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与企业之间的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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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百贤预制板厂缴纳马桑村村委会管理费协议  
甲方:丹景山镇马桑村村委会  
乙方:隆丰镇高黄村 组 :祝波  
为了加快丹景山镇灾后重建步伐,提供可靠的建材资源,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丹景山马桑村2组,8组部分土地租于百贤预制板厂,用于生产预制构件使用。租期从2009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期
共 年。经双方协商如下:  

1. 乙方每年给付人民币400元/亩的管理费用,并且每5年按照20%递增一次管理费用,每次递增基数按递增后的金额计算。给付时间每年 月 日。  

2. 乙方在运营期间与村民发生矛盾时由甲方出面协助调解,但是不承担相应责任。  

3. 乙方必须每年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一年的租赁费用一次性付给村民,由甲方负责监督。  

4. 在20年后,乙方不租用土地了,乙方负责还耕,于2014年3月内先付五千元的还耕保证金给农户,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管。  

5. 还耕后土地收入比原来的产量有所减少,以三年每年每亩300元的补偿金付给农户,以及付给农户的杂工费,以当年的普通工价计算。  

6. 还耕后农户以实测面积来分担损耗面积。  

7. 如在租用期内,国家征用土地,甲乙双方无条件解除合同。房屋及其地面附属物归乙方所有。  

8. 乙方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8组村民户与乙方签订的《租地协议》以及花名单、租用面积、复印件。  

9. 如今后政府征地,乙方无条件执行,与甲方无关。  

10. 如有违约,一切按照《合同法》执行。  

7.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保存一份,乙方保存一份,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丹景山镇马桑村村委会(盖章)  

   

村支两委,监事会成员(签字)  

   

乙方:隆丰镇高黄村 组 :祝波(盖章)  

   

   

   

二00九年 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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