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和梁启超宪政思想的几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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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比较严复与梁启超在宪政思想的渊源、目的、实现基础和制度架构方面等方面的异同,可以发现:严复秉持更为明确的英国式宪政思想;梁启超则常把英国式宪政思想和中国传统杂揉合。严复的宪政思想学术气息很浓,文字表达较严谨;而梁启超的宪政思想为现实服务的实用色彩更强,文字表达则有粗疏之处。

关键词:严复;梁启超;宪政思想

严复和梁启超作为近代中国颇有影响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介绍西方近代宪政和发展中国近代宪政思想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比较他们的宪政思想,有利于考察她们宪政思想之得失,也有利于探寻近代中国宪政的艰辛历程。

一、宪政思想之渊源

严复的宪政理念,主要源于其留英期间对西方宪政的近距离观察和学习。严复留学时的英国,正处于“维多利亚”时代,其繁荣触动了他的心灵。他“尝人法庭,观其听狱”,从制度层面及价值观念上探寻西方富强的奥秘。这为他解决中国问题提供了—个现实榜样。西方资产阶级的社会学说。则为他宪政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在留学期间及回国后的很长时间里,严复阅读了大量西学著作,深受达尔文、赫胥黎、斯宾塞、孟德斯鸠等人的影响。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和斯宾塞的普遍进化论,使严复形成了进化论的观。他认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无论是生物界,还是人类社会制度,都处于一个不断进化演进的过程。而且这个过程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缓慢的、由简入繁的,天演只能是改良,绝不是革命,否则便违背了进化的规律。他十分信服孟德斯鸠的学说,精心了《论法的精神》(严复译名《法意》),并加了330余条按语,这是其所有译著中按语最多的一部。孟德斯鸠的国家政治制度学说,为他的宪政设计提供了蓝本。

相比之下。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渊源,则兼有中学和西学。在万木草堂时,梁启超根据康有为的“公羊三世说”,认为“据乱世”、“升平世”和“太平世”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三个阶段,分别代表君主专制、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三种不同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由“据乱世”进入“升平世”,然后进入“太平世”,国家制度也相应地由“专制”进入“立宪”,再由“立宪”进入“共和”。但他后因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影响,开始用西学来阐述其宪政思想。梁启超对此说得很清楚:“末学肤受如鄙人者,偶有论述,不过演师友之口说,拾西哲余唾,寄他人之舌于我笔端而已”。比如,他用近代西方的社会契约论论证中国采用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凡两人或数人欲共为一事,而彼此皆有平等之自由权,则非共立一约不能也。审如是,则一国中人人相交之际,无论欲为何事,皆当由契约手段亦明矣,人人交际既不可不由契约,则邦国之设立,其必由契约,又岂待知者而决乎?”秘梁启超还以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作为其立宪主张的理论基础,强调三权分立之制是西方各国“制度最要之原”。“立宪政体,亦名为有限权之政体……有限权云者,君有君之权,权有限;官有官之权,权有限;民有民之权,权有限”。

可以得出:严复和梁启超对于宪政的认同都是其向西方学习探寻的结果。近代西方政治和法律学说,是他们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资产阶级宪政思想的主要理论渊源。只是与严复比起来,梁启超在这方面还受到中学很大的影响。

二、宪政的目

梁启超主张宪政的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政治目的,即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专制,保障民权;二是经济目的,即发展资本主义。梁启超说:“立宪政治者。国民政治也”。宪政实质是国民参与政治,监督政府和官吏,从而减少官吏的违法乱纪和胡作非为。通过立宪限制君权和官权,防止专制,保障民权。立宪可以保障民权,但立宪又必须以民权为基础,否则很难成功。“民权者,所以拥护宪法而不使败坏者也”。“使不幸而有如桀纣者出,滥用大权,恣其暴戾,以蹂躏宪法,将何以待之?使不幸而有如桓、灵者出。旁落大权,奸雄窃取,以蹂躏宪法,又将何以待之?故苟无民权,则虽有至良极美之宪法,亦不过一纸空文。毫无补济,其事至易明也”四。梁启超不遗余力地提倡宪政的另一目的是发展资本主义。他对实业界、商界人士说,改良政治,实行宪政,“然后始可以抵御外国之经济势力”,“其实业始日发达”。

然而,严复倡导宪政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公民自由权利。严复认为:宪政制度下的自由不是个人的随心所欲,而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有“管理”和“治理”的自由,不伤害社会群体利益的自由。“自由者,惟个人之所欲为。管理者个人必屈其所欲为,以为社会之公益,所谓舍己为群是也。是故自由诚最高之幸福。但人既人群,而欲享幸福之实,所谓使最多数人民得最大幸福者,其物须与治理并施。纯乎治理而无自由,其社会无从发达;即纯自由而无治理,其社会且不得安居”。他指出,这种自由对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吾未见其民之不自由者,其国可以自由也;其民之无权者,其国之可以有权也”。“一若民既自由,则国无不强。民无不富,而公道大申也者”。这种自由是国家独立强大的前提条件。因而是宪政制度追求的根本目的。决不能把专制制度下统治者给予人民的点滴物质利益和社会福利,等同于民主宪政制度下人民所追求的自由。就算开明君主所施“仁政”,统治者“以父母斯民自任”,“此在中国将奉其上以神明父母之称,以其身所遭,为千载一时之嘉遇。顾西民则以如是政府,为真夺其自由。而己所居者,乃真无殊于奴隶。故意西语所谓父母政府者,非嘉号也”。

可见,严、梁二人关于宪政目的的看法尽管不完全一致,但对自由的重要性均有足够的认识,而且多少都有点夸张。不过,严复和梁启超的论述在今天看来仍然没有过时。宪政建立和巩固是—个艰难的过程。

三、宪政的实现基础

严复认为西方宪政虽然各有不同,但实现基础都是自由。他反对将立宪等同于法条主义,主张立宪不仅要求君民共同守法和改良制度,而且要求有精神性的体的东西——自由。严复认为,西方现行宪政分为有法无法两类。有法方面就是官兵工商法制明备,无法方面则是人人得其意,即人与人结合形成一个强大的整体。这两方面都比中国单纯的法制强。其原因就是西方社会“以自由为体,民主为用”,每个人作为人都具有自己内有的独立性,有其神圣之处,而中国则没有自由,人人都被三纲束缚。他说:“西洋者,无法与法并用而皆有以胜我者也。白其自由平行以观之,则其捐忌讳,去烦苛,决壅蔽,人人得其意,申其言,上下之势不相悬隔,君不甚尊,民不甚贱,而联若一体者,是无法之胜也。自其官工兵商法制之明备而观之,则人知其职,不督而办,事至纤悉,莫不备举,进退作息,皆有常节,无间远迩,朝令夕改。而人不以为烦,则是以有法胜”。严复认为中国与现代西方国家的区别是自由的有无,即“自由既异,于是群异丛然而生”。

梁启超也认为宪政实现要依赖于人的自由。“我国数千年困于专制。人民天赋权利,未尝得以确实之保障。非采广漠之民权主义,无以新天下之气。”但“民权之论,洋洋盈耳,诚不忧其天阏,所患者,甚嚣当上,钝国权之作用,不获整齐于内竞胜于外耳”。必须养成自由、平等、自治和合群的“新民”,才能完成民族主义,建立现代国家。宪政体制的建构和权力制约机制的确立固然十分重要,但起主导和能动作用的始终是活生生的人。正是如此,他致力于组织政闻社等政治团体办报宣传,试图通过思想启蒙提高国民素质,进而推动立宪实施这种观点和做法在中国近代是很有代表性的。“法治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与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

可以看出,因为梁启超和严复都发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压抑了具有行动能力的个人的人性,都认为人的精神自由不仅是要真正实行宪政的目的,而且是实现宪政的基础。但相较而言。严复分析得更深刻一些。

四、宪政的制度架构

1、宪政的政治形式。

严复接受了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学说,将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君主专制是导致中国社会种种弊端的根源,而“君民共治”的君主立宪制度则是最完美的制度。专制之君是“无法之君”,专制之国是“无法之国”,导致了自秦以来“治世少而乱世多矣”。西方立宪国家则不同,“西方之君主,真君民也,君与民皆有权者也”,不会产生君主专制制度下那种“驱迫束缚臣民”的现象。西方国家富强得益于君主立宪制度,“英国以富而为强者,三四百祀于兹矣!非富而为强也,实以立宪之美而为强也”。“中西二治,其相异在本源。制体之顺逆良桔,其因;而国势之强弱,民生之贫富,其果”。严复特别强调,秦以来的君主专制制度和纲常伦理观念造成多数国民没有真正的民主精神,对西方民主宪政一知半解,在这种状况下如果草率地仿效最民主的共和政体,必将造成中国社会动荡。为此,当时中国不宜马上实行共和制,而应实行君主立宪制。这样,既可顾全中国政治文化传统的延续,又可引入西方民主机制。他故而提出,应在宪政实施之前先设定一个“过渡期”,这个时期不实行“减君权,兴议院”,暂时搁置宪政,而实行“权威”政治,即权力“不得不集最大之权威”,致力于为宪政提高国民素质。

与严复相比,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具有变动性。在维新运动前。他反对专制赞美民主,预言民主政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不能例外。由于民主理想在中国还没得到充分发展,完全的民治还有待将来,现在最为可行的是君主立宪。这既可继续保留君主以作为君权的象征,又可限制君权保障民权。戊戊维新失败流亡日本后,梁启超近距离观察了日本的政治发展。再加上对中国与西方国家政情的比较以及受西方政治价值观的影响,君主立宪的主张得到了进一步强化,进而视君主立宪政体为各种政体中最良政体。然而在1903年考察新大陆后。他又认为中国经历了二千多年君主治理的国家,人民的政治觉悟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民主意识和爱国意识没有树立,骤然实行君主立宪,会引发政治乱局。因此,他尽管赞成中国选择君主立宪政体。但又认为当等到至少十年之后才能真正实行,近代中国只能实行开明专制。他这种悲观情绪在此后3年时间里曾变得更加强烈,甚至连中国能否最终适用君主立宪政体都失去了信心。然而没多久,他又返回到君主立宪,参加了1906年的君主立宪运动。总的说来,他在大多数时期还是赞成君主立宪的。

不难看出,严复和梁启超都是根据实行宪政的前提条件和宪政的政治目标,赞成君主立宪。然而,梁启超由于还存在对立宪前提下的君主的保留以及对开明专制的一度容忍,蒙上了模棱两可的色彩,由此受到民主共和论者抨击和后人诟病。

2、宪政中的议会制度

梁启超特别重视国会,认为有无国会是宪政与非宪政区别的重要标志,也是西中强弱分殊的原因。“非有国会,则善良政府,断无出现之期”。议院可以通上下之情,集众人之智。“问泰西各国何以强?曰:议院哉!问议院之立,其意何在?日:君权与民权合,则情易通;议法与行法分,则事易就,二者斯强矣”。从法律上看,国会“为制限机关以与主动机关相对峙”,是国家的立法和监督机关。从政治上看。国会是“代表全国人民各个方面之政治的势力。”国会之职权“一日议决法律,二日监督财政。法律非经国会赞成不能颁布,预算非经国会画诺不能实行。国会有立法权,监督政府之权……是故无国会不得为立宪,有国会而非由民选,不得为立宪;虽有民选国会,而此两种权力不圆满具足,仍不得为立宪”。国会有两院制和一院制。两院制能调和一般利益与特殊利益(如德、美的上院代表联邦主义,下院代表国民主义),可避免国会的专横,可防止国会轻躁的行动,可调和国会与其他机关之间的抵触,可使优秀的少数人在政治上得以发挥其才能。但是二院制也有缺点,议事迟缓,增加经费开支,有少数压制多数的可能,缺乏统一等。他明确指出,中国应仿效英国实行两院制,并将上院称为左院,下院称为右院,左院不能代表平民,也不能代表贵族,而应包含更多的成分,右院则能“平等代表全国国民。故必以人民所选举之议员组织而成”。

为落实“主权在民”,严复同样主张设立民选议院,使民众通过议院立法实现政治参与。他认为宪政国家最重的就是立法权,议院极为重要。他在1895年就曾提出:“设议院于京师,而令天下郡县各公举其守宰”。议院分上下两院。而“法令始于下院,是民各奉其所自主之约而非率上之制也。”议院不应是只具形式的国家议院,而应是民选议院,“真议院”,即能够宣达测视民意、保民利民的立法机关。设立这种议院,应从地方选举做起。没有做好地方选举,就在京师设立的议院,是不可能真正代表民意的。他希望通过地方议会的代表来审查和监督国家政府官员,维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表明,他从个人自由出发,想通过这种地方议会来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使其更为一致。

两人都认为议院是立法之机关,对于国家有重要作用。而这些中国未来国会建设的看法,尽管基本上是遵照西方模式来规划的,但在当时无疑仍具有进步意义。

3、宪政中的选举制度

宪政中的选举制度是人民能有效控制政府,使政府必须向人民负责的制度。梁启超认为,各国的选举制度分为普通选举和限制选举。“普通选举者,谓一切人民皆有选举权也;限制选举者,谓以法律指定若干条件,必合于此条件,或不及于此条件,乃得有选举权也”,两者的分界就在于财产。梁启超坚决反对中国采取限制选举制,尤其是反对财产限制。“财产与政治能力,决非能常相一致”,“财产与选举决不容有特别的关系”。用财产限制选举权最终“使大多数人,不能感国家与己身之利害关系,则将流于少数政治,其反于立宪之本意甚明”。梁启超采用比较分析的办法,详尽论述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选举手续等问题。强调不能对两种选举方法的优劣一概而论,而要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一方面,直接选举能反映多数人意见,而且选举人直接面对选举,能直接感受其利害,故能热心负责的投票,所以直接选举优于间接选举。另一方面,“第二选举人地位较高,交通又广,对于议员候选人较易周知,能鉴别被选人之才能性行,择最良者而举之”。所以,间接选举为“组织最良之国会”的必备条件。

严复也研究和阐述了选举制度,但没有梁启超具体。他认为:通过普选实行代议制民主,是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制度的基础。“古人市府之良法美意,有可以施诸邦域大国之中者,要其关键,则在行用代表而已”。代表制度的真正实行,才能使民权得以申张,国家得以兴盛。“至有元之世,欧洲之民权复萌,其所以萌,由用代表”。“须知代表之制,平易如此,而欧洲此法,必历千余年而后得之……此在英国,当一千六百八十八年,其所代表,虽有缺漏不完,而民权则因之大立,此英国所以独享自由之号也”。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决定着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的建立完善。“代表须所代者之推举。推举之众,各国资格不同,享用此权,数有多寡,而政家遂以此砚各国自由程度焉”。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要能够控制政府,政府要向代表机关负责,是民主宪政制度的应有之义。严复尖锐地指出,有选举不一定有民主,而无选举则必定无民主。对毫无民主选举传统的中国来说,建设这一基础工程看似简单,实则困难,尤其轻视不得。

对于选举制度,两人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梁启超侧重制度的具体实施。严复侧重论述选举制度的理论。

4、宪政中的三权分立制度

梁启超完全接受西方以洛克、孟德斯鸠主张的三权分立思想。认为三种权力如果掌握在同一个机关或个人手中,则公民的自由就会遭到毁灭,就会使人们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三权分立就是要通过相互制约以达到防止国家机关变为专制工具保障人民权益的目的。他主张,立法权由国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而司法权由独立的司法审判厅行使。他还进一步阐述了中国实行的三权分立的不同之处。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而分别行使的三权称为“用”,认为“体”是不可分的,可分的只是“用”,这有一定的独到之处。然而,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又赋予了君主,必然最终使三权又归于君主,也必然将君主立宪的“体”重新导向了君主专制的“体”。

严复同样十分推崇西方分权理论,认为英国之所以能“久行不敝”、“上下相安”,主要在于采用了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论。他主张国君虽然名义上位居至尊,但也应和普通国民一样受宪法制约,不得高于法律之上。“立宪云者,要在国君守法已耳”。中国也应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与行政权必须分离。由议院行使立法权,由内阁行使行政权,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权力集中导致的专制,限制君权。严复的立法行政二权的分立是英国式的,而不是美国式的。他赞成立法权的地位实际上高于行政权。“君主之法,所以常不及于立宪。立宪之国,最重造律之权,有所变更创垂,必经数十百人之详议。议定而后呈之国主,而准驳之。此其法之所以无苟且,而下令常如流水之原也”。严复要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离,独立审判。司法权在三权之中处“无上”地位,不受“国中他权”干涉,才能保障司法权独立。西方国家“所谓三权分立,而弄权之法庭无上者,法官裁判曲自时,非国中他权所得侵官而已。然刑权所有事者,论断曲自,其罪于国家法典,所当何科,如是而已”。

可见,梁启超严复都反对集刑宪政三权于君主的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主张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不同的是,梁启超特别强调中国国情的特殊性。

5、宪政中的政党制度

梁启超认为,政党政治与宪政有着密切的关系,政党制度是宪政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党政治能确立与否,健全之政党能发生与否,实国家存亡绝续之所攸决也”。“立宪国的政党政治中,其党人并不一定都会秉公心禀公德,并不一定都会为私名私利,但政党之治,必有两党以上,其一在朝,其他在野。在野党必欲倾在朝党而代之,于是抨击其政策得失。若该党一日在朝,又必为其他党所抨击。政党之间的竞争,有利于除公害增公益,有利于民智的发达。相兢相轧,相增相长”。“非真立宪之国不能有真政党,然非有真政党之国亦不能真立宪,二者互相为因,互相为果,苟其国所谓政党者徒虚悬此名以自欺而相炫耳,而於政党之原则之禁例一切不遵守,则有政党一如无政党也,甚则有政党反不如无政党也,而流弊所极,必还归於专制”。“而不完全之政党,其障碍共和政治之前途,较之无政党为尤甚”。他断言,只有先健全政党,才能建立完全的政党内阁。没有政党制度也就没有责任内阁,中国万万不可实行非政党内阁。

严复的政党思想比梁启超的更为深刻,更切合当时现实。他认为政党制是现代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有了政党政治,宪政才可实行,“经纬其间,其制乃行”。“即如朋党,本吾国古人之所恶,而君上尤恨之,乃西人则赖此而后成政。且宪法英之所以为最优者,因其国中只有两党,浑而言之,则一主守旧,一主开新。他国则不尽然,有主张民主、王制、社会诸派,宗旨既异,门户遂分,而国论亦淆而难定,此其所以不及英也”。严复所指的党有特定含义,不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政党,而是现代西方式的政党,他在1898年提出,真正的党应以知识为标准。各党应该各有所学,各有所见。对问题应该进行辩论,和平相处。当时中国的守旧党、中立党和维新党,都不是真正意义的政党。他还指出,政党是不完美的,也是不中立的,容易成为滥用权力的最有效的工具。一个政府不能有太多种政党,有一个守旧的和—个开新的政党是最好的政府,这样容易使国家政治一致行动,确定政党宗旨和发挥政府能力。然而在政治活动之外。严复却坚持多党存在,认为这可以使人们自由表达意见,为自己的切身利益呼吁。

上述比较,可以发现严复与梁启超宪政思想在渊源、目的、实现基础和制度架构等方面很相似,有些见解则可以互相补充。但不可否认,它们之间也有明显区别。严复更为明确的秉持英国式的宪政思想,梁启超更注重把英国式的宪政思想、法国式的宪政思想和中国传统文化杂揉在一起。严复的宪政思想学术气息很浓,文字表达较严谨;而梁启超的宪政思想为现实服务的实用色彩更强,文字表达则有粗疏之处。其实,可比较之处还有不少,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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