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在中国的当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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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曾经影响过整个世界的思想家只有两个人。一个是马克思,另一个就是卢梭了。卢梭契约思想不单是雅各宾专政时期。而是整个大革命时期,以及后来的整个世界。都深受卢梭思想的影响。在今天,我们中国,一些提法和理论表现,也都脱不掉卢梭思想的痕迹。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当代启示

曾经影响过整个世界的思想家只有两个人,一个是马克思,另一个就是卢梭了。马克思受过正规的高等,而卢梭却是一个从未受过正规教育的下层平民,而其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乃至以后的影响。不亚于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马克思,这就令人非常惊奇了。卢梭的伟大思想,是启蒙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国大革命高潮阶段的雅各宾专政正是他的理论的实践。尽管雅各宾专政的许多政策为时人和后人所诟责,我们也无意为其辩护,但是,难道能够撇开这些事实而否认卢梭思想对后代社会的巨大影响吗不单是雅各宾专政时期,而是整个大革命时期,以及后来的整个世界,都深受卢梭思想的影响。我们不妨再具体一些。

一、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对西方制度的深刻影响

法国1793年宪法:“社会的目的是公共的幸福”;“一切公民都同样有资格担任公共职务”;“宪法的目的即保障全体法国人民的平等、自由、安全,并享有一切的人权”;“主权在民,主权不可分,不可失,不可弃让。”

美国杰弗逊起草的《美利坚合众国十三州共同宣言》序言:“我们认为下述这些真理是非常明确的: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造物主曾赋予他们以一些不可让与的权利,……政府的权利来自被统治者,变更或废除政府。这是人民的权利。”上面那些是变更或建立一个全新的社会制度的性文件中的片断。

这些反映文件思想内容的词句,我们都可以在卢梭的作品中直接或间接地找到。这是不可思议而又确切的事实。更值得注意的是,卢梭思想的影响甚至超出了资产阶级革命时代而达于社会主义运动。恩格斯曾经评价说,平等观念“特别是通过卢梭起了一种理论作用,在大革命的时刻以及在大革命之后起了一种实际的政治作用,而今天差不多在一切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中自然起着很大的鼓励作用。”

在今天。我们中国,一些提法和理论表现,也都脱不掉卢梭思想的痕迹。特别是他的“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的思想对中国的民主思潮曾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

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中国近代难以畅行

在中国,社会契约思想并不流行,即使在宪政运动最为活跃的近代,中国人也忽视了契约论的传播推广。究其原因,可归于政治的、经济的、的等等障碍。

首先。君权至上和人权至上的矛盾冲突。现代宪法的基本任务主要有二,一是规定国家权力,一是规定公民权利。因此,宪法在“天然”本质上具有一定的权利性。西方的社会契约,实质也是表现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形式,契约的内核是公民权利。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国一直实行君主专制制度、政治人治化,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制度是不存在的。

其次,农业实践与工商实践的矛盾冲突。中国自古以来一直保持着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社会交往具有明显的封闭性特征,只有地契、红契、卖身契等范围极为狭窄的几种民商契约形式。并且主要用于调节个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契约制度的形成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城市振兴、商业发达、市民觉醒是契约思想兴盛的社会实践条件。因此在这种状况。从根本上导致了中国契约法制的欠缺。孟德斯鸠在其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中,深刻分析了经济模式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正在逐步缩小,但经济上的尾落之势依然存在。

最后,保守型文化和开放型文化的矛盾冲突。中国思想界历来是保守派人物控制的地盘。毛泽东在对比西方和中国的宪政制度时就曾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的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中国则不然。中国是革命尚未成功,……尚无民主政治的事实。中国现在的事实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政治,即使颁布一种好宪法,也势必被封建势力所阻挠。被顽固分子所障碍,要想顺畅实行,是不可能的。”这种评论,虽然较为极端,但中国“没有民主政治的事实”这一点,却是说中了的。

三、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的当代启示

现代中国,已绝然不同于近代国情,契约精神在中国也已实际地渗透于宪政关系中。今天,我们重温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正是为了体察契约原理的闪光之处,吸纳权利内涵的合理精华。

第一,社会契约论鼓舞人们积极进行宪政活动。翻开各国宪政历史,我们不难获得一个启示:民主共和制的理论和实践,需要一种昭然可见、孜孜以求的献身精神。美国宪法的缔造者汉密尔顿也曾对友人发愿:“至于我个人的政治信条,我愿意与你剖心相见。我是十分热爱共和制理论的。我的首要愿望就是希望看到政治权利的平等。必须排除由于世袭而产生的地位的高低,……我还要说,我强烈希望这种理论取得成功。”谭嗣同等激进的中国改革者,亦不惜“抛头颅、洒热血”,致力于反抗专制暴政的运动,以实现“君主废则贵贱平,公理明则贫富均”的社会理想。这林林总总的事例,已向我们表明,民主宪政是社会进化的一个不可阻挡的伟大目标,当人类沿着这一目标不断跋涉时,国家才有希望,人民才有前途。而且,宪政运动并不仅仅是立法者的活动,更重要者,它是人民大众的活动。当人们都能意识到宪政对于每个公民不可或缺的时候,宪法的真正效力才能发挥出来。在这一意义上。完善民主宪政也许正是当代“法律人”应该为之献身的一项事业。

第二,社会契约论促使人们捍卫公法领域的契约权利。在中国,“社会契约”曾被视为思想家关在书屋里的奇想,宪政领域是否有“契约问题”也被广泛争议。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契约形式的泛化,契约思想已开始从经济领域渗透到社会意识领域,民商范畴的契约精神也开始穿透政治范畴的坚强壁垒,在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扎根。一些学者已充分认识和表达了契约在公法领域的重要功能:“契约的形式表达的是一种‘合意’,这种合意既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发生在个人与团体、个人与国家、集团与集团、集团与国家之间,只要涉及到人类关系范畴的事物和行为,都存在着一个通过契约达到合意的问题。”就此而言,我们需要将私法中的契约自由与公法中的契约理念结合起来加以理解。根据契约原理,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关系与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关系在基本精神方面应该是一致的,它们都是公民“意思自治”的产物。因此,民商法是公民财产经济权利的外在表现,宪法则是公民政治人格权利的外在表现,而这两种“契约”缔结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调整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这正是我们充分认识契约意义的出发点和目的。

第三,社会契约论体现“政府权力有限”的民主政治主张。现代社会,人们常常利用契约的观念去制约政府的权能。“私法上的‘契约自由’既为公法提供了‘自由’的精神,又为公法提供了权力制约模式的原型。”“人民借以创设政府机构的社会契约——宪法,明确地规定了对政府的限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用来保障尊重个人权利的限制。”这种限制具体表现为:(1)政府的公共政策需要获得“人民的同意”。(2)政府的改革措施必须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3)政府的行为应该考虑“交换成本”。(4)对政府的违宪行为和侵犯公民权利行为,民众有权抵抗。起码在宪法重要性被日益认可之时,人们不能进行没有约定或授权的活动,否则必须面对承担违宪责任的压力。在此意义上,宪法作为根本性契约的威力是公开的、实质的和强大的。

第四,社会契约论推动公民实现身份关系的彻底解放。社会的发展必然要冲破我国古代法制的君臣关系、等级关系、隶属关系、家族关系的束缚,实现“从身份到契约”关系的转变。这种转变是一场革命性变革,《古代法》的作者梅因早就总结了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他说:所有的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就是‘契约’。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现代社会,国家制度从专制走向民主首先在于解放个人,使人们能够摆脱奴隶和臣民的地位而生存,这种“人的解放”可以通过自由意志的契约来实现。因为,契约之精神实质,就在于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契约使缔结契约的双方不仅能够作出一项自由的选择,而且充分意识自己选择的意义,以及选择后各自的权利义务。“契约性法律正是在人们身份平等的前提下建立的,同时,这种法律一旦建立,则更进一步推进、巩固和保障着身份平等的人际关系。人们身份的平等使人际关系的组织样式是一个无限开放的过程,这与身份等级化的人际关系的单一性相比显然不同。”联系当前实际,契约原理的启蒙,必然表现在协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之中。在这种关系中,公民不应对官员有任何人身依附,国家机关也不具有高高在上支配公民的权能。

第五,社会契约论传播人类互利合作的法律价值。现代社会,理性的法治价值被概括为公平、自由、民主、权利、发展、幸福等诸项原则,而契约规则正是实现这些价值原则的方法途径。首先,契约凝聚着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交涉、协商、对话、磨合过程,它“包含一种公平的程序理论”,其次,契约意味着缔约主体的自愿、诚信、自治和妥协,“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利益协商,契约的协调妥协功能值得关注”。再次,契约也追求一种安全和秩序,“由于契约具有平等、自愿、互利、相互制约的特点,它能减少交换过程中的不确定、不安全因素,增加交换。”政治性契约也是如此,利用契约的平衡原理,通过约定方式进行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国家权力的限定,正是现代政治家必须考虑的一种治国谋略。尤其在中国目前的宪政改革中,国家既需要政府机关从事必要的社会管理,也需要国家机关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在此过程中,利用契约的交涉、协商、妥协原理,将“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形成宪法这一最高的“契约文本”,最有利于铸造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达成各种社会矛盾的有效解决。可以预见,契约所张扬的自由、自治、权利、平衡、协调等价值取向越来越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这一趋向,正是契约精神不仅在民商领域,而且在宪政领域得到体现的时代要求,也是我们终生追求的宪政理想。

四、结语

作为坚定的民主主义者,卢梭始终坚持从“只有人民才享有全部至高无上的权力”的主题而展开,阐述了社会契约理论。虽然包含着许多假设的成分,但是从当前政府、社会与市民的关系梳理和调整来看,社会契约论仍然是政治共同体来源和合法性的主流理论,蕴涵了人类长期的价值构建和对理想的热情追求。尤其是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在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实践层面上都得到过体现,我们应该加深对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的理解,将崇高的理想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注重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在民主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民主的方式和方法,建立成熟的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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