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文化文本理解的哲学诠释学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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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代哲学诠释学中关于文本理解与解释的理论为跨文化文本理解方面的研究提供了哲学反思的空间。从跨文化文本理解的历史性、理解者与原文本作者视域融合的不可或缺性,以及跨文化理解中理解者偏见的合法性等三方面展开研究,可以为跨文化文本理解的研究寻求一种哲学诠释学视域,从而使跨文化文本的解读从以往的表面化范式中得到理论升迁,进入跨文化理解的一种新的视界。

[关键词]理解;跨文化文本;效果历史;视域;偏见

在当今后现代多元文化背景下,进行有效的跨文化理解与交流已成为时代的迫切需要。目前,国内外在研究跨文化文本的理解方面较为集中的两个领域是跨文化交际学和以跨文化理解、解释为基础的翻译学。如果我们冷静地对以往的研究做一反思,便不难看出,跨文化文本的理解与解释方面的探讨,其范围主要局限在对不同文化群体在各自语言中所携载的、在跨文化交际中所显露的静态的文化异同点上,其运作方式也主要停留在跨文化理解者对原语言和原文化的表层的知性操作上。而对跨文化文本的理解与解释这一基本阶段所牵涉到的基础理论问题,比如理解何以可能、如何展开等,没有给予充分重视,缺少系统的理论支撑。

本文以当代哲学诠释学中关于理解与解释的理论为参照,从理解的历史性,原作者与理解者视域融合的必要性,以及理解者带有偏见的合法性等三方面,对跨文化文本的解读过程予以理论展开,同时对理解过程中的原作者、原文本、理解者等诸因素及其关系进行哲学反思。试图为跨文化文本理解的基本前提寻求一种哲学诠释学的根基,以使跨文化文本的解读取得一种深层的理论框架。这一探讨不仅对在跨文化交际中寻求一种理解的深层视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且对目前举步维艰的译学理论建设亦会有所禅益。

一、跨文化文本与解释学

释义学家、结构语言学家以及后结构主义者习惯于在广义上用文本的概念意指任何被解释或分析的对象,比如一首诗、一幅图、一部文学作品乃至全部历史和文化传统。为便于讨论,本文采用的是文本的一般概念,即把文本看作语句或语句结合体,进而将跨文化文本的概念范围界定为:承载异文化的、从一个语句到整本书的任何语句结合体。当代哲学诠释学正是围绕着对文本的理解而建立起来的一门学问。“诠释学”一词来自希腊文Hermenia,作为宙斯的信使,他负责把上帝的指令翻译成人间的语言。他的解释显然是以他的理解为基础,因此,诠释学从一开始就与理解和解释息息相关。

经历了圣经注释学、罗马法律诠释理论、一般文学批评理论和人文科学的普遍方法论等几个主要阶段。20世纪六七十年代存在三种主要的诠释学理论模式:以施莱尔马赫、狄尔泰、贝蒂为代表的浪漫主义传统的诠释学;以布尔特曼和早期海德格尔为代表的存在主义诠释学;和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1](P7)虽然每种诠释理论模式都是以文本的解释和理解作为出发点,但以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影响最大。在其导师海德格尔的生存论诠释学的基础上,伽氏运用胡塞尔的现象学方法,试图在人类经验所及并且可以追问其合法性的一切地方,去探寻那种不能用科学方法论手段加以证实的对真理的经验。伽氏诠释学的基本观点主要是针对同一语言、文化背景下的作者、文本和理解者之间的关系来展开的,几乎完全抛开了异文化文本这一范畴。但是他从语言、文本等方面一再阐发的理解、解释等概念,特别是在其著作《真理与方法》的第三部分中多处引证的有关翻译中理解的问题,为我们研究跨文化文本的解读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理论借鉴。

伽氏认为,“所有翻译者都是解释者。外语的翻译情况只是表示一种更为严重的诠释学困难,既面对陌生性又要克服这种陌生性。所谓陌生性其实在相同的、明确规定的意义上就是传统诠释学必须处理的‘对象’。翻译者的再创造任务同一切文本所提出的一般诠释学任务并不是在质上有什么区别,而只是在程度上有所不同。”[2](P494)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解读──理解、解释、译解──跨文化文本的过程,仍然是哲学诠释学意义上的对文本理解的拓展过程。不同的是,在跨文化文本的理解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面对异文化因素带给理解者的种种复杂情况。这也就意味着哲学诠释学的合理的理论内核──从理解的历史性,理解者与原文作者的视域融合,以及理解中带有偏见的合法性,可以引发对跨文化文本理解从整体上进行深刻的理论反思。在反思的基础上,对跨文化理解过程中的诸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澄清、梳理,重新审视跨文化文本理解中的一些基本问题。

二、跨文化文本理解中的效果历史意识

解读跨文化文本,首先面对的是原作者、原文本与跨文化理解者的跨越语言、文化甚至历史的关系问题。跨文化理解一旦发生,这种关系便不可避免地自然显现出来。在传统的跨文化理解、译解中,我们一直设法清除理解者和原文本之间存在着的语言、文化、历史间距,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主观成见和误解。然而,伽达默尔在论述其诠释学中的一个最基本概念—─效果历史时指出:“一个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不是一个对象,而是彼此两个方面形成的一个统一体,一种在其中存在着历史现实和历史理解的现实这两方面的关系。

一种合适的解释学必须在理解本身内表明历史的效果性。”[3](P284)这意味着历史是通过制约我们的历史理解力而产生效果的。任何理解都处于历史的形势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偏见。因此,理解不是一个纯粹的主体的行为,而是效果历史的一个方面。根本不存在纯“客观的”、无任何特殊视角的理解。历史限制了我们的知识,但也通过决定我们能理解什么而帮助了我们的理解的开展。如果以哲学诠释学中的效果历史意识作为判据,那么在跨文化文本理解中所谓的通过摆脱原文本文化传统的束缚,消除对文化差异的偏见,最终返回到原文本、作者的原义的追求,实际上是通过抹杀跨文化理解者的自我而达到所谓的客观的理解。而这种没有历史性的自我实质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任何理解者和原作者都以自己的一定生存方式处于历史之中。

真正理解不是去克服历史性,而是正确地评论和适应历史性。因为没有过去,现在的视域根本不能形成。由此可见,跨文化理解中的理解者和原文本及其作者都应该被看作是历史的存在。文本是开放性的,其意义永远不可穷尽,因为文本的意义是和理解者一起处于不断运动生成的过程中。同时,跨文化理解者也绝非是在头脑一片空白的状态下去达成对原文本的理解,而是在自身带有的本文化的背景下进入到原文本文化的意义域之中的,有其自身无法摆脱的内嵌于本文化历史性之中的诸多相关的前理解因素在起作用。这样,从效果历史意识的角度来看,跨文化理解者与原文本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带着自身历史性的语言、文化等前理解背景因素去跨跃到原文本自身所展示出的异语言、文化之中,求同存异地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与原文本作者的动态的视域融合。并在不断展开与升迁的理解能力范围中与原文本的意义域保持一种动态的历史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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