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资金配置权行使者寻租行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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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初始禀赋决定了金融体制改革进程,处于国家控制金融收益目的,国有银行产权结构调整滞后,由此导致大量无法界定责任的金融风险。本文结合商业银行的行业特征,分析在多层次的委托-代理链条下,国有银行各层次资金配置职权行使者,注重任期内的租金收入,激励不同任期者寻租。本文认为要充分发挥声誉机制的激励作用,让不同层次的资金配置职权行使者注重跨任期收益,而不是任期内的租金收益,要制定对不同层次资金配置职权行使者可置信的惩罚策略,制定适合国情的风险转移机制,改变风险向上转移给国家的制度安排。

如果说中国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产权多元化和国有产权收缩,这个特征只在非金融的国有企业身上表现明显,对国有银行来说,尽管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但是由于国家垄断金融收益,增量改革即非国有的金融产权则始终没有达到像非金融国有产权那样的规模及在经济中的地位。与非金融企业的产权结构调整方向正好相反,在其他国有产权开始调整、重组乃至相对收缩时,而国有金融产权的形式却经历了迅速的扩展过程(张杰,1998)。正是因为相同的产权性质却经历两种不同的产权结构调整方式,导致金融体制改革,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一直滞后中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滞后于非金融国有经济的改革过程也是金融风险积累的过程。这种风险积累确切地说既有国家主导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性风险,也存在商业银行自身经营失误的技术性风险,可是由于制度、技术缺陷,政府难以明确区分金融风险究竟哪些是商业银行自身操作失误形成的技术性风险,哪些是因为政府行为施加在商业银行身上造成的;或者即使区分,成本太高也不得不放弃,。巨大的金融风险成为改革的伴生物。

现有的理论共识是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预算软约束制度是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源,而转轨经济阶段经济转轨成本也是制度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本文结合商业银行自身的特征,认为在多层次的委托-代理链条下,国有银行各层次资金配置职权行使者寻租激励导致了大量不良资产,出现巨额金融风险。

股东和国有银行多层次资本配置职权行使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博弈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就存在代理成本。一般来说,委托-代理等级、层次越多,代理成本就越高。因为只要度量代理人特点、业绩及完成契约的成本很高,代理人就可能会进行投机活动。尽管委托人通过设计双方利益相重叠的契约来降低代理人的成本,但是在均衡契约中仍然存在着代理人的投机行为,即委托人利用一切有利机会限制欺诈之后,仍会存在投机行为。

对我国国资金融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仅只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成本,即代理成本等于限制欺诈的投资加上剩余欺诈行为引起的成本。因为商业银行的行业特征和我国转轨经济的经济性质,政府股东和代理人(多层次资本配置职权行使者)之间博弈发生变异,导致代理成本畸高,形成大量无法界定责任的金融风险,使金融风险都归结为银行改革成本。准确地说,银行在支持经济发展和整体经济改革而承担的损失才能确定为改革成本;除此之外,其他损失都是银行的经营损失,银行的经营损失很多由是寻租行为导致借款人收买了资金配置权行使人从而造成的金融风险。

尽管随着金融体制各项改革推进,经济中长期存在的的信贷追求存款的局面得到根本改变,银行存贷差额日益增大,但是信贷市场对待没有选择的客户的态度并不是一致的,必须完善各项制度让掌握信贷资源配置权利者消除信贷寻租。资金配置权行使者寻租是和商业银行的行业特征紧密相连。

1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关于委托-代理人之间的分析,主要是针对指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侵犯委托人利益行为的有效治理机制。按照公司治理理论,对于一般非金融企业要用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和合理的法律法规三个个不同层次的治理机制规避。即在内部给予代理人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其经营行为和股东行为一致。在外部借助产品市场份额的竞争、发达的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和敌意接管因素来约束代理人对委托人利益的侵犯,同时通过包括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等。

但是对银行公司的治理不能简单等同非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因为作为在金融体系发挥着流动性创造功能的银行有其特殊的行业特点。银行基于自身信誉发行一种对自身具有索取权的金融证券,通过聚集小额存款,向资金需求者发放大额贷款的方式来发挥信用中介的作用,履行资产转换的职能(GurlevandShaw,1960)。银行职能决定了银行的行业特点是:资本的特殊性即高负债的资产结构、分散化的债务结构和不匹配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资产交易的非透明性,即非市场化、非标准化的的一对一的合同交易方式和存在严格行业监管。这三个典型的行业特征使银行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更加复杂,这些特点不同程度地弱化公司治理内外部治理机制,并对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外部治理机制弱化的表现:首先由于存在严格监管,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复杂的核准程序提高并构成本,使敌意收购不可能;其次,资产交易的非透明性弱化了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的控制权竞争机制对经营者的压力。对内部治理机制弱化的表现:首先,资产交易的不透明性使股东、债权人对经营层的监督更困难;行业监管对股权的限制弱化了大股东作为监督者的动力,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损害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银行行业特征决定对经营者监督成本要高于一般非金融企业,高监督成本导致委托—代理关系中高昂代理成本。

2畸高的代理成本分析

股东和国有商业银行多层次资本配置权行使者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博弈关系。国家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成熟市场经济公司治理结构下的委托代理关系。首先,国有银行中存在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从理论上,国资金融属于全民所有,实践中实行国家所有制,国家作为全民代表行使所有权。从这一制度安排看,国有银行在实践中最少存在四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国有独资的控股公司--汇金公司作为国资金融的代表为例,第一层次是国家和主管国有银行资产的中央汇金公司;第二层次是中央汇金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第三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和各商业银行总行的行长经营层,第四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和各分支行。在这种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之间,较高层次的代理人往往又是下一个层次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主管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的中央汇金公司既是国家的代理人又是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委托人;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既是汇金公司的代理人又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总行委托人。国有商业银行的总行既是董事会的代理人又是国有商业银行分支行的委托人。其次,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每一个层面上都会出现股东目标和代理人目标的冲突,累加多层次的代理成本畸高。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就会存在代理成本,但是本文畸高的代理成本主要是指国有商业银行各层次资金配置行使权者(代理人)行使资金配置权因为寻租所致的金融风险。

按照寻租相关理论,权利分配总是和租金产生联系在一起。在转轨经济体制,国有商业银行面对国有企业对资本使用权利争夺,就类似政府某些部门许可证发放。资金需求竞争导致信贷配给。为了能得到信贷资本的使用权,资本需求方竟相出价。在约束机制不健全时,在租金诱惑足够大时,在预期不可能东窗事发,把资金配置给租金出价高的企业,对有权行使各层次行行资金配置权者(简称为代理人)都是一种理性选择。因为银行经营者同贷款人签定的信贷契约是不透明的,而且信贷契约即不标准化又不是市场化的,一对一的交易方式给于资金配置权行使者为外人不易觉察的寻租权利。在资产交易不透明的情况下,银行经营业绩的衡量将非常困难,且容易受短期行为的影响,经理层能够在短期内通过对风险较高的借款人发放高利贷来增加信息收入。

对于不同层次的银行经营者而言,租金收入是因拥有配置资金权利所产生的任职期收入。任职期的租金收入的大小和资金配置行使权者可控资源数量大小、可控资源的价格高低及借款人付出租金的高低有关。假定存在借款人出价租金潜规则,则代理人租金收入大小就取决于可控的资源数量大小、可控资源的价格高低。可控的资源数量大小和银行的存款量有关,银行的存款量越大,资金配置行使权者所能控制的资金越多,经营者就具有越高的显性和隐性寻租机会。可控资源价格越高,资金配置行使权者所获租金越多。企业借贷支付给银行职权行使者的租金是企业进入信贷市场门槛成本。

租金收入不是契约收入,但是却成了不同任职者在同一职位的收入。一旦门槛租金的支付完成,则租金的持续支付就成为企业和国有银行之间信贷契约关系维持的纽带。随着国有银行经营层人事的变动,借款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却仍然继续。国有银行经营者继任者没有激励遵守他前任签订的契约,除非他个人也得到租金支付。所以借款人为了维持契约的交易,就会不断地支付租金,从而演变成为信贷交易中的潜规则。

当借贷关系中渗透了租金交易,借款人就有违约激励。由于租金存在,企业使用贷款数量和企业生产需要支付利息使用资金的成本是两个不同的量,前者小于后者,从而提高企业借贷成本,当企业生产预期利润率一定,企业支付租金,加大还款难度,增加企业逃债的概率。一旦租金支付者中断租金支付,借贷关系终止,贷款就转化为呆账、坏账。借贷交易关系的结果是资金配置行使权个人获得任期内的租金收入而国有商业银行则因为租金交易违约形成大量不良贷款。

资金配置行使权者寻租行为是国家法律和银行管理部门禁止的,也是银行内控制度不断加大力度查处的问题。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一旦行使资金配置权者因为寻租行为配置资金、导致不良贷款将给予经济和非经济的惩处。但是银行相关管理部门承诺惩处的威胁对行使资金配置权者来说是不可信的。

为什么敢于寻租,原因在于一方面不易察觉?另一方面惩处威胁不可信?首先正如上文所说,银行业的资产特点给予了资金配置权行使者寻租的激励。因为银行经营者在同贷款人签定的信贷契约是不透明的,而且信贷契约即不标准化又非市场化,一对一的非标准交易方式给给资金配置权行使者寻租提供了可能,即交易内幕不为外人知晓。其次是否惩处行使资金配置权者寻租取决于惩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惩处成本一方面取决于银行相关管理部门的努力,一方面取决行使资金配置权者掩盖行为努力。银行相关管理部门努力取决于具体查处者的努力,而具体的查处者是个人效用最大化,如果存在行使资金配置权者对具体查处者的贿赂行为,加上行使资金配置权人总是可以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或者政府干预的原因形成不良资产,则查处者努力发现激励不足,寻租者又有合适的借口,故发现寻租导致不良资产的惩处诺言就是不可信的。我们以博弈数的形式进行具体分析不可信的惩处威胁。

假定拥有国有银行资金配置权的代理人预期到如果寻租被发现就会被惩处的话,则其收益不但没有增加还会受到惩罚为-2,则处于其收益的考虑会理性选择在博弈第一阶段就结束博弈即出现不寻租的均衡(0,4),即资金配置行使权者不会获得额外的租金收入,而股东利益不会因为不良资产受损。可当预期到即使寻租也不会受到惩处,或者以合理的方式寻租不会受到惩处、或者贿赂管理查处者、或者预期股东觉察寻租成本太高关于惩处的诺言是不可信时,寻租就是博弈均衡即寻租者获得租金收入4,而股东受损收益为0。对非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存在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监督机制。而银行由于其特点外部治理机制十分薄弱。对我国转型经济来说,不良贷款存在转移机制,资金配置行使权人总是可以找到不良资产形成的合理合法的理由,总是被归结为过去的行政干预,而贷款相关者却可以据此开脱责任。所以对银行代理人寻阻的惩罚就是不可信的。正是因为惩处规定是不可信的,导致租金交易在借贷关系盛行,成为企业跨进借贷市场的门槛。银行明知道企业会逃债还是要贷款给借款人的另一个原因,即只有建立了借贷交易关系,寻租才有了可能。

寻租导致不良贷款,既不是由银行承担,也不是由作为股东的国家承担的,而是由大量分散的债权人承担,风险自下向上转移到国家,而国家却把风险转嫁给每一个债权人、每一个公民,股东存在侵占债权人收益的激励,这也是金融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消除信贷市场中信贷寻租行为是消除金融风险产生的一个原因,所以,必须完善各项制度让掌握信贷资源配置权利者消除信贷寻租。

要制定完备的内部制度,从根源上断绝寻租的激励。要让资金配置权行使者(代理人)向对待自己的资产一样去对待国有股东、法人股东和外资股东的资产。要从法律上和内部制度上形成激励约束兼容机制,使各层次的银行经营者的目标函数同股东的利益一致起来。尽管斯密早在1776年就指出:“无论如何,由于这些公司的董事们是他人钱财而非自己钱财的管理者,因此很难想象他们会向私人合伙者照看自己钱财一样警觉,所以在这类公司事务的管理中,疏忽和浪费总是存在的”。似乎因为不是自己的钱财就会出现浪费和疏忽是很自然的本性反应。但是人的行为不仅仅停留在本性反映阶段,而是要受到单位制度、社会规则的制约,所以除了用符合人性的激励机制,而且用强惩罚机制,而不是起不到威慑作用的弱惩罚机制来约束银行家向对待自己的资产一样对待国家的资产。要通过强惩罚机制让寻租者知道威慑是可信的,不能以身试法,否则就会永远失去在银行圈内工作的权利。要充分发挥声誉的激励机制作用。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82)基于法码(Fama,1980)的思想,建立代理人—声誉模型,证明了声誉可以作为显性激励契约的替代物。让银行经营者充分顾自己的声誉,考虑自己行为的长远利益,而不能只考虑短期利益、利用手中的资金配置权为自己寻租谋利、使自己的人力资本贬值。而应该通过努力工作(与股东利益一致,不存在利用配置权侵犯股东利益)不间断地建立良好的声誉,寻找或等待机会实现跨任期利润最大化。国家必须要做出对银行经营者管理失误的责任追加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让经营者从制度安排上杜绝道德风险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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