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公立学校转制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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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我国与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公立学校转制形式、动因的比较,阐述了双方转制学校发展的不同模式,以及在教育发展背景、教育市场开放条件和需求、公立学校本身发展水平以及政治背景等四方面的不同动因,揭示了西方转制实践对我国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中国;美英;公立学校转制;比较

一、公立学校转制形式的比较

(一)以英美为代表的公立学校转制

1.特许学校(CharterSchool)

所谓特许学校是指由公立教育经费支持,凭借特定的合同或“特许状(Charter)”,由教师团体、社区组织、企业集团或教师个人申请开办并管理,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学区领导和管理的一种新型公立学校。[1]

特许学校与传统学校最大的区别在于:特许学校凭借“特许状”拥有充分的自治权与办学权,在学生管理、人事聘任管理、教育资源分配等方面脱离了政府的控制而享有自主权。与此同时,特许学校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办学者必须提出明确的办学目标,一旦不能完成签订的“特许状”,政府则有权终止。

作为美国政府支持特许学校发展的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推动公立学校改革,提高公立学校的办学质量;家长欢迎特许学校是由于特许学校的出现扩大了他们的自主选择权,维护了他们权利,并且更有利于实现对子女的个别化教学,促进不同特点的学生的个性化;而对于办学者而言,特许学校可以实现在传统公立学校内不可实现的教育理念。

2.营利性学校(For-profitEducation)

营利学校是美国20世纪90年代教育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学校管理形式,指的是由营利性的民营教育公司管理的公立学校,即“公立学校私营管理”。[2]在这些学校中就读的学生享受其他公立学校学生享受的待遇。

较著名的有“梅里尔·林奇公司”(MerrillLynchCo。),“教育风险投资公司”(EduVenturesLLC),“知识宇宙公司”(KnowledgeUniverse)以及“爱迪生计划”(EdisonProject)等。这些公司与政府公立学校签约,根据合同承包校内特殊的服务项目,如交通用具、医疗卫生、食品供应等,通常这些服务项目在人员培训、人事管理、设备提供等方面单独所需的经费按合同由私营公司承担,不占学校原有公共教育经费。

民营教育公司对公立学校的推动是明显的,即增加了教育的投入,又提高了教育的效率,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3.直接拨款公立学校(GrantMaintainedSchools)

根据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规定,任何公立中学和学生人数超过300人的公立小学经过家长秘密通讯投票认可,都可向中央教育主管大臣申请脱离地方教育当局的控制,成为直接拨款公立学校。[3]由于这类学校的产生是由家长投票来决定,所以家长是占有主导地位。在管理方面此类学校享有与独立学校同样的自主权,并且可以接受中央政府的拨款,它们的出现打破了历来由地方教育行政当局负责开办和维持公立学校的局面。

4.教育行动区计划(EducationActionZone)

政府就教育薄弱地区公立学校的管理权向社会公开招标,允许和支持私营工商企业、学校、家长、地方教育当局和其他机构联合组成一个联合体提出申请,在教育薄弱地区成立教育行动区,接管所属的学业不良的公立学校,一般不超过20所。申请者必须提供令人满意的学校革新方案和合同期内改善学校办学质量的具体目标。行动区在教育计划制定、教师聘任、课程设计、教育资源共享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在资金方面,它们除了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正常预算外,还可以获得25万英镑的追加拨款,但也必须在政府拨款之外注入相应的配套资金。

(二)我国的公立学校转制

在我国,公立学校转制从1993年开始在个别省、市开始试点,其主要形式为:在保持政府对学校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教育行政部门将一些公立学校交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承办,同时允许学校在招生、校长和教师选聘以及学校内部管理、特别是收费等方面参照民办学校的政策,享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一定的形式(如签署协议等)规定学校承办者的权利和义务。[4]

1.新建模式

主要体现在一些“住宅小区配套学校”通过机制转换而形成的转制学校。此类学校由房地产开发商、政府建设好后交由社会团体或个人承办。政府与它们签订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协议,并每年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经费标准按照学校性质参照所在区域内公办学校生均经费进行核定。而各学校根据承办地段、规模大小、按年度向教育局适度缴纳一定费用例如“国有资产占用费”。

2.承办模式

即承办者筹集一定的启动资金、校舍,场地及部分经费、条件由政府根据不同情况给与提供。这主要体现在基础较好的学校,利用学校的师资、教学设施以及社会影响方面的优势转换而成的转制学校。这其中就包括了一些“名校办民校”型转制学校。

3.改造模式

将办学条件差的公办薄弱学校,通过“拆、建、转”等形式使其获得新的发展。改造薄弱学校是公办学校转制的一个基本着点。例如1996年上海市教委曾发文提出了“三独立”原则:即有基本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独立场地;有独立的学校法人和法人代表;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民办学校的基本设置条件。[5]它的提出本意是因为实施转制的学校条件极为薄弱,必须予以保证才能实施。

二、公立学校转制动因的比较

中西方推动公立学校转制的背景和社会因素不尽相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西方国家公立学校转制的推动是在已经普及义务教育的前提之下进行的,它的目的在于提高教育质量和打破国家在教育中的垄断。改制的核心是竞争机制的引入,他们认为只有竞争才会促进教育的高效。

而我国的情况大不相同,长期以来我们致力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直到上世纪末,85%的人口地区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在西部边远地区还只能普及六年初等教育。即使是普及了义务教育的地区,教育并不完全是免费的,仍有缴纳学杂费的规定,对于很大一部分家庭来说负担沉重。

据这一点而言,我国还没有实施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和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公立学校转制的首要动因则是解决经费短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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