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规划管理体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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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和落实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我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全面推进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保障。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建设和
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城乡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乡发展和建设的指导原则,是各级政府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宏观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但频繁调整变更规划,不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实施管理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这个问题已引起了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明确规划实施的主体和责任,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领导和管理。要完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偏差,保证规划全面实施。”目前,我市的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体系尚未健全,仅有的一些监督管理措施还停留在一般的行政监管层次上,力度较弱,必须从法律法规的层次,制定刚性的、强有力的制度来约束、规范规划管理中的行为。在国家城乡规划基本法律尚未完成修改的情况下,要通过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把已有的规划报告、备案、公示、督察、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上升为法规规定,重点对规划的编制、审批、变更、实施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依法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法律依据,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修改。对于这一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重点强调,并作出了严格地限制。为此,我们要严格执行这项规定,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法律权威性。城乡规划意图的实现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实施的连续性,不能今天编,明天改,反复变动,而是要求各级政府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长期坚持既定的规划设想,一任接一任,一张蓝图干到底,最终去实现城乡规划宏伟目标。制定的城乡规划因各种因素影响,也难免有不适应建设发展需要的地方,需要及时调整和修改,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认定修改规划的依据和原因,严格执行规划修改前的评估、论证、报告程序,杜绝随意、擅自修改规划的行为。现在,我们在制定完成规划后,必须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有目的地引导和管制各类建设开发活动,有计划地实现规划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要作好市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前期的规划指导,依法把好项目用地和选址关,为国家和自治市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提供科学依据。要严格城市、镇土地出让规划管理,土地出让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附有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条件,发挥规划对城市、镇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和出让地价的控制和引导,坚决纠正没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就出让土地的违法行为。要积极贯彻集约节约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用地标准审批各类建设项目;要积极组织实施村庄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推进市市“塞上农民新居”建设、南部山市“危房危窑改造”以及中部干旱带生态移民,适度集中建设农村居住市,加大对农村基础实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改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构建和谐的城乡宜居环境。

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规划编制工作,建立科学配套的城乡规划体系

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造成规划频频变动的一个客观原因。当前,城乡经济快速发展、市划经济向市域经济的转化、城乡隔离向城乡一体的转变、内向型经济向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封闭走向开放市域城乡建设的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格局,非政府部门的投资意向已经成为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经济因素,并逐步向乡村渗透。如果对市场因素考虑不足,就可能造成规划方案缺乏实施的动力,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得不频繁变更。要使规划既能起到保护公共利益,又能适应市场需求的作用,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更新规划观念,增强市场意识,积极探索和改进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内容和方式,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提高规划的刚性和控制作用,保证城市资源和空间的有效配置,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从整体上保证城乡发展环境的稳定性和城乡经济开发政策的连续性。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各种投资主体从事城乡开发建设的行为准则,规划管理的重点是对强制性内容的管理和控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规划的非强制性指标,要具有适应市场的弹性,要给规划师、建筑师留有发挥创造的空间。

以《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以《沿黄城市带发展规划》为指导,加快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尽快编制完成覆盖城乡的各层次规划,建立包含市域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相互配套、衔接的一 整套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努力作到规划层次全覆盖、规划内容全覆盖和行政市域全覆盖。一是按照《**沿黄城市带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重点,起草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市沿黄城市带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市沿黄城市带同城化实施方案》,对沿黄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沿黄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的需要。二是做好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要从实际出
发以资源保护和环境建设为重点,坚持集约发展、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安排城乡发展空间,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突出资源环境保护和空间管制内容,明确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完善城乡总体规划。要重视和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客观分析资源条件和制约因素,着重研究城市的综合承载力,解决好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发展的重要环节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地提出城市发展的目标、规模、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基本依据。三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及时开展综合交通、绿地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村镇体系等专项规划编制,在开展各城市规划市工程地质适应性和工程建设地震危险性评价的基础上,积极组织编制综合防灾或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四是要全面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工作,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和编制质量。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是真正具有可操作性、能具体指导建设的一个规划层面。我市目前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有两个问题要解决,一个是技术问题,通过加强城市土地利用、建筑空间管理的技术法规的制定,来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各项控制性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避免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控制指标确定的随意性和人为干扰;另一个是法制保障问题,控制性详细规划如果没有形成为刚性的法规,是很难得到有效执行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把控制性详细规划上升为“法定图则”。“法定图则”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地方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具有相当于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表现形式。五是继续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按照《**回族自治市“塞上农民新居”五年建设规划(2008-2012)》确定的工作目标,重点对年度确定的示范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审查,提供技术指导,确保村庄建设按照规划实施。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城乡规划论证审查程序

城乡规划从编制开始到最后获得批准,存在一个反复论证、修改、完善的过程。现在我市的一些城市规划论证审查还不够规范,没有真正体现“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下一步,作为自治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我厅将制定出台一套完整的城市规划论证和审查规程。重点体现几个方面,一是突出专家的作用,对参加规划技术论证会的专家人数进行规定;二是要让专家说真话,减少行政和人为干预;三是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吸收和采纳公众的意见;四是建立规划审查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各级规委会,召集有关部门对规划进行综合性审查;五是要强化上级规划部门通过参与规划论证审查,对下级规划部门编制规划的监管。

四、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强城乡规划效能建设

城乡规划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必须确保公开、透明运行,并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督方式,确保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工作依法开展。各级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规划实施情况,接受人大监督。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规划监督检查。要依法明确各级部门和负责人的职责,建立城乡规划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上级规划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规划部门行政许可行为的经常性检查,及时纠正不当作法。要保障和维护《城乡规划法》赋予公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编制的专家咨询、审查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公示、公告、公开和听证制度,增加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方式,扩大范围,在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的过程中切实作到广泛采纳公众意见,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全面接受公众监督,努力实现阳光规划、和谐规划。要加强市县规划部门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对审批项目、修改规划指标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坚持集体讨论、集体决定,杜绝“暗箱操作”、个人说了算的违法行为。要明确办事程序和审批时限,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管理效能。要加快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理违法建设。

五、健全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加大村镇规划管理力度

我市村镇规划管理力量薄弱,存在规划管理部门人员不足,乡镇没有规划管理机构等突出问题,城乡规划管理重城轻乡,“一条腿长,一条腿短”。依照《城乡规划法》,我市要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各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承担起组织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建设的职责。当前,县城以下建制镇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编制滞后,各乡镇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镇还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这是《城乡规划法》提出的新要求。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都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要挑选、配备专职人员,专门负责镇乡和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要拓展工作范围,把规划管理和服务延伸到农村腹地,研究和建立派驻村镇规划建设助理员制度,把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覆盖到整个农村市域,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村镇建设开发活动有序进行。

六、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城乡规划水平

规划队伍和人才缺乏始终是困绕我市的一大难题。没有专业人才,规划编制质量上不去,规划管理难以上水平,进而造成城乡建设预见性、科学性不强,缺乏特色和品位。今后,我市要想方设法,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的办法,培养规划人才,留住规划人才,引进规划人才。要在市内大专院校加强城乡规划学科教育,定向培养专业人才,扩充基层规划管理人员。要全面实行注册规划师制度,研究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编制的新机制和运行模式,稳定规划队伍。各规划编制单位,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新要求,加快培养注册规划师,充实队伍,提高专业人员素质。要切实承担起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严格遵守规划编制各项规定,规范职业行为,加强城乡发展研究和规划技术、法规、规范的学习,推进规划理念创新,突出地方特色和品牌,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编制质量,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要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并规范市场准入,欢迎国内外高水平的队伍积极参与我市的城乡规划设计,提高规划档次。通过“外引内联”合作的方式,带动市内规划编制单位设计水平和专业素质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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