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机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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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制中的一个重要税种。纳税人能否按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一定会计期间的应税所得,及时、足额的申报缴纳所得税,对一定时期的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所得税征管实行的是企业所得税按季(月)预征,年终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汇缴机制。由于旧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运行机制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化征管改革的客观要求,笔者结合北京地税几年来征管改革的实践,就如何在新的征管模式下建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机制进行探讨和研究。

1.建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机制的直接动因。

北京市地税局第二个五年规划提出的征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专业化加现代化”。实现这一目标是一个不断运行和完善新的管理机制和征管模式并不断提高水平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实质是,一方面要通过全面落实规范化建设实现集约化管理,建立一种“科学、规范、简捷、高效”的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努力形成以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双轨协调运行为主要特征的,以计算机大系统和专管员职能转变为依托,以全方位税源监控为中枢,以一切为纳税人服务为落脚点的税收征收管理运行新方式。这种新的征管模式的外在表现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形成一种新型的征纳关系。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入,在落实“两新”的征管实践中,各项工作都已步入规范化建设的轨道。这从客观上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不断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要适应建立新型征纳关系的需要,要建立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汇算清缴运行新机制。因此说,建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机制是征管改革不断深化的必然要求。

2.过去形成的传统汇纽机制不能适应新的征管模式和新的管理机制的客观要来。

过去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的基本方法是,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4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然后由税务机关在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一做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征管模式下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不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所得税的征管水平。其主要弊端是:(1)由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从根本上导致税、企征纳双方法律关系不明确,不利于新型征纳关系的建立。(2)税务机关作为汇算清缴的主体,不可能逐户核清纳税人的应缴、应退税款,只能依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和确认,严重地影响到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3)这种方法会造成一些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存在等靠思想,纳税意识淡漠,缺乏责任心,不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4)由于税企双方法律责任不清,不利于税务部门内部执法自律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木利于税务干部增强执法意识、提高执法水平。(5)在市场经济逐渐成熟的今天,传统的汇缴机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不能尽快地使税收征管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

3.为汇算清缴新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创造的有利条件。

为了不断适应地税系统征管改革的需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从1995年到1996年连续两年对我市部分集体企业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1997年以后,试点工作由部分区县集体企业逐步扩大到其它经济性质的企业,由盈利企业扩大到亏损企业,由主要是工业企业扩大到各行各业。其主要做法是: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通过试点改革,逐步形成了纳税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税务机关相互协调制约的汇缴机制。在试点的基础上,市局先后出台了一些适应我市征管实际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从理论和实践上为建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机制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和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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