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固定资产税收筹划及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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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为此就出现了是售价超过原值比较有利,还是低于原值比较有利的税收筹划,以及对缴增值税的相关账务如何处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与企业所得税前利润是否有关等问题。

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欲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轿车一辆出售。该汽车原值3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预计发生转让费用50000元。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请以所得税前净收益来确定哪个方案更好及全部账务处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价格301600出售,则需纳税

应纳增值税= 301600÷(1+4%)×4%/2=5800(元)

应纳城建税=5800×7%=406(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税前净收益=301600-(300000-100000)-50000-5800-406-174=45220(元)

可以看出增值税已从损益中扣除,因为出售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行为,所有项目最终进入损益。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 固定资产 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 银行存款 3016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3016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 银行存款 50000

(4)根据税法规定:出售价高于原值时, 则需按4%减半纳税增值税。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8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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