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税改革的几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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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界人士热议、激评此次税制改革。但一些议论中却存在着诸多严重误解、误判与误读倾向。及时廓清这些看法十分必要。

第一种思想倾向认为,此次个税改革就是“新时代的均贫富”。

人们乐于谈论“均贫富”话题,在于人们身陷于社会贫富差距的无奈与无助。当国家利用巨大的经济杠杆来调节财富分配的时候,得到改变的并非只有经济政策,还有经济热潮下人们躁动的情结与心态。个税被赋予更多更大超出它本身机制的期待,根本无需用时间来证实就可以说,这显然是个税无法承载之重。

税收属于二次分配范畴,它对于贫富差距的校正,其幅度与范围都是有限的。贫与富差距大格局,是在第一级生产关系中铸就的:资本获利润,土地获地租,劳动获工资。拥有什么样的生产要素,就凭什么在经济活动中获取经济报酬。在有资本参预运行的市场经济中,劳资之间的收益不能同日而语。就是在劳动者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工种,不同行业,不同“领色”,收入也霄壤之别。税收作为调节器,只是在大格局分配之后的小调整。这一点,无论如何也不要期望过了头。

进一步讲,在国家税源中,个人所得税只是一个小税种。2004年全国征收个税1700多亿,占税收总量不到7%。所以,税制改革决不可能全面纠正分配不公,也决不可能大幅缩小贫富差距。

不过,也不能小看个税改革,因为它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穷人的税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富人本应承担的税负。

第二种思想倾向是,将个税起征点看作此次个税改革的关键,并进一步认为只有提高起征点才能缩小贫富差距。

浏览最近以来媒体有关个税改革讨论,几乎每文必议“起点”。从1200元、1500元、2300元、3000元直奔5000元,都被拿出来讨论。我以为,起点多少只是一个技术问题。问题的关键是,作为个税,有两个最重要的基本前提:一是个税应当承担国家总税收的比例,二是不同收入层中各自负担的份额。

从赋税原理上讲,它的起征点必须考虑一个家庭平均的基本生活费用。就是说,在基本生活费的额度内,不承担个税负担。有人以此计算出,三口家庭月收入3000元起征个税较合理,可聊备一说。有了这个基点,我们可以计算出个税在国家总税收中担负比重。这个比重,在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是不同的。去年,个税比重约为7%。与此并重的,是不同收入层的税负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两个基本点,才可能计算出合理的征税起点。藉此,我们有理由呼吁,盯住决定征税起点的这两个关键问题,而不是总关切枝节的技术问题。

另外,那种认为起点越高越好的看法,是对赋税原理的背离。过高了,可能高收入层税负加重,但是可能放走那些本应纳税的中收入层。这未必能够使税收起到分配调节器的作用,可能还会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种倾向是,过分寄希望于增加富人税负。

如何让富人承担更多的税赋责任,提高起征点是近来的普遍看法。但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汪康懋教授另辟蹊径,他以此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为切入点,设计出新的财税模型,通过开征新的、主要面向富裕人群的消费税种,据计算可使税收增加3710亿元。根据这一模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企业所得税降低、生产型增值税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等减税方案使税收减少850亿元,而开征高档消费税、博彩税、烟草税、汽油税等方案可使税收增加3710亿元。这些新增的税种不仅税源稳定,而且纳税人主要是比较富裕者,还能够部分地约束一些不道德或非环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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