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交易、信用规范与信用缺失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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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用规范与市场交易具有内在统一性,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但在我国目前体制转型期,信用缺失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文在对信用与交易进行阐述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当前信用缺失的原因及其影响,并就完善信用制度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市场交易,信用规范,信用缺失

一、引言

市场机制实现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基础就在于社会的分工以及与此相联的交易,使每个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促进社会效益的有效实现。但通过市场调节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是有前提的,一个有效率的市场要求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信息是充分和对称的。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信息是不充分和不对称的,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也是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和追求效用最大化假定条件下的“经济人”,市场交易中时刻都潜伏着“道德风险”。虽然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中行为主体的理性选择,也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但经济主体追求效用最大化应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进行,也就是要遵守一定的制度规则,不应以他人利益损失为代价。否则,社会经济生活将陷入混乱或低效率的困境。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约束经济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使经济主体合法合理地追求收益最大化,实现激励与约束的统一、竞争与合作的协调,确保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

为规范市场运行,市场交易通常都是以一定的契约形式完成的。社会作为一个组织,组织内各成员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就是交易,而相互交易所隐含的一个前提就是彼此的信赖。这种信赖的基础,是经济主体对各种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认同,是对在长期经济交易中追求长期利益所形成的契约规范的选择。制度(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是一种公共规则,普遍的遵守是制度规则的必然要求,个人的行为必须在即定的制度框架内活动。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的结果,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是一种公共规则,各参与主体必须认同和遵守,违反者将受到惩罚。而市场交易中最基本的规则就是交易主体间的相互尊重,信守承诺,既包括对交易物的尊重也包括对交易主体的尊重。信用就是基于彼此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包含有道德的、经济的内容,是市场形成的基础。从伦理道德角度考察,是一种心理的信任,是对与之交换的物和人的尊重;从市场经济角度考察,是对市场规则的遵守,反映的是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信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就是在产权明晰并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交易者间的持久合作,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增进社会效用。因此,从这一层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信用作为社会分工与交换的产物,与市场经济发展相伴相随。社会分工的出现,使得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暂时分离,但不管是以物易物的交换,还是媒介于货币这个一般等价物的交换,尽管交易的方式不同,但实质上都是不同经济主体间劳动和所有权的交换,体现的是对物和人的尊重与信任,都包含着诚实守信的内容。

二、信用缺失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信用缺失引发的市场秩序混乱和交易成本的提高,破坏了社会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减弱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效应,导致了经济行为短期化,已成为阻碍我国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重大障碍。

(一)加大社会交易成本,降低了市场机制运行效率。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并以信用的存在为前提。信用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保障,能使分散的社会资源得到更有效的组合,加速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合理转移,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一个有效率的市场必定是一个信用良好的市场。一个信用缺失的市场也一定是一个效率低下的市场。信用缺失使得经济主体间缺乏必要的信任,为达成交易而花费的谈判、咨询费用及所耗时间都将加大交易成本,把有限的资源消耗在不产生经济收益的活动中,增加了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同时,信用缺失会使市场失灵,市场赖以发挥作用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效应弱化,通过市场调节达不到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甚至会使资源流向低效或无效的使用用途,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虽然对于失信行为可以寻求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但法律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其实施的成本要远远高于信用制度的实施成本,所带来的市场交易效率也是低下的。

(二)经济主体行为短期化,影响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制度的重要功能是给定市场主体的行为约束条件,使其产生明确的收益预期。信用制度也正是经济主体为追求长期合作与利益重复博弈的选择。经济主体追求长期利益会导致普遍的信任,而信用的缺失也会导致经济主体行为的普遍短期化。交易的社会性表明,公正、诚实的交易能增进交易双方的利益,也即合作对于交易双方会有更大的好处。信用缺失使经济主体在交易行为中彼此缺乏信任感和安全感,难以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市场行为趋于短期化,机会主义倾向严重,通过采取非诚信的行为来追求个人利益。当经济主体行为普遍短期化,“经济人”追求短期利益会使社会分工与协作秩序混乱,陷入“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难以产生持续的、互利的、有序的交换,商品价值实现受阻,社会生产部门得不到及时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社会再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经济增长的内在稳定机制被破坏,这将在长期影响一个地区或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三)导致市场交易规模萎缩,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竞争和信用加速了资本的集中和积聚,扩大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整体规模,产生了规模经济效益。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物物交换的方式下,无论交易的范围、物品都是有限的,交易仅限于特定的对象和物品,而且交易在多数情况下是重复进行的。在这种方式下,交易的目的是为获得使用价值,凭借对特定交易主体和物品的熟知,以及追求长期利益的重复博弈,信用制度可以得到较好实施,每个经济主体在追求个人使用价值的交易中,促进了交易双方利益的实现。但这种交易方式的局限性也是显然的,与之相适应的信用制度也是低层次的,限制了交易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市场交易的需求也越来越复杂,货币的出现使交易从对特定对象的信任和实物交易方式转向了对货币的普遍信任与实物交易、货币交易。信用交易并存的方式,市场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规模也越来越大,与物物交换时代特定交易者相比,更多的是表现为“陌生人”间的交易,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交易的风险也随着增大。信用缺失将使交易范围、方式受到很大限制,甚至会回归到现金交易等原始的方式,市场交易规模萎缩,不仅即期的交易得不到实现,未来的交易也无法进行,市场经济发展受到阻碍。

(四)扰乱市场经济运行机制,降低宏观调控政策效应。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缺陷,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协调功能,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建立在市场的完善与有序运行的基础上,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要根据市场运行的实际进行选择,并且要适时进行调整。信用缺失导致市场运行秩序的混乱,市场信息失真,很可能造成宏观政策的制定与实际不相符,政策实施后的信息反馈也并不能真正反映政策效果,使得政策调整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降低了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效应。信用缺失使得行为主体对未来预期不稳,在信用环境得不到明显改善的情况下,居民、企业对政府的宏观政策缺乏积极的反应,政策调控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作为一个行为主体,也是一个有限理性的经济主体,面临的也是信息不充分的环境,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使企业与居民对未来形成稳定的预期,这也是政府对居民和企业的信用承诺。但由于政府自身的原因,往往使市场行为主体对政府的政策缺乏足够信任和稳定预期,形成政府信用缺失,进一步减弱宏观调控政策的效应。

(五)加大经济运行风险,影响改革开放的深化。信用的缺失破坏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将给经济发展带来很大风险隐患。我国经济运行中信用缺失造.成的风险隐患,在金融体系中得到了集中体现,最为突出的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信用制度不健全所致,企业法人道德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低下,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金融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一大难题。

三、转轨时期信用缺失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目前信用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文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也有体制转轨期间改革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产权制度不完善,信用规范缺乏有效的制度基础。产权是一组权利的组合,包括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经济主体的交易必须以财产所有权的明确界定和独占为前提,如果交易主体对财产没有独立的占有权,就不可能进行交换活动,也就不可能产生信用。因此,信用产生的制度前提是交易双方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说交易主体必须是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所以,产权制度是信用制度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经济主体追求长远利益的可靠保障,也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行为主体才会维护信用。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我国的经济市场化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产权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被触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信用缺失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产权制度不完善,经济主体缺乏稳定预期,也无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过度追求短期行为,造成信用缺失。作为我国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由于与国有商业银行属于同一个财产所有者,并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二者间的交易是“同一个所有者的内部交易”,不会形成具有排他性所有权约束的信用关系,这种情况下的交易所出现的逃废债等失信行为也就成为必然。

(二)政府行为不规范,一定程度上放大了社会失信行为。政府是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政府的出现是为弥补市场的缺陷。然而政府对市场缺陷的弥补也并不都是有效的,政府也存在缺陷,存在政府行为目标与社会目标不一致的现象。由于政府服务的垄断地位和行为的不完全竞争,经常以损害社会利益为代价而满足自身的利益。因此,市场和政府间的选择,“既不是在完善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政府间的选择;也不是在不完善的市场和完善的政府间的选择;相反,它是在不完善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政府以及二者之间不尽完善的组合间的选择”。政府的不完善,以及为满足自身需要而进行的利益垄断、制度规则不稳定、以权谋私、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的不规范,就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发企业和居民行为的短期化,最终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普遍失信。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政府的失信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政府的失信会引发其它经济主体更大规模的失信,造成整个社会信用危机。

(三)市场机制不健全,缺乏完善的信用约束机制。我国目前社会信用缺失,与经济体制处在转轨时期的制度背景有关。经济主体按承诺履行合约,内在的约束机制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自净化机制,外在的约束机制是法律保障。而且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发展和完善,经济主体履行合约将以自律约束为主,并以完善的制度规定和法律为保障。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自净化功能是低效的,市场行为主体缺乏市场规则意识,再加上法制建设的滞后,对经济主体行为起不到有效的约束,失信行为较为普遍。而经济主体履行合约的内在机制的完善,有赖于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只有市场机制的自净化功能得以有效发挥,信用缺失问题的解决才具有了现实可行的基础。

(四)社会信用体系缺乏,信息不对称加剧了失信行为。在信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市场行为主体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不完全契约,是市场经济中信用缺失的主要根源。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服务的供给和需求都严重不足,一方面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经济主体对信用产品的需求有限,多数情况下还不能通过信用服务来自觉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就信用服务的供给来说,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很不规范,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很低,信息失真的现象较为突出。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的滞后,进一步加剧了经济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经济主体契约的不完全性尤为突出,对契约双方的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约束,市场交易中存在着较高的违约风险。

(五)法规制度建设滞后,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有两种力量,一种是市场机制本身的力量,一种是法律法规的保障。在我国目前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仅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相反,一定程度上正是不完善的市场机制造成了普遍的失信行为。这就需要依靠法制的强制力量来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罚,但由于法制建设的滞后以及执法的不严,失信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治,失信的成本远远低于失信的收益,从某种角度讲纵容了失信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信用制度的政策选择

信用作为内在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由市场经济的属性所决定的。在我国体制变迁过程中,信用的缺失有着深刻的制度根源,是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的结果。信用意识的培育和信用制度的健全也需要一个过程,需要经历一个由他律为主、自律为辅到自律为主、他律为辅的历程(即使市场交易进入以自律为主的阶段,法律机制仍是自律机制有效发挥的重要保障)。

1、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运行规则。完善的市场就是规范有序的市场,是按市场规则运行的市场。信用是与社会分工和市场交易相伴而生的产物。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与信用发展具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市场机制的完善、有效运行。因此,要继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消除市场垄断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净化机制的功能,加大对市场行为主体的约束力度,增强经济主体的自律意识,增强信用观念。

2、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有效的信用服务机制。在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征信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发展的原则,尽快建设全国联网的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银行、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信息的共享,并要完善包括个人和企业在内的信用等级的评定、咨询等服务。信用体系的运作,在建立和初始阶段,可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但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将信用服务中介体系置于市场的约束中,加强对信用服务中介体系的制约: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服务质量。

3、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对经济主体行为的约束。建立信用制度,必须要进行产权改革,使所有的经济主体都真正拥有独立的财产,成为真正的财产所有者或市场交易主体。这样,市场主体都成为独立财产的所有者后,相互间的交易活动就成为不同的财产所有者之间财产或劳动的交换,是对彼此权利的一种尊重与交易,并受到其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的约束,以财产的所有对交易行为最终承担责任,在交易主体间形成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有约束的信用关系。

4、加强法制建设,加太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法律是社会信用与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伦理道德尽管对于经济主体行为的约束具有普遍性,但道德约束与法律约束相比是一种软约束,作用的效果取决于公民的道德水平,更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在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仅靠自律约束作用是有限的,没有强有力的他律很难建立起信用规范。因此,要加快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失信行为的成本,使经济主体自觉遵守市场交易规则。

5、加强道德教育,增强经济主体的自律意识。伦理道德教育对于信用制度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即使有明晰的产权界定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也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由法律制度来规范,仍需要由道德规范进行约束。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的实施成本要高于伦理道德规范,而且在一些情况下法律约束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道德约束比法律约束的范围更广。要通过开展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增强公民的信用意识,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思想基础。

6、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维护市场主体间的公平交易。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完善信用制度,必须要推进政府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行为置于法律的监控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也就是说,政府要依法行政,保护经济主体的财产所有权,监督制度规则的执行,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序进行,使经济主体形成稳定的长期预期,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但政府制度的供给应对所有经济主体都是适用的,也包括政府部门,必须得到共同的认可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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