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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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新资本协议代表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银监会近期下发的《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作者就国内银行如何按照新协议要求,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提出了具有启发意义的建议。

关键词:银行风险管理、新资本协议、指导意义、建议

1988年,老巴塞尔协议刚刚出台之时,在国际上并没有被普遍接受。但2004年新资本协议出台后不久,包括13个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就表示将在2007年到2009年之间实施新资本协议。毫无疑问,新资本协议代表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正因如此,银监会近期下发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它不仅明确了中国监管当局的政策导向,还将直接促进国内银行按照新协议要求,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接下来,关键是如何将《指导意见》所提出的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一)银监会可考虑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工作。

未来5-10年,中国银行业将开始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这是一个庞大而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它将改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与资本监管模式。从现在情况看,无论是监管当局还是商业银行都没有充分低估到这项工作的难度。大量的具体工作不仅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而且还涉及许多对外、对内和对下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有的还可能触及到银行间竞争关系以及利益格局的调整。银监会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具体推动,很容易造成权责不清,人浮于事。该部门应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一旦成立可面向海内外招聘高素质人才,同时更要重视发挥我国监管当局内部人才的特殊作用和优势。

(二)适当扩大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范围,促使更多银行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

首批名单应大致包括三类银行:第一类是6大银行,即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和开行,根据《指导意见》,他们必须按时实施新协议;第二类是外国子银行,这些机构的母公司基本上都已在各自国家实施新协议,按照从属原则,它们要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实施申请;第三类是管理基础较好的中型股份制银行,如招行、民生、浦发等,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将其纳入首批名单。这些银行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同时,系统性风险较低,即便做不好,负面影响也不大。近年来,我国中小型银行发展速度很快,资产质量也保持了较高水平,但与之相配套的风险管理还没有及时跟上。银监会可以此为契机,促使广大中小银行夯实管理基础,弥补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而增强金融稳定,达到推行新资本协议的根本目的。

(三)建立特派观察员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指导。

《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高度重视新协议实施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这项工作。银监会可考虑向各行领导小组派驻观察员,参加其重大项目的研究讨论,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政策性指导。这些观察员可以通过全程参与标准定义、框架搭建、数据清洗、模型设计、流程建设、IT系统开发、返回检验和业务应用等关键环节,更好地掌握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为将来我国实施全新的、国际化的监管模式准备条件。

(四)加快建立与新资本协议相配套的监管法规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2008年底之前银监会将要出台所有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制度文件。现在看来,整个进度要求非常紧迫。其中,难度最大也最重要的是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内部评级法指导意见》。该文件是整个新资本协议配套法规体系的核心,涉及众多关键性的定义、标准以及技术方法。比如,客户违约、风险敞口、预期损失、风险价值、经济资本等基础概念的定义;再比如,公司、零售、机构等风险敞口的划分标准等等,这些基本问题都需要尽快明确下来,这样大家才能有一个共同的语言平台,事情推进才会更顺利。

(五)认真研究和制定新资本协议整体规划。

根据《指导意见》,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应在2007年10月底完成整体规划,并报银监会备案。银行董事会应责成本行新资本协议领导小组加大推进力度,尽快开始新资本协议的差距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实施新协议的整体规划。该规划力求具备系统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其中重点是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方案。该规划不是做给监管部门看的,而是下一步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路线图。如果工作做不扎实,项目一旦启动,头绪多多,容易引起管理混乱和投资浪费。

(六)为新一轮定量测试做好技术和政策上的准备。

实施新资本协议之后,各银行资本充足率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降低。这主要是因为,新资本协议下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作为风险加权资产的分母中增加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对于风险管理水平一般的银行,他们从内部评级法中获得的关于信用风险的资本优惠,不足以弥补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增加,从而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我国银行业曾在2003年配合巴塞尔委员会进行了第三次定量测试(QIS3)。结果表明,在当时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状况下,如果实施内部评级法,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下降2-3个百分点。将来,国内率先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还是可能下降的,银监会在政策上应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评价标准,必要时可以出台一些激励政策。

(七)重视新资本协议的技术检验工作,切实把好政策准入关。

银监会在《指导意见》中拟定了一个进度表,客观地讲,对于我国银行业的管理现状而言,该进度表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预计到2010年,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都会建成一套相应的管理体系,并向银监会提出实施申请。但这套体系是否真的能达到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标准?是否确实在银行管理中发挥了风险控制作用?这就要求银监会做好技术验证工作,把好准入关口。这对银监会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有人建议聘请外国公司来做技术验证,这里有一个金融安全问题。因为做技术验证,就要把我国银行业的数据和系统向别人开放。也许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银监会把自己的人才送到国际机构进行培训,然后这些人再根据监管当局的政策要求,为我国商业银行做技术验证。但不管怎样,现在就应该着手准备工作了。

(八)实施新资本协议要与实际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避免搞形象工程,形成两张皮。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相关的系统、流程和模型必须实际运用到经营管理中去,运行时间不少于两年。由此产生的内部数据和计量结果,才可以用作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依据。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准确把握新资本协议的精神实质,加大管理工具和方法的应用力度。要通过实施新资本协议,切实转变增长方式,保证业务的健康发展。要把科研、开发与应用紧密结合起来,对于各功能模块和子系统,要成熟一个开发一个,开发一个投产一个,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加以检验和校正,持续地优化升级,促使科研成果迅速地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九)重视加强项目实施的风险管理。

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规模大、周期长、涉及部门多的集成式项目,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做好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是保证新协议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首先,立项手续要齐备,论证要充分,如此重大项目,应经过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二,要建立规范的项目招投标机制,杜绝各种形式的违规操作,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第三,要加强对项目的阶段性审查与评估,及时发现并防范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及其他隐患,保证系统运营安全;第四,在与国外公司或其他单位合作过程中,银行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数据信息和知识产权的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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