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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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独具民族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今年,笔者参加了永善县司法局组织的一至三季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感触颇深。

一、永善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一)调解组织健全,形成了大调解工作网络。该县已构建了村(居)委、乡镇、县级三级人民调委会155个,人民调解员1228人,选聘了137名司法联络员。县司法局投资10万余元,着力打造了15个村规范化人民调解室,给22个村委会购置了调解桌椅、文件柜等,完善了相关制度,规范了标识标牌,初步形成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二)人民调解工作有序运转,调解成功率高。在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前三季度共受理纠纷5935件,调解纠纷5935件,调解成功5894件,未调解成功41件,调解成功率为99.3%。其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646件,邻里纠纷1670件,房屋宅基地纠纷224件,赔偿纠纷446件,合同纠纷122件,山林、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权1408件,征地拆迁纠纷317件,劳动争议纠纷45件,计划生育纠纷13件,村务管理纠纷99件,环境保护纠纷18件,交通事故纠纷48件,医患纠纷28件,物业纠纷2件,其他纠纷849件。

未调解成功的41件纠纷中,土地纠纷30件,赔偿纠纷1件,水利纠纷2件,婚姻家庭纠纷2件,邻里纠纷2件、劳务纠纷1件、林权纠纷3件。这些纠纷有26件涉及溪洛渡、向家坝“两站”移民。其中18件属土地纠纷,黄华镇占14件。

(三)围绕中心,开展“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全县司法行政干部除指导协助各级调委会化解矛盾纠纷外,直接调解复杂疑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29件;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1901次,共计排查出矛盾纠纷隐患148件;防止群体性上访53批次1144人,防止群体性械斗33件824人次,无民转刑案件。开展法制宣传107场次,30546人次受教育。

二、发生的矛盾纠纷主要类型

从永善发生的矛盾纠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婚姻家庭、邻里纠纷

前三季度,该县邻里、家庭婚姻继承纠纷共2316件,占总数的39%,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外出务工观念的改变,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纠纷在民间纠纷中素来占有很大比例,利益的驱动,传统纠纷中掺杂征地拆迁、房屋宅基地、相邻权等复杂因素,呈现出反复性、复杂性、易激化性等特点。

(二)土地承包纠纷多发且日益复杂

前三季度,土地承包纠纷共1408件,占纠纷总数的23.7%。土地纠纷一直是社会矛盾纠纷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矛盾类型,且调处难度较大。最突出的问题是土地权属、土地征用补偿、农民工离城返乡后的土地承包、流转等纠纷。以前农业税较高,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的征收,并且国家给予种粮补贴,加之在当时联产承包到户是工作不到位,现在土地增值潜力较大等因素,使得农村多占土地的现象比较多,从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也较多。

(三)征地拆迁、房屋宅基地纠纷随土地增值而增多

因移民安置、征地拆迁、房屋宅基地引发的矛盾纠纷达541起,占纠纷总数的9.1%。随着溪洛渡电站的建设和全县城市化进程加快,各项工程的扩建需要拆迁部分农村的住房和征用部分土地,政府对拆迁户建造安置房,对失地农民给予土地补偿款,农村土地身价倍增,一些以前隐藏的纠纷浮出水面,主要表现征地拆迁补偿纠纷、与拆迁补偿有关的家庭纠纷、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宅基地问题、因工程建设引发的施工扰民问题等。

(四)赔偿纠纷数量有所增加,赔偿金额有所增大

近年来,各类赔偿纠纷数量逐年增多。今年前三季度就有446件,占纠纷总数的7.5%。从赔偿纠纷种类来看,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村居民之间的一般损害赔偿纠纷,如财产损失、轻微人身伤害等;二是工伤、意外事故、医疗、劳动争议等赔偿纠纷。赔偿纠纷呈现多样化上升趋势,从赔偿金额来看,也呈现出逐年增加的态势。

三、影响纠纷未调解成功的因素

这41件未调解成功的纠纷,多是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又涉及移民,虽然所占比例而不大,但因时间较长,调解难度大。导致纠纷多次调解未成功的原因有:

(一)矛盾纠纷调处的联动协调机制僵化

目前,在该县农村的土地、山林、水利、耕地、拆迁建设、移民安置、劳资、债权债务、干群关系等纠纷,无一不是司法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参与调处,一些部门如移民、国土、林业、 卫生、计生等,由于存在认识偏差,一旦遇上纠纷便推给司法所。据不完全统计,多数矛盾纠纷都是由司法所直接参与调处,事后还要跟踪调解协议的履行以及回访,工作繁重,而且大多是一人所,这些一人所中,有些同志年龄较大,心有余而力不足,疲于应付。

(二)矛盾纠纷性质的多样化、复杂化

因征地拆迁、库区移民、企业劳资矛盾、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和党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发生,且牵涉面广、参与人多、调处难度大。矛盾纠纷不再是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许多群体性纠纷是经济利益与政治待遇相互交织、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渗透,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三)矛盾纠纷参与人数的规模化

纠纷已不仅仅局限于家庭内、邻里间的打架扯皮,而是浸入了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生活中的家庭婚姻、继承、赡养、扶养纠纷,生产经营中的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经济生活中的债务、赔偿纠纷,以及封建宗族活动引发的纠纷等等层出不穷。此外,在接边地区,工矿与农村之间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发生。

(四)群众维护自己利益的片面化

由于普法工作力度的加大,群众对法律有所了解,当与集体或政府发生矛盾时,群众学会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有些群众法律和政策仅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一面,甚至断章取义,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顾忌集体或政府的利益,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使化解纠纷的难度增大。

(五)移民工作特有的原因

伴随“两站”建设的不断深入,一些问题纷至沓来,诸如移民在人口核实登记过程中出现严重意见分歧;移民在新旧政策衔接、项目扶持衔接上产生意见冲突;新老移民在补偿安置、后期扶持方式等方面相互攀比,选择意愿时家庭意见出现矛盾;补偿标准不统一,征地补偿费标准偏低,征地费用分配秩序混乱,补偿资金发放不到位,个别农户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等等。

四、对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调防结合,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一是要把相关司法、行政部门的调解资源整合起来,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对于调解难度较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向主管局、乡镇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提高调处的效率;同时组织法院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在群众家门口现场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发挥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二是增加司法所人员编制充实调解队伍,改善交通和通讯落后状况,以便发现纠纷苗头,能及时化解。

(二)严格规范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运行机制。以司法所为依托,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有效整合综治办、派出所、法庭、林业站、民政所、土管所等单位力量,着力构建矛盾纠纷“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格局。同时,建立“三级调动”、“诉调对接”和“检调对接”衔接机制,有效地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中起到的积极作用。

(三)探索建立面向社会服务的行业化、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委会和调解队伍。通过选拔或聘用等把那些思想素质较高、熟悉法律知识、工作能力强、年龄适当的优秀人才充实到调解队伍中,调高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司法局要加大力度,不间断地对村组人民调解员开展常用法律法规、调解工作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在巩固发展村(社区)和乡镇人民调解组织的同时,进一步拓宽调解新领域,建设好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环境保护、道路交通、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调解队伍,进一步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四)针对矛盾纠纷的焦点和特点,重点加强对矛盾纠纷的集中摸排。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认真分析,梳理分类,按照轻重缓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实行教育、调解、协商、联调、现场办公等方法,对症下药,妥善调处。做到边排查边调处,争取矛盾在一线排查,问题在一线解决,将各类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加强信息沟通,加大政策、法律的宣传力度。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继续做好拆迁征地的政策宣传工作,做细做实村民的思想工作,争取赢得绝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各司法所要全面准确统计纠纷数据,注重人民调解档案的痕迹资料管理,及时汇总分析评估矛盾纠纷趋势,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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