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抵、退”和“补、罚”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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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实务中,国家为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扩大经营和鼓励产品出口创汇,区别不同情况对纳税人的税款采取“减、免、抵、退”

的优惠政策,而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则采取“补、罚”税款的措施。这是税收调节国民经济的一种手段,在会计处理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正确反映。本文拟以生产企业为例对此作初步探讨。

一、税收“减、免、抵、退”的会计处理

(一)实行“减、兔”办法的会计处理

1.内资各类企业经批准的减免税:①按照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额,除个别指定用途以外,应统一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结转“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科目单独反映;②税法规定以外经批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记人“补贴收入”科目,列入当期损益。2.外资企业(包括港、澳、合资企业)经批准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在减免税期间其减免税额不作会计处理。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减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一律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执行。

(二)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办法的会计处理

1.“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再由税务机关按照不同产品的退税率退税。①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出口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规定的退税率),借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计算出不予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收率一退税率)],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②按照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的应交增值税上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③收到税务机关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④因不符合退税规定,退税凭证不全等造成无法退税的,或者实际收到的退税款与原申报退税款不符的,应调整出口货物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科目。⑤对已申报的退税货物,如发生退关退货的,应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补交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予退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

2.“先征后返”是指对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及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应先按照税法规定的征收率征税,然后经批准税收返还。在实际收到返还税款的当期,作如下会计分录:①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②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计人当期损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科目。③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增值税,计人当期损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增值税返还”科目。

(三)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会计处理

“抵”是指生产性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务机关可将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反之,未抵顶完的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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