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利用资质进行税务筹划节税
一、利用资质改变纳税人的身份
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如果纳税人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并且在签订建设合同总包或分包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则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例如某酒店建筑工程总造价6630万元,其中各分项工程构成为:桩基工程造价900万元(其中管桩800万元、打桩费100万元);土建工程造价4000万元;空调工程造价500万元(空调器400万元,空调安装及配套100万元);水电工程造价680万元(水电材料600万元,水电安装费80万元);内外墙装修工程造价550万元。此项合同管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19万元。
1、有管桩资质承担管桩工程的税负:
销售管桩增值税=800×17%-119=17(万元)
打桩费应纳营业税=100×3%=3(万元)
城建税=(17+3)×7%=1.4(万元)
教育费附加=(17+3)×3%=0.6(万元)
管桩工程总体税负为22万元。
2、没有打桩资质承担管桩工程的税负:
管桩及打桩费增值税=(800+100)×17%-119=34(万元)
城建及教育费附加=34×(7%+3%)=3.4(万元)
税负合计34+3.4=37.4(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有管桩工程资质可节省税负15.4万元,有资质与没有资质的企业总体税负差别较大。管桩工程项目可以把销售和打桩工程分开进行筹划,其筹划的结果与利用资质进行筹划的效果一样。
二、巧签合同
通过与建筑单位协商,将空调安装工程设备的价值从工程总造价中剔除,由集团公司独立核算的空调工程公司负责安装,空调安装质量由集团公司负责,空调机由建设单位购买,空调机不作为安装价值,这样,建筑公司可节税400×3.3%=13.2(万元)。因为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价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
三、利用总承包资质把工程承包下来后,通过分包转嫁税负
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将上述工程中那些技术难度低,盈利性差的工程项目转包2000万元,则可以转移营业税60万元(2000×3%),城建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60×(3%+7%)]。这样不单可以转嫁税负66万元,同时由于建筑工程价值的构成特点,总承包单位还能获得较大数额的间接费。
四、利用建筑集团优势,设立独立核算的、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并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子公司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一项重要扣除项目,是允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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