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退回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如果发生退货或要求折让,不论是当月销售的退货与折让、还是以前月份销售的退货与折让,均应冲减当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在收到购货单位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寄来的“证明单”后,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销货退回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①全部退回。
销货全部退回并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因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方尚未付款。
[例]甲工厂上月26日销售给乙公司的产品发生全部退货,已收到对方转来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列价款80000元、增值税额13600元,并转来原代垫运费500元(应计进项税额35元)和退货运费600元(应计进项税额42元)的单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第三联与退回的两联订在一起保存)。甲工厂作会计分录如下事: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94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
营业费用 4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借:营业费用 55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600
销货全部退回并收到购货方转来“证明单”,应根据“证明单”上所列退货数量、价款和增值税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为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的凭据,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费用—运输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收账款”(购货方未付款)、“应付账款‘,(购货方已付款),”银行存款“(购货方已付款,现支付退货款)。实际记账时,应以红字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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