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企业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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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为了节约能源,国家鼓励废旧物资再利用,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规定了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更好的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下面笔者结合实例做一探讨。

某市玻璃制瓶厂,为一般纳税人,其加工工艺是把玻璃熔炼,然后根据客户要求制作成不同型号的瓶子,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主要原料玻璃大部分收购个人送来的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该企业整体税负较高,其原因,主要是进项税额小,进项税额中除煤、水、电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外,收购个人送来的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为此按现行税法针对该企业的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方案一:原料从个人处收购

该玻璃制瓶厂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生产过程中消耗原料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600万元(收购个人),耗用煤120万元(税率为13%)、耗用电70万元(税率为17%)、耗用水10万元(税率为6%)、修理配件等其他耗费11万元进项税为1.9万元,进项税金合计30万元。因该企业收购个人送来的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未取得专用发票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20×13%+70×17%+10×6%+1.9=3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70-30=140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140×(7%+3%)=14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140÷1000=14%

产品销售利润额=1000-600-120-70-10-11-14=175万元

纳税方案二:原料从其他回收公司收购

该玻璃制瓶厂把原料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由收购个人方式改变为从其他回收公司收购,但原料总价由600万元变成660万元,原料成本多付出60万元,这样取得了回收公司开来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便可抵扣(财税字[2001]78号),生产用煤、电、水、修理配件等耗费不变,其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60×10%+120×13%+70×17%+10×6%+1.9=96万元

应纳增值税=170-96=74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74×(7%+3%)=7.4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74÷1000=7.4%

产品销售利润额=1000-660×(1-10%)-120-70-10-11-7.4=187.6万元

纳税方案三:自己成立回收公司

该玻璃制瓶厂单独成立一个具有规定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将该企业收购个人送来的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业务分离出去,两者变成购销关系,但是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国税发[2004]60号):(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3)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应将废旧物资和其它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核算的,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回收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以上政策进行经营。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按照现行税法(财税字[2001]78号)规定销售环节免交增值税,收购环节不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税负为0;回收公司收购后再销售给该玻璃制瓶厂,该玻璃制瓶厂按税法规定便可按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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