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所得税处理“一、二、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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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关键,是掌握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如何计算的。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多种情况都做了不同程度的举例与解释。但是,如果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实质理解不够透彻,有可能感觉比较难理解,所以本文就其中关键的几点来谈谈自己的理解。

1、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条件。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会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包括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小于负债的账面价值两种情况。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包括资产的计税基础小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大于负债的账面价值两种情况。

2、进一步理解,就是当会计利润大于税法利润时,会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会计利润小于税法利润时,会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发生。会计利润与税法利润的差额即是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3、结合以上两点,分三步即可计算出本期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1)计算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税法利润×所得税税率

(2)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3)计算本期所得税费用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综上所属,笔者将其概括为“一、二、三”法迅速掌握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所得税处理。“一”即所得税的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二”即确定暂时性差异是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还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三”即分三个步骤来核算所得税费用。具体操作举例说明如下:

某生产型上市公司(下称甲公司)2007年有关所得税资料如下:

(1)甲公司所得税率为33%;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9.5万元,其中存货项目余额29.7万元,未弥补亏损项目余额19.8万元。

(2)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500万元,其中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因发生违法经营被罚款10万元,因违反合同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可在税前抵扣),工资及相关附加超过计税标准60万元;上述收入或支出已全部用现金结算完毕。

(3)年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年初减值准备为0),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小50万元;转回存货跌价准备70万元,使存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年初余额90万元减少到年末的20万元。税法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抵扣。

(4)年末计提产品保修费用40万元,计入营业费用,预计负债余额为40万元。税法规定,产品保修费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抵扣。

(5)至2006年末止尚有60万元亏损没有弥补,其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9.8万元。

(6)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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