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投资活动何时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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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的对外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规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存在很大差异。为了正确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需要明确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到底何时需要纳税。会计上分别按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核算,核算的内容分为对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计量和对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两大类,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方法按投资类型的不同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

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有可能要纳税

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以投出的货币性资产金额或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后的金额计量的。《通知》规定,当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把它看做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从而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并据此缴纳所得税。如果投出的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所得税确实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五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二、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分回的利润需要补税

不管企业的对外投资业务采用何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及《通知》规定,被投资方会计上作利润分配处理时,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收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补缴所得税。如果投资方投资于两个以上的企业,并且这两个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不同,当投资方存在尚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时,该企业可以选用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计算补缴所得税。即先用低税率分回的利润弥补亏损,再由较高税率分回的利润弥补亏损,最后用较高税率分回的利润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

三、会计年度终了时,利润表上的投资收益不一定都要纳税

在投资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因为投资类别不同和核算方法不同,对投资收益的确认、计量也就不同,所以对应纳税所得的调整也有很大差别。如短期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以及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本年度分得的现金股利,在会计上都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税法上确认为投资所得,则应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并缴纳所得税。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后年度分得的现金股利中有确认为投资收益的,要先从会计利润中扣除这部分投资收益,再加上分得的现金股利,即可调整为应纳税所得。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年度终了时,要根据被投资方的盈利(或亏损)情况增加(或减少)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少时以账面价值减为零为限)。当被投资方盈利时,投资方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所确认的投资收益贷方发生额调减其应纳税所得;当被投资方亏损时,投资方按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借方发生额调增其应纳税所得。投资方要进行这样的调整是因为税法上不承认权益法下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它要求投资方仅在下年度被投资方宣告发放股利时确认投资所得。

在投资持有期间的期末,会计上按谨慎性原则对短期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对长期投资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摊销其股权投资差额,这三项会计核算都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税法上不承认这部分影响。所以,应该按投资收益的借方发生额调增其应纳税所得,按投资收益的贷方发生额调减其应纳税所得。综上所述,会计上核算的投资收益可能只作为纳税调整的依据,并不一定就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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