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外出务工妇女权益保障状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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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xx县位于湖南东部偏南,1966年从xx县析出新置,座落于湘江中游的xx盆地和醴攸盆地之间,东临攸县,西接xx,南濒衡南,北连株洲,地广物丰,山水含情,有“渔米之乡”之美誉。县域面积为1926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为50万亩,总人口70.02万(农业人口62.01万,非农业人口8.01万),辖13镇11乡,561个村,25个居
委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外出务工,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xx县妇联坚持一手抓维权,一手抓发展的方针,一直关注着这个特殊群体,特别是关注她们的权益保障情况,去年下半年,xx县妇联对全县农村外出务工妇女的权益保障状况进行了调研。
  一、现状
  xx县现有壮年劳动妇女约30万人,其中农村妇女约28万,外出务工妇女占了八成左右,约22万人。外出务工妇女年龄集中在16至40岁,40岁以上的外出务工妇女仅占总数的7.7%,外出务工妇女的学历多为初中或高中(中专),初中学历的占总人数的33%,高中(中专)占总人数的47%,小学仅占到14.5%,大专以上的仅占5%。打工年限2-5年的占58.7%,5年以上的占31.5%,其余的2年以下的。外出务工的原因以挣钱,改善生活和夫唱妻随,夫妻团聚为主,占了83.7%。外出务工的途径以靠亲戚朋友介绍和参加政府部门的劳务输出为主,这两种途径约占了66.7%,也有一部分妇女通过妇联组织的介绍外出务工。夫妻共同外出务工和自己独身一人外出务工的比例约各占50%。夫妻同在一个城市一个单位务工的约占10%,在同一城市不在同一个单位的约占17%。

  1、具有一定的维权意识

  有53%的外出务工妇女与企业签订了规范的用工合同,其中33%由工会指导签订或由企业拟定与劳动者协商签订,46%的外出务工妇女了解企业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96%的外出务工妇女知道什么是家庭暴力,98%的外出务工妇女会通过各种途径来反抗、制止家庭暴力。

  2、维权氛围有了一定好转

  有53%的外出务工妇女工资能够及时足额发放,有62%的外出务工妇女有节假日。有42%的外出务工妇女在加班时有加班工资且加班工资等于或高于正常工资标准。约有65%的外出务工妇女所在企业(单位)为员工购买了一种以上的社会保险。27%的外出务工妇女所在的企业为员工提供了各种福利保障措施。约32%的外出务工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二、存在的问题

  1、维权意识仍需加强

  有47%的外出务工妇女没有与所在企业签订了规范的用工合同,而没有签订合同的人中竟有60%多是自己没要求签。知道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务工妇女仅占53.5%,有近10%的务工妇女因对社会保险政策不了解而未参加社保。有7%的务工妇女不了解自己在现在所在社区所享有的各项待遇和权利是否与本地户口居民一样。有8%的外出务工妇女在遭遇性骚扰会选择忍受,不作声。有60%的外出务工妇女不知道国家规定的在法定节假日里加班的工资标准,有73%的妇女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新婚姻法》,根本不知道妇女的哪些权益受到国家保护。有80%的妇女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有哪些维权途径。

  2、维权环境亟待改善

  38%的企业不愿意与外出务工妇女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在签订了合同的企业中,有64%的合同是企业单方拟订,强制性签订的。有55%的外出务工妇女日平均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多数没有享受到劳动法规定的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权益。大约有66%的外出务工妇女所在企业的女职工没有参与单位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如知情权、询问权、选举权、投票权)的机会。还有21%的妇女因怀孕或生育被企业辞退。17.5%的女农民工有受骗经历,还有不少人遭受过老板辱骂或肢体骚扰。可是,超过六成的务工妇女遇到困难和问题后求助的对象仅为丈夫、男友或朋友,只有约四分之一的人会求助于政府职能部门或妇联。

  三、对策及建议

  (一)树立平等观念,创造良好氛围

  在外要消除少数人歧视打工妹的陈旧观念,正确评价她们对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真诚地理解她们、认可她们、接受她们、把她们作为“新市民”进行管理,为她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在内大力发展农村寄宿制学校,解决“留守学生”教育缺位,还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力度。

  (二)构筑维权网络,铺设绿色通道

  首先要完善相关立法,加大惩处力度。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规定,明确违法责任,及其责任追究。加强立法,保障外出务工妇女的各项权利,加大对侵害外出务 工妇女权益的处罚力度。严格执法是让外出务工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关键,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都应该协调配合,完善保障外出务工妇女人身权、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等的保护机制。在务工地点建立有关维权机构如法律援助站等,充分利用司法部门和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维权热线,为她们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司法部门要对涉及侵害务工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
及时立案,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向她们实行“司法倾斜”,以体现法律保护弱者的原则。妇联、团委、文化等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定期如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形成关爱“留守儿童”的合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维权意识

  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法制,尤其是对广大外出务工妇女要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力度。要经常性地组织人员深入到外出务工妇女就业较集中的地方、行业,采取妇女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对广大外出务工妇女进行宣传教育活动,让她们真正学懂《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切实提高维权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当前广大外出务工妇女普遍文化程度偏低,很大部分仍没有一技之长,外出务工只能做技术含量低的活,工资待遇都较低,就业领域相对较窄,就业行业相对较少,导致有时面对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不能理直气壮,只能忍气吞声。因此,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大力加强外出务工妇女的教育,要对她们进行多层次、多渠道、有针对性的系统培训,建立学习、考核、发证、上岗的管理机制。要切实提高她们的文化知识和技能水平,要切实提高她们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还要不断地对她们进行伦理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使她们尽快融入城市文明的大环境,并与城市发展良性互动;不断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根本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五)提供政策支持,建立保障机制

  要根据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务工妇女要给予政策倾斜和制度保证,要积极推进外出务工妇女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突破户籍管理制度的限制,把进城务工妇女的养老、医疗等纳入社会统筹和城市管理体制中,保障她们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对“留守儿童” 则建立村组干部对生其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把“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乡镇、村组还要从当地有一定威望的老党员、老教师、老干部、老战士、老模范中聘请一批校外辅导员,定期与学校沟通,做好“留守学生”品行方面的教育引导,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共管机制。

  (六)关爱“留守儿童”,解决后顾之忧

  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但如果因为工作不到位,“留守儿童”成了“问题孩子”,就不仅是家庭的不幸,也是社会的不幸。同时孩子的教育问题也是外出务工妇女的心中隐忧。因此,关爱“留守儿童”,保证他们健康成长,也是维护外出务工妇女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妇儿工委的成员单位应联合调查,充分了解“留守儿童”的心理状况,与他们交朋友、做知己,通过妇联、团委、学生会等组织,尽可能多地关心帮助他们,使他们拥有健康的心理。

  其次是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的心理。然后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留守儿童”的法制观念。与关工委、教育局、文明办联合组织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宣传,采用以案说法、现身说法等生动有效形式,进行警示教育,教育青少年和“留守儿童”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并耐心教育引导,预防青少年犯罪。

  最后是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大家庭。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共同向全社会发出倡议,倡议社会各界从精神上关爱他们,从学习上鼓励他们,从生活上关心他们,从经济上资助他们;使“留守儿童”能够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关爱,形成整个社会关注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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