他认为,劳动能力弱的人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找到一碗饭吃,这就需要将他们组织起来,用集体的力量为这些人提供帮助;但帮助的办法不是把钱直接分给他们,而是为他们提供劳动机会,按劳动分享集体收入,即按劳分配。最为陆汉满称道的是,崖口人没有失业风险。有能耐的可以自己经商办企业,有技术的可以到外面的工厂受聘,没有能耐没有技术的人,可以留在生产队。即使是那些劳动能力最弱的人,也还可以由生产队安排放牛,每月也有500-600元的收入,不愁没有饭吃。2000年,有位领导同志到崖口,问:崖口的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很高,用拖拉机耕田比牛耕效率高,为什么还要养这么多牛?陆汉满答:

有些事情,你会觉得我们很傻,很保守。这个年代还养这么多牛?但是,如果取消了耕牛,我们崖口村就将有好几十位村民失去工作机会,他们没有牛放,没有驶牛工做,又做什么呢?我们现在所做的,是安排愿意就业的人都有工做,使他们能够心安理得地通过劳动获取报酬,自食其力。(曹正汉,2004:137)

(二)道德人格

陆汉满不但愿意帮助穷人,而且能够做到廉洁奉公,这在崖口村早已妇孺皆知。我们举几件崖口村民都熟悉的事情,从中可以了解陆汉满的道德人格在村民心中所产生的影响。

第一件事情。陆汉满曾经家庭负担重,生活一直很清苦,但他安于清贫,不以权谋私。1991年,儿子志农高中毕业,陆汉满的一些老朋友,包括珠海市、中山市和翠亨镇的一些领导,都提出帮志农安排工作,都被陆汉满回绝了。他让志农到陆家生产队(七队)下田干活,与村民一道插秧、施肥、扛谷子。志农不理解父亲的用心,对父亲耿耿于怀,决心不指望父亲,靠自己干一番事情。他说:

91年我在生产队出工挣了2500元,我拿这笔钱买了一只小艇开始养蚬,买艇共需4500元,欠了人家2000元。此后,我就没有再花过家里一分钱。当时,蚬场的位置在崖口海滩的外侧。92年父亲知道了我在养蚬,他竭力反对。我不理他,也不找他,自己干自己的。91年到94年,我是自己驾小艇捞蚬,非常辛苦,两只手裂了很多口子。这段时间我没有挣到多少钱,只是自己挣自己的人工钱。94年之后,蚬场扩大了,我才开始赚点钱。我在崖口什么事都办不了,什么章都盖不了,我搞蚬场是找镇和市渔政大队,我向镇和渔政大队办手续,向渔政交费,合理合法。

后来,这些蚬场陆续被崖口围垦,按道理应该补偿给我,3岁小孩都知道我投了蚬苗、下了本。别人放了蚬苗,村里都给补偿,但父亲就不同意补偿给我。我不愿意毁了我父亲一生的名节,不补偿也就认了,连同我的两个搭档也没有补偿。

94年我不想再在大队出工,报考了中山巡警,培训了3个月,觉得没意思,又回到崖口养蚬。但父亲认为我没有一份正当的职业是不好的,要我再到大队出工,跟满成管围垦,一直干到现在。

其实我真不愿意在大队出工,只是父亲要我这样。我拿大队一份工钱是受之无愧的,大队交待我的事情,我做好它,做完了大队的事情,我还要管我的蚬场。现在,我的蚬场有一部分在中山地界,一部分在珠海地界,我还有二个搭档,最近又增加了一个。我的手机、摩托都是自己买的,我不到大队报销一分钱。

92年地产风时,我父亲顶住不卖地,人家就找到我,让我搞定我父亲,然后给我一亩5万元的酬谢。他还告诉我一个方法,若我父亲不同意,就装着自杀。我当时年轻不懂事,真这样做。我父亲坚决不答应,我在家里拿绳绕在横梁上要上吊,我父亲也拿来一根绳子,他说,要死的话,我们父子俩一起死!(曹正汉,2004:145-146)

第二件事情,陆汉满的工资在村干部中是最低的。村干部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津贴构成,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200元,津贴按基本工资的10%,村干部实际工资每人每月1320元。陆汉满一直不拿10%的津贴,每月除了1200元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收入。这一点崖口的干部群众都是清楚的。

第三件事情,陆汉满很怕占公家的便宜。比如,陆汉满从来不陪客人吃饭。经常有一些客人到崖口来看看,上级政府的领导有时也下来了解情况、布置工作,还有同崖口村有租赁或合作关系的客商,请客吃饭在崖口村是很平常的事情。来了客人是否要请吃饭,一般由陆汉满开口安排。陆汉满本人不会陪客吃饭,他回家自己做饭吃。熟悉的客人都知道这一规矩,遇有不熟悉这一点的客人,其他干部也会出面解释,说陆书记从不陪客人吃饭。陆汉满不但在崖口村是这样,就是去镇上开会,也不吃镇政府安排的工作餐。

这些事情能够长期做下来,确实不容易。崖口村民信赖和支持陆汉满,首先是因为他能够做到廉洁奉公。道德的力量是直透人心的。

正是由于具有很高的道德权威,陆汉满才有能力推行生存权优先原则。

六、崖口村的特殊性与普遍意义

我们已经在逻辑上推论,在村民不能自由选择和充分监督领导人的条件下,一个村庄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上,若要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其前提条件是现任领导人必须是为村民充分信赖的资金托管人。这样的领导人碰巧在崖口村出现了,所以,崖口村一直实行着生存权优先原则。

问题是,崖口村的做法能够推广到我国大多数村庄吗?不能。即使在崖口村,也不能保证在陆汉满之后,村庄领导人仍然是村民充分信任的人。其原因在于,陆汉满获得村民的信任,是依靠他本人的道德约束,不是依靠普遍存在的制度约束。以现行的村庄政治格局,陆汉满在当上支部书记之后,可以不奉行“只帮穷人,不帮富人”,也可以不那么廉洁。如果是这样的话,崖口村民也就不愿意将土地租金集中由村庄行政机构进行再分配了。显然,要求每一位村庄领导人依靠个人的道德约束做到廉洁奉公,以此获得村民的信任,是过于苛刻的要求。从这一点来说,崖口村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是一个带有偶然性的特殊案例,在中国农村没有普遍性。但是,这个特殊案例却有助于说明一个一般化道理:

在当代中国乡村政治中,村庄领导人同时也是村民心中高可信程度的人,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因而对村民来说,是可遇不可求的。因此,在绝大多数村庄,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将实行成员权优先原则,不会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

七、结论

在当代中国乡村,由于大多数村庄的人均耕地维持不了一位村民的生计,因此,村民能否依靠集体土地获得基本生存保障,依赖于村庄领导人是否是村民信任的资金托管人,且是否有帮助村民解决生存保障问题的意愿。如果没有这样的领导人,村民只好放弃对生存保障的要求,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将采用成员权优先原则。然而,在现行乡村政治制度中,一个村庄要出现这样的领导人,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小概率事件。所以,在大多数村庄,土地集体所有制只能实现均平目标,不能真正为村民提供生存保障。

虽然我们验证上述结论用的是一个博弈模型和一个村庄案例,在经验研究上显得单薄,但是,如果我们将当代村庄的集体土地与历史上的族田、义庄相比较,我们的结论就显得合情合理。历史上的族田、义庄是族中公产,这与现在的集体土地是村庄公产相似。然而族田、义庄的收入优先用于族内扶危济困,其产权界定具有生存权优先的特征(李文治、江太新,2000:44-45),这又大异于当代大多数村庄的集体土地之收入分配。导致这一差别的主要原因是,族田、义庄由族中长老管理,长老是族中年高望重的人,一般来说都受到族人信任;而当代村庄的领导人是村支部书记,支部书记不是村庄长老,在大多数村庄,他们也不是村民能够信任的资金托管人。

上述结论动摇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道德基础,它迫使我们反思:牺牲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农民转向工商业和进入城市就业的能力、降低农民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如果只能换来均平而难以实现济困,这种代价是否值得?因为仅以均平为目标的话,无需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只需一次性地将土地均分给农民,赋予农民自由处置土地的权利,即可基本实现。虽然后一种实现均平的办法不能保证若干年后每位农民仍有均等的土地,但农民转向非农就业的能力提高了,这将有助于农民和他们的后代无需依靠土地而获得生活来源。这不正是大多数农民的出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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