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论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2年3月14日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特别程序中,专门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在总结以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家庭和社会环境,受教育程度,成长经历等因素,就未成年人犯罪后接受审判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使诉讼权利,得到法律帮助,如何教育和挽救已犯罪的未成年人,从以往的普通规定,转化为特别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让失足的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和社会帮助,教育他们改过自新,为他们解决现实和今后的困难。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文关怀。
一、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凡是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必须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就具备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理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该法第二款规定了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触犯法律规定的行为,虽然行为人不满十六周岁,但因年满十四周岁,对法律规定的犯罪仍然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在刑事处罚上,该法规定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和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不得滥用。
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一般理解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首先,应当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穿到刑事审判的始终。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的联系,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最好由少年法庭或者少年合议庭具体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人员配备上,应当选拔具有熟悉和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审判人员主审或参加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尽量邀请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保护组织具有熟悉法律和少年身心特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充分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其次,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随案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不能通知或无法通知时,应当尽量通知他们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社区、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行使监督权。提醒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纠正侵犯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行为。经法庭同意,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帮教等工作。同时,法定代理人到场后,保障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参与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如何恰当量刑发表意见,对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第三,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发通知和邀请函等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旁听法庭审判。根据案情需要,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采取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进行举证、质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移送审查受理至宣判前,人民法院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告诫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查阅、摘抄、复制未成年人案卷后,不得对外公开和传播。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应保密和不公开的规定。第四,不公开审理及公开宣判信息传播限制原则,法律以强制性的规定,公开宣布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时,一律不公开审理。只有经过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可到场,到场人数和范围由人民法院决定。到场的代表经法庭同意,并可以参与法庭帮教工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则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进行。同时,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法庭应当告知其不得对外传播案情,并记录在案卷。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准备程序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准备开庭时,应当做好 以下保障工作:(一)履行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未成年被告人讲明被指控的罪行以及有关法律对该罪行的规定,告知审判程序及其法律规定,询问是否委托辩护人,如何行使辩护权,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让他们知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征求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否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有无其他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或异议,人民法院当尊重他们的意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二)履行通知义务,经过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审查,在被告人接受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应当依法通知审判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为其帮助申请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在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时,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情况下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准许,近亲属可以发表看法和意见,在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时,应将情况记录附卷;(三)接收社会调查报告或自行调查,对人民检察院及其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人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犯罪前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等书面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列表登记。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司法行政、共青团等社会团体收集调查或自行调查,形成对该未成年人的综合社会调查报告。同时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必要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其进行心理测评。(四)安排会见,根据案件情况,为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消除恐惧心理和体现家庭亲人的温暖,在开庭前和休庭时,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及有关组织的代表见面。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法定代理人等席位设置、戒具使用限制、拒绝辩护限制、语言表达、社会调查材料、法庭教育、法定代理人补充陈述以及判决书送达等具体事项依法落到实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席位设置,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等人安排妥善的席位,同时,对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为未成年人设置靠椅式座位,在其旁边安放花卉等植物 以减轻未成年人接受法庭审判产生的心理负担,让未成年人在平和的环境里开庭审判。(二)戒具使用限制,对未成年人从适用强制措施开始,法律规定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在审查批捕和决定逮捕时,都必须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和教育。法庭审理中,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只有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极大,足以妨碍审判活动的,才使用戒具约束。待现实危险消除后,应立即解除戒具。(三)拒绝辩护限制原则的运用,若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经评议后,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若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现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对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辩护人辩护,采取了宽容和限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保护了未成年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防止了诉讼权利滥用,保证的刑事诉讼的合法有序进行。(四)语言表达平和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必须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况,用简便易懂的语言向未成年被告人表达。任何时候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采取极端的诱供、训斥、挖苦、讽刺或者威胁等情形的,必须有力制止。(五)社会调查参照性,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必须要求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说明或者介绍等材料,明确家庭和社会安全度。当然,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也许现有的材料能够满足法律的要求,但进入社会考察阶段,情况会千变万化,需要社会治安综合执法部门谨慎行事。公诉机关移送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无论社会对未成年被告人作了怎样的评价,均可以作为法庭帮教和量刑参考的内容。(六)法庭教育的特殊性,对人的教育主要分为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这是生活在正常环境下的教育方式,而当一个人失足后,自然会产生在特殊环境里的教育。法庭教育是以上教育形式欠缺后的弥补性和期待性教育。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庭教育,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无论适用普通程序或者是简易程序,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和该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帮教,宣判时,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同时,法庭还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与。(七)法定代理人有权行使补充陈述权,在未成年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征询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是否需要补充陈述,让其行使补充陈述权。(八)判决书送达,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时,依法将判决书送达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在定期宣告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判决时,遇到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庭或者是共犯的,法庭可以通知他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基层组织或者学校的代表等到场,待宣判后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亲属送达判决书。法律规定了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判决无法或者不能向其法定代理人送达时,法庭有义务向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等送达刑事判决书。
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执行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一)送达执行,人民法院在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未成年罪犯送监执行刑罚或者送交社区矫正,并将有关调查报告及其审理中的表现材料,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二)封存犯罪记录,依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采取保密措施,特别注明并进行封存。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时,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三)加强与管教所或者社区矫正机构联系,人民法院可以与未成年罪犯服刑场所建立信息联系,随时了解未成年罪犯改造情况,必要时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和回访考察,并可以督促已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去探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可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帮教工作,分析制定帮教管理措施,加强协作。同时,适时走访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并听取管理和教育情况,充分发挥判后释明作用,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承担管教责任,努力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条件,改善管教环境。(四)解决后顾之忧,人民法院对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可以就有关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推荐安置。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案件中,应当充分认识到,从审查立案、庭审准备、开庭审理、刑罚适用、判决执行各个环节,均有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需要未成年被告人审判庭或者少年法庭乃至审判案件的法官严格依照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法、步骤精心准备,细致操作,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及诉讼权利,让法律的温暖和社会的帮助普照未成年被告人,最终实现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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