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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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独立董事“不独立”已成为目前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最大危机。本文试图从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基础、独立董事本身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思考,揭示造成独董“不独立”的主、客观原因,并从独立董事产生机制、工作制度、职责及信息传递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独董独立性的措施,以期独立董事制度能真正发挥作用。

产生于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1997年引入我国,2001年被正式引入中国证券市场。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的首部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正式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要求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本意见修改公司章程,聘任合适人员担任独立董事。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中至少应包括2名独立董事;2003年6月30日,董事会至少应包括1/3的独立董事。目前,沪深两市1300多家上市公司共配备独立董事近4000名。

“不独立”成为独立董事的最大危机

独立董事是指除了他们的董事身份之外,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以没有其他实质性利益关系的那部分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则称作执行独立董事。无论对独立董事的称呼如何,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内容和生命线都是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规定,而独立性的核心是不与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存在的基本约束条件和被引入董事会的基本行为要求。

然而成熟市场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独董制度,在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却遭遇“水土不服”。这使得过去的四年中,关于“花瓶”、“摆设”之类的指责一直纠缠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们。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角色被看成是顾问或者“橡皮图章”,更有人将独立董事视为一种“装饰”和“名誉职务”,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能达到《指导意见》规定的数量要求。这种指责并非空穴来风。《上海证券报》2004年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1/3的独董在董事会上表决时从不说“NO”,35%的独董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现实中已经出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却被大股东免去职务的现象。更多的独立董事把“不能毁掉自己的名誉”作为行使职责的动力,而不为中小股东维护利益。独立董事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些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没有被独立董事所发现、所揭露或者发现了也装作不知道。这些都引起广大股民,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强烈不满。比如2005年证券市场上影响力颇大的严义明发难科龙的事件。严义明面对媒体郑重声明:中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缺失,严重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他希望从独立征集独立董事提名权和选举权入手,推进独立董事的“独立运动”,使独立董事能真正独立行使权力,进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伊志宏教授和杜琰博士通过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独立董事能够发挥监督作用,在事先揭露和制止公司违规行为的所占比例很小,最大不超过14%。对独立董事质疑的声音越来越高,独立董事“不独立”已成为独立董事制度最大的危机。

独立董事“不独立”现状

面对广大股民出离愤怒的指责,有些独董也是百口难辨,满腹“辛酸”。其实,并非所有的独立董事都不独立,或者不愿独立。现实中已经出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却被大股东免去职务的现象。上海证券交易所曾作过一项统计调查,结果,在担任或曾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4000人中,有10%属于“非正常离职”。独立董事一方面面临社会舆论的压力及至被处罚,一方面面临因合作关系紧张而被公司解聘的危胁。哪怕有哪位“独董”真的拂袖而去,也要再找一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任职条件的“后来人”接任,否则也难以“潇洒走一回”。在兰州黄河案例中,独立董事王钰接受采访时称,“大股东带头违规操作,我的提醒却没有任何作用,只好写辞职报告”。

独董人选产生途径违规。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实际上的“雇佣关系”,使其在行使权力时难以保障相对于大股东和管理层的独立性。更何况,目前上市公司大多数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董事会聘请的,而董事会成员、甚至经理人员又都是大股东在企业中的事实代表,让独立董事来监督其工作,角色难免尴尬。再加上任职期间与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经过一段时间的共事而建立的“深厚工作友谊”,使许多独董在董事会表决时难以坚持公正立场。

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兼职的。上市公司聘请独董时也过分追求名人效应,聘请知名的现任政府官员、高校的知名学者。这些官员、学者大都是某一领域的专家,除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有各种社会活动,再加上有的独立董事同时在多家上市公司兼职,如果要完全履行其职责的话,恐怕时间和精力不够用,疲于应付。

独董还存在知识构成及专业背景问题,可能阻碍其发表建设性意见。大多数情况下,独立董事不是来自上市公司所属部门和行业,而是来自不同部门和作业。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就很难对公司动态和具体业务有细致入微的了解,加上公司业务日益复杂和专业化,更增加了独立董事对公司详细情况掌握的难度。

另外,仍存在独董与经营管理层信息不对称的难题。经营者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对上损害所有者利益,对下损害职工利益。这就需要独立董事站出来,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由于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其获取信息的方式只能是由公司提供,所获知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歪曲的可能。公司如果没有本着真实诚信原则,对独立董事进行陈述,那么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真实的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不得而知的。根据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大部分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公司经理层的汇报,能够定期或不定期提供书面材料的公司仅占17.6%,53.36%的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后的大约一个星期左右才将会议的议案和有关资料交到独立董事手里,19.78%的公司独立董事仅在召开董事会前三天才能获得会议的有关资料。由于信息的不充分与不及时,很难期待独立董事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监督与决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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