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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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已开始采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因其具有的独特价值,也已引起了我国学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现行《公司法》虽未规定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但证监会在其发布的部门规章中已预先确立了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然其内容很不完善,实践中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所谓网络投票表决是指股东通过互联网或证券交易系统等网络媒介来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方式和制度。网络投票是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表决权行使方式,世界上最早允许采用网络方式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是美国。1996年,美国bell&howell公司允许经纪商为客户代理进行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成为美国第一家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股东大会表决的上市公司。由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具有非常突出的优点,其一经出现就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的重视,并在其他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得到迅速发展。日本与英国分别于2001年的11月21日和12月22日通过相关法案,使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的实施获得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也已修改公司法,允许上市公司通过国际互联网召开股东大会,并规定董、监事选举可以通过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来实现。

国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规定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但证监会基于上市公司管理的现实需要,并为配合我国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实行,在其发布的部门规章中已预先确立了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2004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该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分拆境外上市等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同时,该法还积极鼓励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其他事项表决时,除现场会议外,可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但该法并未对上市公司如何实施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规定。

为此,在同年12月10日,证监会又专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对上市公司如何实施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集中统一规定,该法第3条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通过网络服务方式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该条实际上扩大了上市公司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强制适用范围,即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上市公司都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此外,该法还在第5、7、8等条文中,对网络投票表决的时间、表决结果的统计与公布以及股东对表决结果的查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3月16日,证监会又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中规定的有关网络投票表决的时间、表决结果的统计与公布以及股东对表决结果的查验等一些合理内容进行了吸收,并对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价值解析

(一)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网络投票表决制度是为因某种原因不能参加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提供的有效表决途径。我国地域辽阔,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股权分布较为分散,其往往难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实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将使股东突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远距离、非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必将使更多的中小股东有机会参与股东大会的表决,有利于分散的中小股东形成一个利益群体。一旦中小股东网络通讯表决行为变得日益普遍,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缺位的状况就会得到根本的改善,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将面临更多的约束力,其随意控制公司股东大会的局面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从而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降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往往很少且分布于全国乃至世界各地。“对于大多数股东来说亲自出席股东会的成本会大大超过由此带来的利益或由此而避免的损失”。因此他们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热情并不高。另外,在现代分散投资以分散风险的理念作用下,一人同时为数家上市公司股东的情形非常普遍,若其持有股份的数家公司股东大会同日召开或在相隔很短日期内召开,该股东即使有出席各公司股东大会的意愿,事实上也分身无术。而网络传递信息的最大特征在于其成本低和速度快,公司通过网络方式向股东传递投票信息,股东几乎不必花费任何成本就可以很快地获取信息并根据该信息做出表决,这将大大地降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并使一人同为数家上市公司股东者参加股东大会成为可能。

(三)有利于克服委托代理投票制度的内在缺陷。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证监会在其部门规章中也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向股东征集投票权。这种委托代理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股东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问题。但委托代理投票制度本身具有先天的缺陷,即委托代理投票时,表决权行使的意思表示需经代理人进行,而代理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并不能完全代表股东的意思,甚至会侵害股东的利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是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因而恰好可以克服以上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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