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2、财会[2001]43号第九问: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
答;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时,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期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例:2005年3月6日征用土地30亩,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契税300万元。土地使用证使用年限50年,7月6日开发该土地建厂房,先后共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500万元。12月6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房屋折旧年限按20年,残值率为5%.会计处理如下:
3月6日: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00
贷:银行存款300
每月摊销=300/50/12=0.5万元
3月-6月每月作分录: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0.5万元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0.5万元
摊余价值=300-2=298万元
7月6日后:
借:在建工程298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98
借:在建工程500
贷:银行存款(工程物资等)500
12月6日:
借:固定资产798
贷:在建工程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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