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建设情况调研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碰头叠加,各种矛盾纠纷日趋突出,如何进一步强化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十二五”期间“四基地一屏障一走廊”目标的实现。为此昭通市公安局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立足公安职能,制定和完善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有效防止了矛盾纠纷的叠加升级,确保了我市社会稳定。
一、我市热点矛盾纠纷的主要成因
(一)企业改制,存在遗留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我市因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人下岗,职工生活困难,经常上访,影响了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这种情况我市各县区都存在,如:彝良县氮肥厂职工因企业破产,对安置工作不满意,认为安置补偿标准太低等问题,80余名职工到县人民政府等部门上访。原巧家县农具厂、油榨社职工曾荣昌、曾庆衍等40余人持续20余年上访,要求解决生活困难问题。昭阳区原地毯厂职工丁凤云等40余人上访要求按国有企业性质标准解决职工社保,涉及人数300余人,上访次数累计60余次。昭阳区建材集团部分工人因医保社保等问题不断到区政府上访,涉及人数300余人。
(二)土地征用、移民搬迁、补偿等问题,由于政策兑现不彻底,损失补偿欠合理,以及个别受损单位和个人要求过高等引发群体性事件。溪洛渡、向家坝“两站”建设,涉及永善、水富、绥江三县移民,由于补偿政策未出台,移民外迁去向不明确和行政区划调整,不安定隐患逐渐凸显出来,曾多次发生堵断交通、聚众上访等事件。如:2009年永善县因溪洛渡电站外迁移民陆续回流,内迁安置、应迁未迁、外迁回流等几类移民之间串联施工区移民引发的“3.09”、“3.25”、“6.17”等集体上访事件;2011年绥江县部分移民因对移民补偿政策不满聚集凤池新区引发的“3.25”事件等。
(三)公路、工程修建、开矿等与当地农民因土地、水源发生纠纷,拖欠民工工资等引起群体性事件,产生不稳定因素。如: 2012年1月8日,承包巧家县灾民安置房建设的管彦树等4人带领40余名民工到巧家县小河镇政府上访,要求协调解决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140余万元民工工资的问题。
(四)城市建设中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增多。近年来昭阳区、鲁甸、永善等县,因城市建房、旧城改造,引发的热点问题增多。如:2010年昭阳区部分群众因南通道征地修建而引发的“11.02”事件。
(五)因旱情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当前,我市正在经受着百年一遇的旱情灾害,干旱已经造成部分地方塘坝干涸、河道断流、大量农作物绝收,部分地方甚至人畜饮水都非常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面临严重困难,其中昭阳、鲁甸、巧家、大关、彝良等县区旱情较为严重,抗旱形势十分严峻。因旱情引发的热点和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如:2012年2月21日,昭阳区洒渔乡白鹤五组村民100余户300余人因饮水问题,相互邀约到洒渔乡白鹤村委会,要求解决苹果树的灌溉用水问题。
(六)部分涉军群体继续进行或酝酿上访诉求活动
一是部分企业军转干部与宣威市企业军转干部相互串联,对人事部出台的有关解困文件发表不满。
二是部分原铁道退伍老兵相互串联、煽动,不断到县(区)、市党委、政府上访,要求政府将铁道老兵全部纳入社保,为其缴纳社保金,解决退伍铁道老兵待遇。部分原铁道退伍兵相互串联时称:拟撰写材料在互联网上发表或者组织人员进京上访。
二、我市公安机关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设情况
昭通市公安局党委历来重视我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先后出台了《昭通市公安机关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方案》、《昭通市公安机关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规范》、《昭通市公安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我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设。
(一)进一步牢筑“四道防线”,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需要全警参与,各警种联动,形成整体合力,才能达到最佳效果。为此,昭通市公安局要求各县、区公安局在2012年7月底前,按照“四统一”标准全面完成派出所调解室建设,形成以县区公安局、基层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治保会(基层调解员)为主体的四级矛盾纠纷调处防线,做到“排查彻底,化解到位,不留死角”。
(二)全面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建设。
1、抓好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全市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信息主导警务理念,以强化情报信息工作为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抓手,各基层公安派出所民警继续以“大走访”为契机,建立健全群防组织、治安耳目、信息员三支队伍等方法 ,广辟信息渠道,畅通情报来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充分发挥情报信息“三支队伍”的职能作用,及时准确掌握预警性、苗头信息,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警防范工作,对发现有矛盾纠纷苗头的,及时妥善防范化解,切实将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阶段。
2、抓普法宣传教育。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各县区公安局、各基层公安派出所加强了对辖区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广泛利用农村黑板报、广播、宣传栏、集市治安宣传等方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觉守法意识,让群众懂得发生各类矛盾纠纷时的诉求渠道和主管部门,在申请矛盾纠纷调处时做到有的放矢。
3、抓重点人员排查管控。各基层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内对社会不满、可能铤而走险等高危人员全部登记到位,逐一落实管控措施,确保不失控、不漏管。
(三)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
1、市局各部门和各县区公安局、治安、国保、派出所等一线所队及社区、农村警务室民警按照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化解的要求,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优势,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化解日常工作中排查掌握的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一般矛盾纠纷。
2、对于排查出来的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有可能引起民众矛盾激化和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各县、区公安局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努力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
3、对排查出来不属于公安职责范围的矛盾隐患,加大对涉及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告知群众合理的诉求渠道和方式,同时,实施先期稳控,并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通报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四)建立全市公安机关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刚性问责制。
1、各基层公安派出所长是辖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排查收集各类不稳定矛盾隐患,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针对排查出来的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警力,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及时将矛盾纠纷进行化解。
2、市公安局纪委将对各县、区公安局排查化解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因不负责任、排查不力、没有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措施不落实、导致重点人员失控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稳定甚至规模性群体上访事件、出丑滋事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的同时,同样追究有关部门、警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3、各县、区公安局纪委也要加大了对治安、国保、基层公安派出所等一线所队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对因工作不力没有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出现群体上访事件、出丑滋事以及被上级公安机关通报的,要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成效显著
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建立县级调解中心11个,基层派出所按照“四统一”标准建立调解室162个,交警大队调解中心11所,有基层调解员队伍1360名。1至6月,全市治安部门累计排查掌握重要信息1250起、化解1189起,其中,劳动保障排查19起、化解19起,复转军人安置排查1起、化解0起,征地补偿排查61起、化解61起,拆迁改造安置排查67起、化解67起,排查其它敏感性矛盾纠纷241起、化解234起,劳资纠纷排查75起、化解74起,集资纠纷排查0起、化解0起,山林土地纠纷排查161起、化解158起,环境污染排查6起、化解6起,医患纠纷排查41起、化解39起,交通事故排查251起、化解249起,涉法涉诉排查11起、化解7起,排查其他涉众性矛盾纠纷284起,化解275起。
四、制约我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部门之间联动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有些纠纷涉及国家的政策、或区域经济发展的决策等,在工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往往单兵作战,在一些问题上得不到相关职能部门应有的支持和配合。
2、疏导化解难。一些纠纷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群众对立情绪较大,对抗心理较强,加之少数别有用心之人暗中挑动,在做群众疏导化解工作中,稍有不当,就会适得其反,激化矛盾,造成上访、静坐、斗殴、打砸等,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造成恶劣影响,影响社会稳定。
3、处置中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调查取证难。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的对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成文法规,使处置工作无法可依。群体性事件中,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与不合理的要求相互掺杂,多数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合在一起,增加了处理的难度。群体性事件一旦造成后果,因参加的人多,责任难以确定,调查时,很多人相互包庇,重要情节难以确定,影响打击处理。
4、严格执法难。纠纷的产生,既有历史遗留问题,有平时的积怨,又有新形势下滋生的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许多人都认为“法不责众”,积极参与,因此处置难度大。一旦发生因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主要是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群众说服劝阻工作,严格执法难。
5、移民维稳工作任务繁重。溪洛渡水电站工程启动以来,不管从红线内实物指标调查复核还是移民搬迁安置等都必须公安机关全过程参与,再加上当前大量外迁安置移民回流,并串访、缠访不断,上访人数有时数十人,有时甚至上百人、数百人,长期需要大量警力维持信访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再加上绥江、水富两县移民维稳工作任务的加重,全市治安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捉襟见肘。
6、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在涉及到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治理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通过群体、越级上访,采取堵门、堵路、围攻等方法,阻挠机关正常办公,制造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也有极少数人凭藉工作人员在操作中不当或失误,漫天要价,更有甚者,炒作历史遗留问题,尽量使矛盾复杂化,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以及“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错误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模糊认识,采取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五、工作建议和打算
(一)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树立维护稳定的全局观念。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群众的反映和呼声,处理和化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和问题,赢得群众对党委和政府的高度信赖。同时,要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及时清除那些败坏党委和政府形象的官员,使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积极、主动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公安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从获取信息、制定对策到实施处置的每一步骤,都要在党委、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有关情报信息,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能早处置,防止酿成事端。对于发生的事件,公安机关要根据党政领导的指示,采取对策,依法开展现场处置。
(二)加强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在发现得了上下功夫。加强情报信息,坚持预防为主,疏导教育的原则。对于各类群体性事件,只有做到早了解、早发现,才能做到早处置,这是化解、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公开与秘密手段,广辟情报线索来源,完善分析排查研判制度,加快信息流转,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理。及时掌握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苗头,准确预测事态趋势和动向,确定性质,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以便及早采取措施,把问题解决在预谋阶段。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查清事件的原因、性质、规模、危害程度,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对于群体性事件,不能回避群众,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充分相信、团结、争取、依靠群众,派出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深入到群众中去做工作,向他们宣传党的政策和法律,讲明道理,晓以利害,从内部分化瓦解他们,从而争取群众的支持,对受蒙蔽的群众要多做思想工作,取得他们的配合。
(三)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重点围绕移民稳定工作,开展突出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坚持面上排查与重点排查、经常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捕捉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有预见地做好维稳工作。
(四)加强处突工作准备,在控制得住上下功夫。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要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处置预案,加强警力和装备保障,强化应急演练。对群体性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研究、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在处突工作中,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三慎”原则,依法慎重灵活处理,做到合理有效。要深入群众家中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让群众明白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争取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分化瓦解极少数、深挖幕后、严惩首恶。
(五)紧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机制。一是针对实际,公安局与移民局、信访局、各乡镇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工作情况的互通,研究解决移民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措施和办法。二是针对不同的群体性事件,公安局与移民局、信访局、乡镇政府等部门成立群体性事件联动机制,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明确职责,相互协作,积极稳妥处置好各类移民群体性事件。三是加大与友邻县区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召开周边县区警务协作会议,就治安、刑侦、移民情报信息等建立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四是公安机关与电站各施工单位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交换情况的机制,掌握移民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五是落实措施,切实做好重点人的掌控工作。对重点人员要落实 “包保责任制”,积极物建秘密力量进行监控,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同时收集重点人员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适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依法打击处理。
(六)切实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由于法制宣传的力度不够,致使正气下降,邪气上升,一些法盲和狂妄不法之徒为所欲为,制造事端,煽动闹事,危害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尤其是司法部门要把法制教育当作大事,彻底清除陈规漏习,增强全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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