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组织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作用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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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组织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作用的调研报告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农村社会矛盾更为凸显。综观近年来我市农村矛盾纠纷类型,从以往的宅基、田界、邻里纠纷为主,发展到债权债务、征地拆迁、争夺水土权益、医患赔偿等因素引发的纠纷占到近一半比例
的形势,而拆迁安置、征地补偿、水土争夺、医患赔偿等纠纷,极易由一般性矛盾演变为群体性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如何“短、平、快”的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纠纷,已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充分正视的问题。
一、基层组织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优势地位
在参与农村矛盾纠纷调处的各个主体中,基层党组织作为与农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频繁,对群众内部矛盾纠纷掌握得也最全面、最准确的群体,他们对“预防、排查、化解”群众内部矛盾纠纷,进而避免“民转刑”案件、群体性纠纷和涉法上访事件的发生,有着至关重要作用。
(一)时间优势。基层党组织作为与群众接触最直接、最频繁的群体,极有可能在第一时间获知矛盾纠纷信息,为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争取化解时机,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地理优势。基层党组织在各镇、总支、村设立的党支部、片总支、村支部便于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就近查看,就近调解,就近掌握矛盾纠纷动态,这一优势是其他组织无可比拟的。
(三)主体优势。各个基层村党支部的骨干力量都是在村里有威望、受信任、有凝聚力的党员,通常对矛盾纠纷双方都比较熟悉的他们,在矛盾纠纷调处中,发挥着劝解人或者中间人的作用,能比其他部门的调解工作更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
二、基层组织作用弱化导致的现实瓶颈
虽然基层组织在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中扮演着如此重要的角色,但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客观上的悄然弱化:一是村级干部精减、财务清理等原因致使村民调解委员会力量相对削弱;二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自主经营,对基层组织的依赖感明显减弱;三是一些基层干部或素质不高,或处事不公,或贪污腐化,威信下降,号召力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的基层组织作用弱化;四是基层组织设置的模式化与农村经济形态的多元化之间矛盾导致的基层组织作用弱化;五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弱化与市场经济对农村党建工作的更高要求之间矛盾导致的基层组织作用弱化。
基层组织作用的弱化限制了其在排查调处化解矛盾纠纷中作用的充分发挥,直接表现就是:在面对矛盾纠纷时本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的基层组织畏首畏尾,老办法解新难题、一味上交矛盾等,贻误了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而逐渐引发更大的纠纷矛盾。
三、因势利导,建强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纠纷
在基层农村矛盾纠纷日趋凸显、激化的今天,积极参与调处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关系到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如何因势利导,建强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是值得思考的:
(一)建立“四级网络”
以农村党支部为点,通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组调解小组,形成上下成线,左右成片的镇、片、村、组四级基层矛盾纠纷调处网络。
(二)建强基层组织队伍
强化以村级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配齐配强调解机构专职人员,对矛盾纠纷频发、问题不断发生的基层班子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基层组织队伍的“敏锐性、主动性、针对性”。
一是思想上要有敏锐性。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及时分析和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纠纷。保持对群众问题的敏锐性,做到及早发现苗头,准确掌握动向,及时将事态处置在萌芽状态。
二是工作上要有主动性。要建立工作预案,做到及时、主动、超前。在问题引发的初期,及时采取措施,及早化解,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方法上要有针对性。一是教育为先。加强对群众的思想宣传力度,突出教育引导机制,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处置手段要得体。对一些别有用心者和幕后操纵者,要采用合适的处理手段,增强化解的力度,通过打击和震慑,达到疏导和分化之目的。三是综合治理,进一步夯实基础,标本兼治。
(三)健全矛盾化解快速反应机制
要健 全矛盾化解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基层组织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力求做到:组织工作走在预测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一是坚持早处理原则。矛盾纠纷变化发展过程有成因—潜在—呈现—激化—对抗等阶段。呈现阶段是矛盾变化的关键时期,在矛盾呈现前期,重视矛盾的疏导工作,将问题处理在
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坚持早分解责任原则。矛盾纠纷出现后,要把处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身上,同时,根据纠纷调解的难易程度,实行办事限时制度。以镇“调处中心”为主,把派出所、司法、法庭、宣传部门等各单位的力量整合起来,形成一张强大的网络,联动调解。
三是坚持早整治原则。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常见的、多发的、带有倾向性的纠纷,尤其是那些可能激化的纠纷进行专项治理,做到小矛盾不出村级,大纠纷不出乡镇。
四是坚持早防范原则。要切实防止排查调处与解决问题“两张皮”现象。对于一时难以解决或仅靠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移送,提请上级协调解决;对于已经激化或酿成事端的矛盾纠纷,也要具体矛盾具体分析、具体解决,坚持“宜疏不宜阻、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的原则,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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