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外企业税收上存在的问题

打印本文 - 下载本文〗〖0条评论 - 0推荐〗〖字数:2700字〗

近期,保税区地税分局以“责成企业自查、结合税务机关重点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了对区域涉外企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共计补缴各类地方税款、滞纳金等 382. 25万元,其中补缴外籍个人所得税38.48万元、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34.23万元、营业税58.02万元、房产税80.92万元、印花税160.75 万元、教育费附加0.91万元、加收滞纳金8.94万元。从专项检查情况来看,暴露出当前涉外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不少问题以及税务机关在对涉外企业征管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

一、当前涉外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专项检查,暴露出当前涉外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问题不少,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设备进口过程中,对随同设备价款一并支付的或支付给境外企业的设备价款总额中包含的如安装、咨询、培训、指导服务等营业税应税劳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这一问题不但发生在处于生产经营筹建期内的企业中,连开业多年的有些企业也存在这类问题,如某精工机械公司补缴营业税40.29万元、某海天机械公司补缴营业税8.28万元、某日丰公司补缴营业税2.01万元等。这一问题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如果境内涉外企业与境外企业因设备购销等原因尚未结算清价款,或者境外企业是母公司、投资方等性质的单位,涉外企业还可以将向税务局补缴的税款从境外企业扣回来;而一旦上述各种条件消失,一方面涉外企业将承担应扣未扣的法律责任,支付额外的《征管法》所明确的罚金支出,同时税务机关将很难收缴这部分营业税款,税款最终可能流失。

2、大企业忽视小税种。本次专项检查总计补缴印花税160.75万元,超过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而占补缴税种的首位,并占到补缴总额的4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或自行贴花的现象相当突出。

3、大部分涉外企业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不了解,有些稍微知道点政策的企业则普遍反映境外公司从境外支付给外籍人员的收入有无、具体多少等情况,他们不清楚也无法扣缴,造成这块税收的大量流失。许多企业都会说明本单位“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均已按规定全额代扣代缴”,但是深入了解下去才发现所谓的已按规定全额扣缴指的是企业对本身支付给外籍人员的3500-6000元/月收入已申报纳税,至于境外支付部分的工薪收入在某种情形下也必须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的概念全然不知。有些企业对那些常住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这样的年收入水平及纳税情况,感觉到的确是太异常了,根据税务机关的政策提醒主观上想在这方面认真地自查一下,但不知道如何去扣缴或让外籍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以至于不了了之。

4、其它的如房产税、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等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本次专项检查自查补缴税款金额最大的1户单位,就是某家具公司的应补房产税(自用房产)51.01万元;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单项补缴金额最大的则是各方面申报纳税相当良好的某重工公司,补缴金额20.5万元(同期已缴个人所得税288.42万元)。

二、税务机关在对涉外企业征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当前涉外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一方面是企业的原因,但同时也反映出税务机关在对涉外企业征管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

1、政策宣传与辅导缺乏针对性。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政策需求,税务机关的确不可能去做“一户一宣传”的保姆式政策辅导工作,但同一行业中的相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内容很接近,他们的政策需求有很多的共同方面,我们可以针对同一行业、或不同行业中的相似企业调查摸底,从而展开针对性很强的政策宣传与辅导。如对较大型的生产型涉外企业来讲,他们的基本模式是:建造生产经营用房  境外采购大型机器、设备  生产运作  逐步扩大规模。相应的,建造、购销等合同印花税、房产税、代扣代缴应税营业税以及外籍个人所得税等方面内容就成了他们主要的政策需求。因此如果能这样针对性地辅导某一块企业,才可能更有效地起到作用,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2、印花税的管理严重滞后,没有允许让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报批实行“按季申报”或“按年申报”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这是目前税务机关普遍的问题。现行的印花税政策主要还是88年出台的印花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6年来税务机关虽零零碎碎地补充了一些如运输发票贴印花税、计算机联网购销无书面凭证不贴印花税等规定,但没有从根本上去修改政策的框架以适应当前企业的经济活动。 88年出台该条例时,不会想到现在企业的每月经济活动总量有如此巨大,经济领域所产生的合同有这么多种多样;也不会想到计算机在各个领域的发展有今天这样的变化。尤其是一些大型的生产性涉外企业,每月的经济活动总量很大,所产生的各类合同、协议、或要货定单、采购单以及运输发票等具有合同性质的结算单据,数量不胜其数。要让会计人员每月从各部门中收集完整上述的大量资料,再像税务人员一样精通地分类区别哪些应征税,然后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贴花更不可想像),实在是件不可能的任务,企业就算配备专职的“印花税办税人员,如果不能借鉴计算机的帮助(事实上因88年印花税条例的核心思想是以有无书立书面合同来界定是否征税的原则,因此现在企业会计人员无论计算机管理有多先进,合同印花税还是靠手工操作),如果还是要按月申报,事实上仍可能做不好。

3、外籍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征管查手段与方法欠缺,体现在征、管、查各个环节上。政策上,针对这方面的专题宣传、培训与辅导等工作没有跟上,不但企业方面(主要是中方会计或人事等办税人员和外籍人员本身)对政策了解很少,而且税务人员自身对这块政策熟悉的也不多。管理上,对所管辖范围的企业内有无外籍人员、来自何地、主要在干什么、居住时间大致长短如何,区域内大约有多少外籍人员,怎样申报收入、纳税等概况掌握很少。稽查上,不少人存在畏难怕查的心态,同时对该如何查的方法陌生,如果一个稽查人员对某涉外企业想专题查外籍个税,可是方法又不对,那很可能从进企业到出来不会超过十分钟。再者,从大范围来讲,目前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二种方式并存,就外籍个税的特殊性,外籍人员未缴纳个所得税的责任在谁不明确。如果责任在于外籍人员没有自行申报收入,那么企业(中方人员)就不会有积极性、责任性去重视外籍个税,缴纳多少全凭外籍人员的素质与诚信;如果责任在于企业(中方人员)没有代扣代缴,那么如何规定让企业(中方人员)去代扣代缴境外公司从境外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又如何操作。以上这些主要方面造成了外籍个税的大量流失。

版权声明: 请尊重本站原创内容,如需转载本范文,请注明原文出处:中国范文模板网
原文地址:http://www.fanwenmuban.com/lw/swytlw/180159.html

    相关评论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